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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之美的概念的最先起點當然是美的概念。有學者在對美作了相關分類之后總結道:“可見‘美’字所使用的領域非常廣泛,含義非常豐富,幾乎涉及了自然與人生、個人與社會的方方面面,既涉及語言文詞之美,也涉及風景動植物之美,既有倫理社會之美,也有我們最為關心的典章制度與政治法律之美。這種種的用法,似乎至少具有三種相聯系而又有區別的涵義:‘第一種,表示感官愉快的強形式。’比如熱得要命時喝一杯冰鎮汽水后脫口而出‘真美’,即屬此例。‘第二種,它是倫理判斷的弱形式。’用來表示倫理的仰慕和贊賞。‘第三種,專指審美對象。’這是我們即將去作主要討論的領域。我們所謂‘法之美’,專指審美之美”。[1]396“但即使在審美領域里,‘美’字的用法也很復雜,至少有兩種含義:其一,指審美對象,什么是美,什么是美的?由此而生種種主觀論的美學理論,認為美感產生美、決定美。其二,審美性質或審美素質,指客體所具有的美之所以為美的素質和屬性。由此而生種種客觀論的美學理論”。
在筆者看來,法之美、刑法之美以及刑法司法之美的“美”,都應在審美領域的第二種含義上,即在客觀論的美學理論中獲得界定,因為在審美領域的第一種含義上,“美感產生美、決定美”存在著循環論證,即在“美”被產生或被決定之前,“美感”從哪里來?除了美的分類,對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的定義還必須最終觀照美的本質問題。對美的本質,有學者將有關學說概括為四大類[1]397-398:第一類,從客體對象自然屬性上探討美的本質。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學派,就認為美同事物形式所表現出來的均衡、對稱、比例、和諧、多樣統一分不開,甚至說:“一切立體圖形中最美的是球形,一切平面圖形中最美的是圓形。”英國畫家荷迦茲認為,波狀線是一種“真正稱得上是美的線條”,而蛇行線則是“富有吸引力的線條”。當代美學家克萊夫•貝爾“有意味的形式”說更是廣為人知。第二類,從審美主體意識領域來探討美的本質。比如休謨就認為,“美不是客觀存在于任何事物中的內在屬性,它只存在于鑒賞者的心理;不同的心會看到不同的美;每個人只應當承認自己的感受,不應當企圖糾正他人的感受”。這一派的突出代表當推意大利的克羅其,他說:“我們覺得以‘成功的表現’作美的定義,似很穩妥;或是更好一點,把美干脆地當做表現,不加形容字,因為不成功的表現就不是表現”。我國古代思想家莊子就可以歸入此類,現代的呂熒和高爾太可看做是主觀論的代表。第三類是從主客體的關系上探討美的本質。狄德羅等人倡此說。我國著名美學家朱光潛也是這一派的主張者。他說:“如果把‘美’下一個定義,我們可以說,美是客觀方面的某些事物、性質和形狀適合主觀方面的意識形態,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為一個完整形象的那種性質”。第四類,從客觀性和社會性相結合上來探討美的本質,主要代表國外有車爾尼雪夫斯基,而在中國則有李澤厚。車氏說:“美是生活”,“任何事物,我們在那里面看得見依照我們的理解應當如此的生活,那就是美的;任何東西,凡是顯示出生活或使我們想起生活的,那就是美的”。在筆者看來,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不能從美的本質的第一種學說中獲得界定,因為美固然與客觀事物的自然屬性有關聯,但客觀事物的自然屬性不會無端而“自然地”就變成美。其實,當我們把球形和圓形分別看成是一切立體圖形和平面圖形中的最美,則我們已經是按照某種需要即審美標準而將球形和圓形分別與其它立體圖形和平面圖形作了優劣比較。至于將波狀線看成是最美的線條,那也是按照某種需要即審美標準而在所有線條中比較后所得到的結果或結論。“有意味的形式”已經說明了客觀事物的單純的自然屬性并非美本身,而“有意味”則意味著美是不能脫離主體感受就可以產生的。美應該是一個表達客觀作用于主觀所產生的感受的概念。對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也不能從美的本質的第二種學說中獲得界定,因為當把美完全交由個體感受來說明的時候,則可得出什么都是美的,而同時又都不是美的結論。這種將美完全個體化和主觀化的主張將直接導致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毫無問題意義的結論,因為當我們討論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時,則法之不美和刑法不美包括刑法司法不美的問題是已經存在的,而按照美的本質的第二種學說,則法和刑法包括刑法司法又已經是美的。之所以這樣說,又是因為美是完全因人而異的。其實,對美的本質的第三種和第四種學說是不相矛盾或不相根本矛盾的,因為第四種學說強調“依照我們的理解應當如此”便實際隱含著事物所以美或美之為美是不能脫離主體在產生美感之前就先已存在的審美標準或審美旨趣的。那就是說,美不是憑空而來的“官能快感”。第四種學說從社會生活來界說美,從而拔高了美的意義境界,這一點是應予肯定的,但其畢竟未能直接從主客關系而將美的問題予以實質化。因此,法之美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應從美的本質的第三種學說中獲得界說。
從審美領域的美的第二種含義來界說美與按美的本質的第三種學說來界說美,兩者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如此來界說美,則可從中套取刑法之美的定義。所謂刑法之美,是指刑法在從制定到運行的整個過程中依其外在呈現和內在蘊含所給予人們的喜聞樂見或樂于接受的愉悅感、愿意遵從的信仰感乃至歸宿感。其中,由外在呈現所生之刑法之美,我們稱之為刑法的外在美。這里的外在呈現包括刑法的結構與語言;而由內在蘊含所生之刑法之美,我們稱之為刑法的內在美。這里的內在蘊含包括刑法的精神、價值等。在筆者這里,對刑法之美的定義的中心詞便是一個“感”字,因為刑法之美的“美”應是一個表達主客關系即客觀作用于主觀,主觀反映客觀的概念,或曰,美是一種欣賞的心理結果。正如有學者指出:“美的事物一般要求符合自然規律的形式,不違背人們的官能快感”。[4]那么,作為刑法之美的構成部分和刑法之美的“階段性”之美,刑法司法之美,是指從刑事庭審到刑事宣判包括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所具有的外在規范性、儀式性和精致性即其外在呈現和內在蘊含而帶給人們的愉悅感、信仰感乃至歸宿感。
一、刑法司法之美的特質
如果說刑法立法之美是在架構中體現出來的一種美,即刑法立法之美為一種架構之美,則刑法司法之美便是在刑法的現實運行中體現出來的一種劇場美。那么,劇場美便是刑法司法之美之特質所在。作為刑法司法之美的特質之劇場美是怎樣得以展現的呢?
首先是象征。象征的功能有四,即表現、交流、知識和控制,其中以溝通或交流最為重要和顯著。通過象征要加以傳達的復雜的情感和理念恰恰是通過非象征的方式就無法得以傳達的,象征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能傳達不可傳達的東西。由此,交流就常含有高度的審美價值,也正是此點使其成為優越的交流和傳達手段。象征是富于魅力的、儀式性的、訴諸于美感的。[1]423象征與美之間的關聯早已為美學家和文論家所關注,正如吉爾伯特和庫恩指出:“約在1925年開始了符號理論的統治地位”,而“象征概念開始成為人們注意的中心。對藝術是直覺的表現或藝術是想象的這種定義的討論,或美是客觀化快感這種定義的討論,讓位于人們獨特或奇異的力量來確立象征和符號的意義的討論”。[5]在康德看來,象征的形式或形象并非為了準確表達概念,而是為了“使心意生動起來”,從而感到愉快。[1]496可見,象征與美的關系是緊密的。象征能勾起人的情緒,常常激發起人的集體無意識,這樣的心理往往是藝術和宗教的體驗;同樣的象征也廣泛分布于法律文明中。對于法律文明中的象征,有學者將其分為四類:“(1)法本身的象征,如西方的(司法)正義之神、中國的獨角獸;(2)作為法律的(形式上的)來源和保障的權力(power)的象征;(3)部門法的象征,尤其是中國古代的象刑和日耳曼古法;(4)法律建筑和行頭中的象征。”而“這四類象征同時都伴隨著審美現象”。[1]497如果說大到法院的建筑,小到法官的假發和法錘這些象征能夠給司法披上美的色彩,則這些象征能夠給刑法司法披上的美的色彩將顯得更濃,這表面上看是由刑法司法的更強的嚴肅性和凝重性所決定的,而實質上是由刑法的“保障之法”和“后盾之法”的地位所決定。如果通俗地說,則是越重要的事物,越應煞有其事而令其可感可觀。這或許能夠“微妙地”解釋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為何法官在民事庭審中著裝較隨便,而在刑事庭審中則顯得有板有眼。因此,我們可以說,如果沒有象征,則司法之美包括或特別是刑法司法之美便很難得以顯現。
其次是儀式。儀式與審美早在原始社會就發生了關聯,正如國外有學者指出:在儀式中,“原始人處于萌芽狀態的審美需要也得到滿足。儀式在自身中有機地包含著造型藝術(動物的圖畫、雕塑、塑像和面具)和音樂舞蹈藝術這些因素”。[6]53而“原始狩獵儀式一出馬就在自身中包含著對世界的審美態度的萌芽”。[6]50對于早期的儀式與審美的關系,國內有學者指出:在中國遠古巫術里情感想象與理智是交融在一起,“它不是邏輯認識,而更多審美敏感”。[7]正如象征廣布于法律文明中,儀式也廣布于法律文明中,因為象征與儀式本來就是形影相隨的。法律文明中的儀式主要的或基本的就是同時假借象征的司法儀式。司法之所以要被儀式化,乃是因為正義必須被以“看得見”的方式予以實現,正如梅特蘭所說:“正義必須呈現出生動形象的外表,否則人們就看不見她。”[8]儀式不僅能使正義在“看得見”中被實現,而且通過儀式,規范與價值都充滿了情感。正如有人指出:“當置身于莊嚴氣氛時,法官也不可能無動于衷,他會受到這種氣氛的影響。實際上,從心理學的角度講,莊重的儀式可以從心靈深處增添法律對人們的震撼力與感召力。”[9]于是,儀式所能給司法帶來的美,不僅有外在的,也有內在的。由此申發,儀式更能帶來刑法司法之美,這同樣是由刑法是“保障之法”與“后盾之法”的地位所決定的,并同樣說明著越是重要的事物,越應煞有其事而令其可感可觀。刑事案件的庭審氛圍較民事案件更為嚴肅、莊重和程式化,已經說明了這一點。再就是訴訟語言。國內有學者指出:“訴訟中使用的語言,往往是莊重而嚴謹的,即使是不懂法、文化程度低的一些訴訟參與人也都是字斟句酌,這樣他們所使用的語言往往與日常語言多多少少會有一段距離。而且事實證明,各方參與人并不象我們想象的那樣,只是使用理性的冷靜的手段,而是一直動用修辭的力量,訴諸于人們的情感與美感——有時候甚至到了煽情的程度。法庭中不是經常可以聽到熱烈的掌聲和激動的叫喊嗎?”[1]553語言之美在刑事司法中更能得到顯現。刑事庭審座無虛席的幾率遠遠高于民事庭審,這不僅僅是因為刑事案件往往較民事案件在案情上更能激發聽眾的興趣,還常常因為刑事庭審更能夠帶給旁聽者美的訴訟語言享受,特別是在知名律師或教授型律師出庭辯護的刑事庭審中。
國內有學者指出:“在席勒看來,當欲念和尊敬在一起游戲的時候,人就進入了審美狀態,游戲沖動的對象,就是活的形象,就是廣義的美。”[1]538那么,刑法司法之美便可被看成是欲念和尊敬在一起游戲的美。當德斯蒙德把司法過程看成是一個訴諸審美價值的過程,[1]559則對正義的欲念和尊敬便是司法過程特別是刑法司法過程審美價值的訴諸實體。而儀式、象征和訴訟語言不過是司法過程包括刑法司法過程的欲念與尊敬的游戲美的外在呈現而已。刑法司法之美還可以被看成是一種技術美或技藝美。國內有學者指出:“技術美在當代美學中日益受到重視。法律運作的各個節都要有一定的技術,技術的熟練即成為藝術。”[1]494-495那么,作為刑法運作的一個環節,刑法司法也便存在著一個技術美乃至技藝美的問題。由上論述可知,如果說刑法立法之美是一種建構之美,則刑法司法之美則在相當程度上便是一種過程或運行之美。刑法司法之美的背后是一種什么樣的美呢?國內有學者指出:“法律的力量通過司法者得以體現。道成肉身,法律的理念凝結、積淀在具體的有血有肉的個人身上,凸顯人格的智慧、明察、老成、超脫、果決。”而這正是“司法者人格之美”。[1]424那么,刑法司法之美的背后便是刑法司法者的人格之美。
二、刑法司法之美的兩個體現
首先是刑事庭審之美。刑法司法之美始于刑事庭審活動。假借儀式性,刑事庭審將自身呈現為一種“登大雅之堂”的活動。刑事庭審應通過嚴格正規又人文化的儀式而營造一種濃烈的“雅堂”氛圍。而在這種規范性和儀式性的“雅堂”氛圍中,無論是公訴人在指控時對刑法規范所作的詮釋,還是辯護人在辯護時對刑法規范所作的解讀,都將使得刑法規范在一種特殊的心理感受中獲得一種微妙的向心靈傳遞并根植于心靈的效果。這里的心靈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庭審聽眾的心靈,而且包括辯護人和公訴人的心靈,甚至包括庭審法官的心靈。這里要特別強調一下刑事庭審的儀式性。為何在一種儀式性的“雅堂”氛圍中規范(包括刑法規范)可以達致一種向心靈傳遞并根植于心靈的微妙效果呢?因為“儀式不僅僅確定角色,而且也會激起情感反應。”[1]517而“通過儀式,規范與價值都充滿了情感。”[1]522那就是說,儀式所激起的情感反應是規范(包括刑法規范)向心靈傳遞并根植于心靈的推進器和潤滑劑。毫無疑問,能夠激起情感的儀式應是美的儀式即“雅儀”,而儀式的雅的程度即美的程度可直接決定其對情感的激發程度。“雅興”、“美趣”這些概念已經直白著雅或美與情感的對應關系,而這種關系可以說成是正比例關系。刑事庭審之美所收獲的還遠不只是規范向心靈的微妙傳遞和在心靈的微妙根植。在刑事庭審之美中,當包括法官在內的所有“當局者”將其身心浸潤在莊嚴、井然和神圣的儀式即程式中時,他們還有境界更高的收獲,即體驗正義的神圣性。正如有學者指出:“法律中的儀式更多的體現在司法之中。
儀式對于司法之重要也日漸為中國司法界和法學界所重視其實,就儀式一詞的本來含義而論,法律程序本身尤其訴訟是更符合其要求的,因為它更有重復性和程式性,所以程序本身即儀式。”[1]524而“法律中的儀式并非可有可無、無足輕重,而是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功能。首先,儀式和象征指向意義之境,甚至指向宗教和超越之境其次,它強化法律、法庭和法官的莊嚴與權威。其三,就司法而言,它劃定界域,使法庭從周圍環境中凸顯出來。就一般的角度來看,便是使法律的自治性和獨特性得到鮮明展現。第四,法律儀式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也頗有助益第五,訴訟儀式是創造公正氛圍的重要因素。”[1]524-525其所謂“法律儀式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也頗有助益”,是指法律職業者“通過一定的形式,如服飾、宣誓等,意識到自己的法律責任,從而產生對法律的一種神圣的體驗,自覺運用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制約自己的行為。”[10]其所謂“訴訟儀式是創造公正氛圍的重要因素”,是指“當置身于莊嚴氣氛中時,法官也不可能無動于衷,他也會受到這種氣氛的影響。實際上,從心理學的角度講,莊重的儀式可以從心靈深處增添法律對人們的震撼力和感召力。”[9]67而“法官職責的標記——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辭令,對法官心理的影響是令人吃驚的。”[8]47顯然,論者所說的法律儀式的五點功能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儀式的“當局者”即庭審之美的體驗者對正義神圣性的體驗,進而轉化為對正義的堅持與渴求,正如有人指出:“使用這些標記的目的是,不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參與審判的人,使全社會的人都在靈魂深處體會到,肩負審判重任者必須摒除任何個人癖好,個人偏見,任何先入為主的判斷嚴格的出場順序,誓言,致詞的形式及表明場景的其他許多儀式都被賦予各自的使命、職責。這可不是那種我就是我的自由的競爭場所。相反,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人都強使自己的個性依從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義的崇高信念——客觀,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戲劇化了。”[8]47而在對正義神圣性的體驗和對正義的堅持和渴求之中,所有“當局者”的越軌意念都將遭到消解乃至泯滅,又正如有人指出:“儀式把守著神圣的大門,其功能之一就是通過儀式喚起的敬畏感保留不斷發展的社會必不可少的那些禁忌。”[8]48莊嚴、井然而正規的庭審儀式所烘托出來的刑事庭審之美又反過來催化著正義的神圣性體驗,并在這種體驗中強化著刑法規范的心理效應。
如今再來聯系“重程序”這一倡導,則我們可為“重程序”找到更深刻的理由:程序所保障的不僅僅是個案的實體公正本身,它還能通過儀式性向人們的心靈傳遞并培灌正義理念。筆者曾多次耳聞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他們的親屬,甚至還有庭審觀眾對庭審活動的隨意和散漫即刑事庭審之不美所表現出的失望與不滿。這是值得我們警醒的。刑事庭審本是在三造結構中的控辯雙方的利益對抗和裁判所主導的正義聚攏,而刑事庭審之美將使這種利益對抗和正義聚攏形如兩支激流交匯,雖各自澎湃而來,卻最終相融而去,從而使對抗和聚攏在三造結構的運行中展現著規范和理念。國內有學者指出:“在法律運作過程中,程序的作用在當代中國越來越受到重視。程序中一系列步驟、方式的嚴謹整齊、環環相扣的結構及其順利的動態展開,也總是給人以美的享受。靜態地看,訴訟中‘法官中立,兩造與訴對壘’這樣一種三角結構,就符合對稱和均衡的美的形式法則。而整個程序從開啟到結束,如能行進自如、輕松流暢或則跌宕起伏、委婉曲折,也會讓人體會到美的滋味。”[1]423刑事庭審之所以往往會聚集更多的聽眾,除了刑案所涉利益往往較民案更為重大,在淺處體味程序之美和在深處體味正義之美也是一個微妙的心理原因。本來,儀式在社會動員特別是在改變人們內心世界的過程中就是最重要的機制之一。那么,刑事庭審的儀式性對于強化法治在人們心中的權威性、正義性與神圣性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心理機制作用,而在此過程中,刑法司法之正義之善便同時在人們的心理中得到一種“升騰”。
再就是裁判文書之美。刑事庭審活動是刑事司法之美的一大體現,而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則是刑事司法之美的另一大體現所在。如果說刑事庭審活動是在一種戲劇性過程中動態地體現著刑法司法之美,那么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則是用文字靜態地體現著刑法司法之美。刑事裁判文書之美要強調的包括語言表達在合乎專業規范和漢語規范中做到專業、準確、明晰。刑事裁判文書之美要強調的還包括刑事裁判文書在結構上完整而詳略得當地再現刑事訴訟的過程及其內容包括最終裁判結果。另外,刑事裁判文書之美還包括“情理之美”。中國古代判可以常見“酌以人情參以法意”、“情法兩盡”、“非惟法意之所礙,亦于人情之不安”之類的語詞,而有一判詞則這樣寫道:“殊不知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于兩者之間,使上不違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則通行無弊矣。”[11]在閱讀這樣的判決書的時候,我們不覺之間會讓身心被一種“情理之美”所浸染。這種“情理之美”實際上是刑法司法之善的一種折射。刑事裁判文書之美還包括裁判文書的語言中正典雅,準確而精煉,堅定而流暢。在筆者看來,一份能夠讓讀者感受到語言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邏輯學和法學等“百科知識”的刑事裁判文書,無疑是一份極美的刑事裁判文書。而刑事裁判文書之美有助于促進個案公正的“包裝”效果,對于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都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因為“美觀”的刑事裁判文書有助于對規范禁忌,同時也是對是非善惡觀念的宣教與傳達,甚至對非承擔不利后果者來說,“美觀”的刑事裁判文書將使之在一種“雅興”或“美趣”中對規范尊重,同時也是對是非善惡觀念獲得更深的認知。
結語
刑法呈現給人們的似乎永遠是一副呆板的面孔,而這一面孔在刑法司法中尤其顯得真切。刑法司法的呆板面孔主要是通過技術色彩顯現出來的,但刑法司法恰恰不應僅僅是一門技術,而應成為一門糅合了技術的藝術或藝術化的技術即技藝。此時,刑法司法便呈現出一種美即刑法司法之美。由藝術是“傳達精神的物質手段”和“人性的影子”等論斷中,我們可以悟出:作為刑法司法藝術的代名詞的刑法司法之美也不是為美而美即純粹的“唯美主義”,它可以把作為實質和精神而存在的刑法司法之真和刑法司法之善更好地傳達和展現出來,從而助益于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的兩項刑法基本價值即刑法之善的充分實現。國內有學者說:“我們擬將文化界定為由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結構所決定的,歷史積淀下來的、在人類認識和實踐中流變著的、普遍而恒常的集體性思維模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價值模式和審美模式之集合。換言之,文化是灌注和隱帥于人的認識和實踐中的集體性精神模式和精神指向,是真、善、美的統一。思維模式,屬于知識論范疇,其目標是求真;價值模式,屬于價值論范疇,目標是求善;審美模式屬于美學范疇,目標是求美。其中思維模式是文化的框架;價值模式是文化的靈魂;審美模式是文化的‘化境’,表征著人的終極關懷和圓滿至境。思維模式反映人的認識能力、認識結構,標志著文化力量、能量的大小;價值模式反映著人的生存意義,規定著文化結構的運作方向、指向;審美模式反映著人對新事物和未來的向往,呈現著文化豐盈、活潑的歷史性美感評判尺度。但從基原性上考察,思維方式模式當為文化結構的最高凝聚,它是整個文化的主體結構的設計者和創意者。”[12]而“刑法文化、法律文化的‘化境’,也當為真、善、美三者的統一,刑法、法律在求真、求善時也需要完美的形式。”[12]109那么,刑法司法之美便勾連著刑法文化,而在文化建設的倡導中,刑法司法之美當為刑法學的應有關注,并在刑法之美中將其展開。在觀念上,我們還身陷談論法之美包括刑法之美的問題便是玩弄玄虛的誤區之中,然而,中國大陸刑法學應在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問題上走上更高的境界,因為美是真和善的“探測器”或發現真和善的“眼睛”。刑法文化是刑法知識和刑法學的最大包涵,而刑法之美包括刑法司法之美則為其不可或缺的內容。
作者:馬榮春張紅梅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科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