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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范解釋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一是抽象解釋。由于當今社會的發展有專業化和復雜化兩種趨勢,而現有抽象和簡單的行政法遠脫離于具體的社會案例完全并不能滿足上述趨勢的需要。鑒于上述原因,我們無法設計出一套高度細致和精密的行政法典,去一一對應社會的各種需求,因而我們往往采取一種抽象的解釋方法,既給予行政行為一定的指導又給予其一定的適用空間。二是具體解釋。行政機關往往在把握充分的實踐數據之后,為了方便適用和提高行政效率,通常在已有的行政法所規范的范圍內,根據一定的標準劃分適用不同法律規范的具體解釋。
一、行政法規范的解釋權
根據法律的發展史來看,為防止任意的法律解釋所導致可能的法律適用混亂的情況,解釋法律的權力往往被賦予少數的特定機關。因而分析行政法規范的解釋權問題,從根本意義上來說是在分析一種權力的分配。根據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當前我國法律解釋的權利由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各個機構依照自身的法定權限的劃分進行分享。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政治制度當中,法律解釋并非簡單的歸屬于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一種權力,而是有著相對獨立地位的第四種權力。在實踐當中,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沒有行政法規范的解釋權;而在相對應的一部分行政機關當中則擁有這種權力。因而當前的權力配置難以有效的使司法權對于行政法規范的解釋形成有效制約。
二、行政法規范解釋的定位
“當今社會的發展,不僅要求行政行為在形式層面的合法性,更要求行政行為的具體結果達到一種實質的正義。據此,僅僅根據“合法性審查原則”以及“有限的司法審查原則”已不能滿足當今社會對于行政法規范解釋的需求。但是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來分析,在當前我國的行政訴訟過程當中,行政規范的法律解釋僅僅是需要作出合法性判斷的一種證據。上述狀況表明我們的審查行為還停留在一種較為原始、淺層次的程度之上,因而我們可以結合具體適用行政法規范解釋的案件,通過判斷行政法規范解釋在案件中適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逐步提升司法審查的深度,將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統一起來。
三、關于行政法規范解釋的司法審查所持立場
根據我們的現有的經驗,可以從宏觀方面大致把握不同的政治體制和經濟制度的效率狀況,但是我們既不可能對于當今的復雜社會做一個整體而又全面的設計使其能概括社會的每一個方面,又不可能單獨的設計相互獨立的零散制度而保證不同的制度間不發生原則性的沖突。因此為協調由于行政法規范解釋存在所造成的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緊張關系,我們在此討論關于行政法規范解釋的司法審查之一般原則無疑是極其必要的。自啟蒙時代的洛克、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提出以來,現代國家中的司法權都已獨立于行政權。因而如何將不同性質的司法權與行政權以較為合理的方式統一在司法過程當中的思考已成為了當前各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內容。根據臺灣著名公法學者翁岳生的話語:“就法治而言,司法機關往往是維護法律權威的最后一道底線,故而司法機關的解釋是最根本與最權威的……司法是當法律出現爭議時的最后決定者,由其宣示“法”到底是什么”,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解釋是必然也是必要的,但是必須保證這種解釋能有效的納入司法審查當中,確保在解釋的過程當中行政權力不至于濫用。堅持司法審查的立場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體現:
1、個體權益的維護行政行為的目標在于高效的依法處理社會當中大量而又復雜的事物,而司法行為的目標在于通過提供一條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從而實現正義。由于二者目標的不同,所側重的權益也不同,故而有效的司法審查需要與行政行為有著不同的側重——個體權益的維護。由于行政行為的專業性和普遍性,司法機關無需并且也不可能在抽象層面對行政行為作出是與非的判決,所以在司法審查過程中司法機關考慮的因素應該是受行政行為影響的具體行為人及其權益的增損情況。
2、客觀秩序的維護法律區別于其余社會規范之處在于其依靠自身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維護著客觀存在的秩序。政府行政行為則是依靠自身所掌握的行政資源應對不斷變化的問題而做出的權宜之計。也就是說包含行政法規范解釋在內的政府行為往往可以視為一種目光相對短淺的行為。故由于二者所關注的利益長遠不同,在司法審查的過程當中要著重長遠的客觀秩序的維護,以防止短視的行政法規范解釋去破壞更高利益層面的法治精神。
3、基本的尊重雖然前文論證了司法機關作為最終的法律決定者的地位,但并不代表筆者認為司法機關的決定一定是合理和正確的。由于行政過程中往往面對著較多復雜的事物,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才能有效的去把握事物的本質,而法官大多數情況下因社會分工的問題不具備所要求的專業性知識,因而在涉及專業判斷行政法規范解釋的領域,法院應該給予基本的司法尊重。
四、結語
通過厘清在行政法規范解釋與適用過程當中的權力分配問題并結合現代社會的法治理念,積極探尋如何對行政法規范解釋進行有效的司法審查,希望最終能借此為我國的法治建設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議。
作者:米超群單位:德州學院政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