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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對司法裁決畸輕不滿發端到司法與輿論最終各行其是
河間民警張東岳掐死歌廳女余某案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2007年9月,肅寧縣人民法院以過失殺人罪一審判處張東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也被駁回。隨后,死者家屬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漫長的等待,最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滄州市浮陽律師事務所主任韓甫政認為,根據此案所查明的事實,張東岳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法院以過失殺人罪量刑,定性錯誤,量刑畸輕,當屬危險判例。[2]
(二)由對司法裁決畸重不滿發端到司法與輿論迎合而一致
引起社會關注的鄧玉嬌案件[3]是一件司法被動與輿論迎合的案例。案件發生在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據警方初步調查,2009年5月10日晚7時30分左右,野三關鎮招商協調辦主任鄧貴大,與黃德智和鄧某一起吃晚飯并飲酒后,前往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休閑。休閑之前,鄧貴大三人欲前往夢幻城二樓一休息室休息。黃德智在前,鄧貴大和鄧姓同事緊隨其后。黃德智進門后,發現夢幻城員工鄧玉嬌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詢問她是否可為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說,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黃德智聽后很氣憤,質問鄧玉嬌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里做什么?雙方遂發生爭執。爭執中,鄧玉嬌欲起身離開,此時,跟在身后的鄧貴大說“,怕我們沒有錢么?”便隨手從衣袋里抽出一沓錢在鄧玉嬌面前顯擺。鄧玉嬌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離開時,被鄧貴大按在休息室沙發上。鄧玉嬌欲起身,卻被再次按倒在沙發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貴大連刺三刀,黃德智見狀欲上前阻攔,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鄧姓同事嚇得不敢靠近。鄧貴大因傷及動脈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醫院途中身亡。黃德智被轉至宜昌市治療,脫離了生命危險。5月11日,鄧玉嬌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媒體稱湖北巴東警方像被刺官員“辯護律師”。在巴東警方先后于12日和18日的通報中,發現原先通報的“特殊服務”一詞,再次通報時改稱是“異性洗浴服務”;原先通報的“按倒在沙發上”,再次通報時稱是“推坐在沙發上”,其他各種細節和之前通報一致。在多次要求之后,鄧玉嬌的父母終于見到了女兒,但會見時間只有四五分鐘,且不準談及案情。而鄧母委托的幾位律師也沒有獲準會見鄧玉嬌(據5月20日《重慶時報》、《東方今報》)。一系列蹊蹺現象令人警醒,發人深思。從而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一步步演化為一個公眾事件。6月16日,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鄧玉嬌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鄧玉嬌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且其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盡管此案一度沸沸揚揚,但是終究,鄧玉嬌恢復了自由,法律擺脫了種種干擾,維護了司法公正與尊嚴。貫穿始終的蓬勃民意更是再次證明了輿論對推動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此案也成為社會輿論維護司法公正的又一案例。
(三)從對司法裁決畸重不滿到司法與輿論最終各行其是
從理論上說,被告人的行為只要完全具備四項構成要件即可認定為犯罪。然而,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注定了對犯罪的認定遠非如此簡單。[4]例如,在中央電視臺《每日說法》欄目中,2002年9月份播放了“證據的嘆息”節目,案件的主人公余某和楊某是好姐妹,和睦相處、經常來往。余某開了一個小賣部,楊某住在附近。1999年11月8日,余某還路過的楊某9元錢,給了楊某10元錢,楊某要找1元零錢給余某,余某說1元錢不用找了。就這樣,兩人相互推讓,卻不料楊某不小心從小賣部的臺階上摔下來,余某立即打的將楊某送到醫院。醫院診斷楊某為粉碎性骨折。2001年楊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余某故意傷害罪。2002年當地人民法院判決余某犯故意傷害罪,并處3年有期徒刑。余某不服提起上訴,眾鄰里相親60多人聯名上書對一審判決提出置疑。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的意見始終與群眾的輿論相沖突,直到裁決的生效并強制執行,司法機關與社會輿論最終各行其是。
二、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
社會輿論的形成和傳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應當辯證地看待社會輿論對于刑罰適用的影響。在電腦網絡發達的當代社會中,網絡媒體對于社會輿論的產生和表達,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從積極的方面來看,網絡媒體的發展,為社會輿論的充分表達,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渠道,可以迅速地表達公民對于某些社會事件的態度與看法,也有利于查明某些案件事實,因此,適當地了解社會輿論,有利于在某些有爭議的案件中恰當適用刑罰。但是,從消極的方面來看,網絡媒體的發展,也會產生少數人混淆視聽、社會公眾在對具體事實缺乏了解的情況下就發表情緒化的言論、甚至有少數人操縱網絡媒體中的社會輿論等問題。如果對于網絡中表達出來的社會輿論缺乏正確的辨別、分析和把握,就有可能被誤導。
(一)民意是輿論的本質
在司法工作中貫徹人民當家作主、執政為民就必需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加強司法與民意的溝通。這也是一個司法日益民主的進程。2009年3月17日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關于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的第27條特別規定“,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在人民法院系統已經認識聯系民意的重要性和作為人民法院改革主要任務的情況下,我們仍需對于何為民意有個清醒的認識。因為社會輿論混雜、觀點雜陳“,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誰有理,到底誰代表民意,真的很難說。添油加醋的道聽途說,蠱惑人心的造謠生事,“五毛黨”的存在,別有用心的評論,讓人如何相信?然而,不能因噎廢食,改革要繼續,民意要尋求。盡管輿論多種多樣,但是公道自在人心。輿論的多樣性豐富了民意的表現形式,但民意是這些現象的本質。民意指人民共同的意見和愿望。[5]即便是假象也從來沒有否定本質,只是從另一個角度歪曲地反映了本質;謠言也偽裝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社會的公道正義。這一切只是增加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任務,只要堅持深入群眾、認真調查,真相自會水落石出,民意也會煥發出來。民意與輿論關系的復雜性表明了民意與刑事裁判相結合的工作難度,但民意與刑事裁判相結合卻是刑罰適用中必需遵循的一項原則。
(二)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
1.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監督
既然輿論的本質是民意,那么,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就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監督。“公共權力應該以公民的權力為基礎和目的,這是民主最基本的含義。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即對國家事務的監督,是人民群眾實施輿論監督的重點。”[6]輿論對司法過程進行監督,不僅貫徹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監督權力,也為糾正司法機關的偏差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時,不為輿論左右,認真調查研究,從而避免過失。
2.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是民意在刑罰適用中的貫徹
輿論能夠影響司法,即民意能夠影響刑罰適用,這是民意在刑罰適用中的貫徹。刑罰的適用應當符合民意,然而何為民意,社會上的輿論是否就是民意的真實表達?因為兩者之間關系不是簡單的等同關系,因而不能將兩者認同一致,而應當保持清醒的批判性認識。因為輿論的大小與當事人向社會和媒體的傳遞有關系,所以我們必需明白民意不是當事人一方的意見。善于向社會和媒體傳達案情的當事人可能增強輿論的力量。輿論也可能受媒體或其他勢力的左右,有可能為謠言所誤導,這些都增加了我們掌握民意的復雜性和難度。“中國有14億龐大的人口,利益多元,眾口難調。”[7]透過繁花迷眼的輿論現象,能夠捕捉到民意的問題上,我們必需反對不可知論的錯誤傾向。深入基層、傾聽民聲,判決就能符合民意。
3.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體現
“人民主權思想在具體憲政實踐中有多種表現方式,輿論監督權就是人民主權思想的實踐表現形式之一,人民群眾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形成輿論,監督政府行為,是人民主權思想的必然的邏輯延仰。”[8]盧梭認為,民意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民意永遠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民意是現代政府存在的基礎,是正規法律以外的法律。[9]說到底,輿論影響司法的本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體現。積極聽取人民呼聲,靠輿論撐腰,可以抵御外來干涉,從而為民請命、主持公道、伸張正義。
三、輿論影響司法的特點
現以許霆案件為例來說明輿論影響司法的特點。2008年的1月,許霆ATM機取款案在社會輿論鼎沸的情況下,案件由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廣州市盈率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經過再審開庭,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在宣布判決后,央視《新聞調查》欄目9月13日晚播出《許霆的罪與罰》,新聞調查記者對許霆進行了獨家訪問。對許霆案件的電視討論解說:但在民間,對于許霆的行為,輿論還是有很多同情的聲音。記者:我覺得在場也有很多人,大家一塊來聊一聊,就是如果你去一個自動取款機上取錢,你本來賬戶上只有一百塊錢,但是取了出來一千塊錢,更多,你要不要這個錢?群眾:我想90%人都會去(取)的。記者:都會要?群眾:都會要,這跟道德扯不上層面,跟法律也扯不到。記者:但是如果你拿到第一筆一千塊錢之后,你會不會還再去試?還再想拿更多的錢出來?群眾:會繼續去試。記者:會嗎?群眾:會,會繼續試的,那樣的取錢本身不是惡意的。記者:如果說繼續取、繼續出來更多的錢,你會不會拿走?群眾:錢我不拿走,是不是扔在那里,別人會撿呢?記者:你會不會試著點?群眾:我會試。記者:很多普通人對這個案子之所以會有一個很強的情緒反應,是因為他們覺得許庭貪婪是不對的,可是呢好像很多人都有可能在相同情況下采取他這樣的做法,這是普遍的人性弱點。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組織與民意從相背離到基本吻合的一個案件,因為法律本來就是民意的體現,判決當然也應當與民意一致,所以,倘若引起民議民憤的判決都可以直接斷定為冤假錯案,而無需查找他們的錯誤之處(指出錯誤不是老百姓的責任),從某種程度上說,所有的實務部門引用的法律依據或者所謂的判決理由都是在歪曲事實。
犯罪是侵犯整個社會的行為,而不僅僅是侵犯了某個被害人的行為。犯罪被認為是危害整個社會的行為,所以犯罪能激起社會的義憤;同樣不公正的刑罰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危害,也會引起社會的激憤。像許霆一樣,如果廣大民眾遇到這種情況都會這么做的話,這樣的行為就不能稱之為犯罪。因為法律不應當成為制裁普通老百姓正常行為的東西。否則,每個公民就都處于不安全的狀態之中。這就是為什么這個案件能引起這么大社會反響的原因。許霆用銀行給自己開具的有效存折,在ATM機上正常取款,是一個合法的行為。ATM機代表的就是該銀行,許霆與銀行之間的取款協議已經被雙方協同完成。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怎么能夠變成非法甚至犯罪呢?合法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變為犯罪。一個行為難道能夠變化它的性質?這就是人民群眾對司法不信任的原因。銀行取款絕對不是犯罪,唯一與眾不同的情況是許霆取的錢少,而銀行給的錢多,這是什么?不當得利嘛。同一個案件事實,適用同一條法律,前后的判決就是無期和5年的差別,法律的隨意性也太大了吧?司法的權威在哪里?這個案件的負面效應是巨大的。到底該不該懲罰許霆?許霆自己也坦誠銀行給了自己機會,是自己逃跑不還錢,自己不對。即便不對,這也不是犯罪。可是法院懲罰的是取款,一個合法的正常的行為怎么能是犯罪呢?怎么能應當以刑法制裁呢?該如何處理該案?筆者認為,如果說銀行發現情況不對,也只是許霆得銀行不當之利,這是一個民事上產生債務的行為。銀行可以要求許霆還款,繼而可以申請法院的支付令,責令許霆還款。這樣,如果許霆逃避法院判決的還款義務,就可以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只有這樣,社會秩序、法律秩序才順當,人民群眾才理順氣消。可見,案件的癥結在于司法程序的過程被司法機關忽略了,法治社會必需講究程序,否則的話,例如本案,一個正常的民事行為在刑罰適用中卻被司法人員犯罪化了,屬于刑罰失當的一種。相對于判決論證的過程,老百姓和輿論更關注的是刑罰適用的結果。在這個案件中,無期徒刑是不能被廣大人民群眾接受的。輿論關注的是與犯罪危害結果對應的刑罰,具體的定罪與量刑過程是司法機關的事情。民眾不是法律專家,也不都是受過專業的刑事法律的教育,我們不能要求民眾依據法律的規定推論出準確地法律結論。他們只關心犯罪行為與之對應的刑罰結果。這就是輿論影響司法的特點。
四、輿論與司法有機結合的理論基礎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司法民主,就是指司法活動應當反映民意,具體表現為人民群眾參與具體的司法活動,監督司法活動,并使判決的結果與內容體現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這里筆者主要談談刑罰適用符合民意的理由。
第一,民意與刑罰適用有政治學的理論基礎。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而刑罰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人民民主專政落實到刑罰適用上就是刑罰的適用要體現民意。
第二,民意與刑罰適用有社會學的理論基礎。輿論是公眾的言論,民意指人民的愿望。輿論與民意是現象與本質的關系。民意應當是廣大公民尊重事實伸張正義的呼聲,是正義情感的自由抒發和表達。民意是人民利益的具體體現和表達。合乎民意就是符合刑罰適用的客觀規律性。因此,刑罰適用科學性的根本即在于合乎民意。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刑法》的每一條都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意志,所以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判決本身就是順應民意的活動,還有必要重復考慮一次民意嗎?這主要是個案的情況千差萬別,個別的審判員囿于個人一些情況的限制,審判員個人對案件情況及所應當適用的法律的理解與認識可能存在偏差,所以,就有必要聽聽公眾的呼聲和意見。
第三,民意與刑罰適用的理論基礎。在刑罰適用中,尊重民意、考慮民意是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群眾路線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的根本工作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是群眾路線的核心內容。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講的是領導方法和工作方法,是群眾路線的又一重要內容。尊重民意、遵從民意,才能做到司法為民、政通人和。
第四,民意與刑罰適用有法學的理論基礎。首先,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從憲法這兩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到我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的合法權利。其次,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罰適用中充分考慮民意的立法依據。在刑罰適用中,應當聽取民意,以人民群眾的義憤程度來分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然后在此基礎上適用刑罰。像許霆取款案件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怨鼎沸的情況下,撤銷一審原判無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五、輿論導入司法的機制
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司法機關與民意溝通的工作對于防范司法畸輕畸重,防止金錢影響刑罰裁量,糾正冤枉無辜和放縱犯罪等有著重要意義。就如何做好人民法院與民意溝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意見》就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提出了12個方面的要求:(1)著力構建與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各界溝通交流的長效機制;(2)大力擴展民意溝通的對象范圍;(3)改進和完善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機制;(4)改進和完善與各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社團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5)改進和完善特邀咨詢員制度;(6)改進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7)健全和創新法院領導干部深入基層傾聽民意機制;(8)健全和創新司法決策征求意見機制;(9)改進和完善網絡民意溝通機制;(10)改進和完善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溝通協調機制;(11)健全和創新民意轉化機制;(12)健全和創新工作整改情況向群眾反饋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對于廣開言路,促進司法民主進程已經勾畫了一個輪廓。而如何具體認識和落實司法機關與民意的溝通,筆者著重闡明下面四條途徑。
(一)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
在刑罰適用中,人民陪審員是司法機關與民意溝通的一個重要橋梁,充分用好這支隊伍,對于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目前全國共有人民陪審員55681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組織開展增選工作,擬到今年第三季度前,使陪審員數量增加到7萬余人。[10]我們“必須改變對人民陪審員只用不管的偏向,加強對他們的指導工作。大量的事實告拆我們,他們不僅是我們開展街道和工廠工作的一支骨干力量,而且也是人民法院聯系群眾的一條重要繃帶。他們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著司法工作的開展。”[11]我們一定要利用好這只隊伍,充分重視和發揮其聯系群眾反映民意的作用。現在還存在一種量刑聽證的實踐。比較典型的有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聽證、湖北通城縣人民法院針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刑事案件的量刑聽證、山東淄川區法院針對緩刑裁決的量刑聽證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死刑二審案件的量刑聽證等,[12]其主要做法就是由法院邀請民意代表、相關部門代表或案件相關人參與案件聽審或召開專門聽證會,就司法問題征集社情民意。筆者以為,量刑聽證有違審判獨立,因為要求的只是個別人,容易有偏見,大可以由人民陪審員代替其職能。
(二)推廣民意郵箱
信訪是傳統的民意傳遞方式,在信息社會的今天,它的形式也應當與時俱進,電子郵箱在刑罰適用中對于溝通民意具有非凡的意義。在信息社會網絡時代的今天,在刑罰適用的過程中,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文明提供的手段,即電子郵箱可以成為聯系司法機關與民意溝通的重要渠道。我國法院系統已經給予重視,并開始傾力施行。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要求改進和完善網絡民意溝通機制,有條件的法院開設專門的電子信箱,收集群眾意見、建議。王勝俊院長還專門做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充分認識到民意溝通電子郵箱在廣泛深入地傾聽民意、了解民情、關注民生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要精心梳理,認真研究,并轉化為人民法院科學決策的參考依據。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民意溝通電子郵箱,專門用來收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分門別類加以梳理后,將有見解、有價值的群眾意見和建議送有關部門辦理。2009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盡快開通民意溝通信箱并投入使用,中國法院網積極采取有關措施,搭建平臺,為各級人民法院提供免費開通民意溝通信箱服務。然而相對于我國數量龐大的人民法院總數(我國僅縣級行政區劃就有2109個),而截至目前為止,已經開通電子郵箱的僅有866家。就開通電子郵箱這條言路來看,還是重在落實。首先落實電子郵箱在各個法院的全部建立,然后需制定意見反饋和落實機制。
(三)設立民意收集員
人民群眾的智慧是無窮的,實踐總是走在制度的前面。2008年,武漢市東郊的江夏區,一個新詞:“法院社情觀察員”,出現在220個行政村和社區。社情觀察員經各行政村和社區群眾集體推薦,法院審查、聘任,由在當地有一定社會威望,群眾愛戴,熱愛公益事業者擔任。其主要任務是隨時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向區人民法院或當地人民法庭反映群眾急需解決的民生問題,報告轄區內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和危及社會穩定的糾紛動態,以及村民自治組織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協助法院進行法制宣傳和案件回訪等等。江夏區人民法院自推行社情觀察員制度以來,區法院或法庭幾乎每天都能接到社情觀察員報來的各類信息,由于法院及時、準確掌控了轄區內的社情動態、民生需求,使法院工作關口進一步前移,并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矛盾化解在訴前,因而贏得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好評。截至2012年7月,該院各類收案數也同比下降了12%,信訪總量同比下降28%。這是一個開創性實踐,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舉措。由此,筆者聯想到此做法完全可以推廣到刑罰適用中來,并且應當建章立制在全國推廣。
(四)設立網絡輿情觀察員
當前社會已經演變為信息社會,網絡在社會生活的基礎性地位已經廣為普及,而通過網絡輿論的傳播對于法制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通過觀察可發現,微博誕生后,網絡反腐的主陣地也發生變化。統計顯示,39個網絡反腐案例中,通過微博渠道傳播的就有11起,有的舉報材料在其他網站就曾發過,轉到微博上才引發大量關注。微博的強大影響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紀檢部門的查處力度。以雷政富事件為例,不雅視頻于2012年7月20日下午曝光,通過微博迅速傳播。在網友的監督之下,僅過了63小時,重慶官方即宣布將雷政富免職,并進行立案調查。2012年12月6日上午,《財經》雜志副主編羅昌平在微博中向中紀委實名舉報現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涉嫌學歷造假,巨額騙貸,個人作風腐化,對他人恐嚇威脅等問題。劉鐵男旋即被調查并且落馬。網絡輿情對于司法的影響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就是要加強對網絡輿情的規范。實行網絡微博實名制不失為一個有前途的意見,因為“網絡實名制能夠防止一個網民化身千百個‘馬甲’重復發帖灌水,對微博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讓發言者對自己的發言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發言內容的可信度。建議對于敏感事件、熱點事件的微博討論實行實名評論,這樣網友在發言時會無形中承擔一些社會責任,讓發言更有價值,這有助于遏制虛假和攻擊性言論。”
作者:楊在平溫建輝單位:中共山西省委黨校聊城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