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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14年第二期
一、“微信”犯罪探討
“微信”將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再次拉近,為人們結交陌生網友帶來很多便利,但同時也將用戶的隱私暴露,犯罪嫌疑人將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的“犯罪工具”,用來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強奸等犯罪行為的案件屢有發生。
(一)“微信”犯罪的特點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均年輕化。這是因為使用微信的主體大多是喜歡上網的年輕人,偏好追求新鮮事物。部分犯罪嫌疑人先以提供特殊服務或一夜情等交友目的為由,吸引那些尋求刺激和新鮮事物的年輕用戶上鉤,然后以繳納費用為由繼而騙取錢財,或者與對方見面后趁人不備實施盜竊,更有甚者演變成搶劫等惡性案件。2.侵害目標較易尋找。通過定位功能來查找好友,是微信這一交友平臺與以往任何一種交友方式的本質區別,用戶可以利用微信的“搖一搖”“查看附近的人”等功能,方便地認識周邊的陌生人。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該功能來尋找、搭訕侵害目標,然后隱瞞真實身份、虛構事實騙取對方信任,進而實施各種犯罪。3.實施犯罪的成本較低。犯罪嫌疑人只要有一部手機即可實施犯罪行為,并且發送文字、語音、圖片等內容時本身并不產生費用,僅產生少量的上網流量費,可見使用成本較低。另外,由于微信并沒有“實名身份驗證”功能,所以從受害人所提供的微信資料中,無法進一步核實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實施犯罪后也不容易被發現,犯罪的風險很小。4.單獨作案向團伙化作案發展。從偵查實戰來看,“微信”犯罪大多是單獨作案,但利用微信進行有組織招嫖的團伙犯罪也在漸漸形成,一些在繁華商圈、車站旅館等地散發卡片人員也已經開始使用微信。5.作案的時間、地點均不確定。利用微信,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在微信上物色受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實施犯罪。這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6.作案隱蔽性較強。目前,偵查機關由于受到技術、公民隱私權等方面的限制,無法對微信聊天內容和用戶的真實意圖等進行監控,并且“微信”犯罪實施方式簡單,手段非常隱蔽,被害人被騙后很難找到、固定相關證據,案件偵破難度大。在一些通過微信實施的強奸、詐騙等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是與被害人完全沒有關系的陌生人,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一旦逃脫,很難被查處。
(二)“微信”犯罪的方式“微信”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利用微信查找周圍同時登陸微信的人,以尋找作案目標。之后通過微信與其搭訕,了解被害人各方面的信息,然后再創造條件實施犯罪。從偵查實踐來看,“微信”犯罪大多為侵財類犯罪,因此,該類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1.利用微信進行詐騙。這是犯罪嫌疑人最主要的作案方式,從已偵辦的案件來看,具體有三種詐騙手段:一是以借用手機為名實施詐騙;二是竊取微信號實施詐騙。犯罪嫌疑人先竊取用戶微信號,然后冒充用戶向其親屬或其他好友發消息詐騙錢財;三是以做生意或代購產品為名實施詐騙。2.以“好友”的身份趁機實施盜竊。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加為好友后,會以各種借口相約見面,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盜竊財物。3.利用微信招嫖、。近兩年,該類犯罪方式愈演愈烈,并且利用微信進行有組織招嫖的團伙犯罪也在逐漸形成。4.以交朋友為借口實施強奸。犯罪嫌疑人會利用微信“搖一搖”功能查找周圍同時使用微信的女用戶,之后主動要求加其為好友。然后就會相約見面、一起吃飯或稱到某賓館取東西或開個房間休息,繼而實施強奸。5.利用微信實施搶劫或敲詐勒索。該方式中,一般來講犯罪嫌疑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而且有一人為女性。往往由女性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見面或者進行性交易時,另外的男性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不注意時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威脅搶走其財物,或者自稱是女子親屬再以“私了”或報警為借口敲詐錢財。
(三)“微信”犯罪的打防對策“微信”犯罪的特殊性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一定的現實危害和潛在威脅,加強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義。1.多渠道加強宣傳,提高防范能力。根據該類犯罪的發案情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公安門戶網站、公安微博、QQ群、網站論壇等新舊媒體多渠道地進行宣傳,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例,要深層次剖析“微信”犯罪的慣用方式,提高公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并告誡公眾在遇到侵害時要及時報案。另外,公安機關要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公益機構等合作,大力宣傳傳統道德觀,弘揚社會風氣,以提高公眾的自防自控能力。2.嚴格監管相關場所,減少此類犯罪的空間。嚴格對旅館及出租房的監管,通過住宿實名登記及規范租賃經營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的空間。同時,不斷加大對旅館、出租房、KTV包間的清查力度,從中發現有該類犯罪前科的人員,以形成對“微信”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3.加強對微信平臺的監管。實踐中實施該對策,關鍵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對申請微信公眾賬號和建立較大的微信群要進行實名認證。要求大微信群和申請公眾平臺的用戶必須提交身份證件及現實照片認證,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嚴格實行實名上網措施。第二,加強對公眾平臺服務的有關企業的審查管理。相關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此類企業的監督及管理。一旦發現有涉嫌傳播不良信息的行為,就及時從嚴從重查處。4.注重信息化建設,提升分析研究打擊能力。當今社會,各類新科技的發展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也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一些新型犯罪呈現較高智能化特點。類似于微信的即時通訊軟件,在智能手機應用平臺上還有“陌陌”“米聊”等,利用類似的通訊工具實施的違法犯罪會越來越多,犯罪的手段方法也會越來越復雜。作為承擔打擊犯罪、保護人民職能的公安機關,要結合信息化建設應用,充分發揮情報研判預警功能,加強對各類新型犯罪的分析,對出現的苗頭動向及時進行串并研判。同時,要認真研究微信等手機通訊軟件的運營原理和數據結構,完善電子證據的收集和保全方法,形成科學完整的偵查取證模式。
二、“微信”在服務偵查實戰中的應用
(一)微信對偵查工作的影響微信的特點與功能,決定了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實施的犯罪有別于傳統形式的犯罪,也會對偵查工作產生較大的影響,并對傳統的偵查模式造成一定的沖擊。1.偵查思路亟需轉變。當今,信息化飛速發展,微信必然會被廣泛運用,偵查人員在利用傳統偵查手段的同時,不能忽視微信的存在。在很多情況下,可能需要發散思維、調整偵查思路,通過運用傳統偵查手段與“微信”研判的方法相結合,才能更有效地確定犯罪嫌疑人,掌握偵查主動權。2.傳統意義上的“語音通話”和“短信”大量減少。利用微信可以發送語音和短信,但這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語音通話”和“短信”。微信好友之間聯系的對象也多數使用虛擬身份,傳統的偵查思路一般都是查找手機通訊號碼之間的聯系,但是微信的出現,導致手機號碼之間的聯系大量減少,虛擬的微信賬號之間的聯系大量增加,如果僅僅通過調取話單通話記錄了解信息,不能完全分析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以及密切接觸的相關人群。3.手機QQ的使用率大大降低。微信與QQ都是騰訊公司推出的聊天通訊軟件,但是微信明顯具有“離線接收”“回復QQ信息”“流量較少”等優勢,使得大量用戶選擇使用微信而放棄使用手機QQ。在傳統的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可能過分關注犯罪嫌疑人的QQ,而忽視其正在使用的微信。
(二)利用“微信”服務偵查實戰的建議在注冊微信的過程中,大多推薦使用手機號進行注冊,也可以用QQ號、郵箱賬號進行注冊,這樣該軟件就與通訊工具及網絡信息有了一定的關聯。主要涉及的類型為手機、QQ、騰訊微博等,其所蘊含的豐富信息資源,在偵查實戰中被越來越多的觸及。利用“微信”服務偵查實戰,主要就是通過獲取對象微信賬號關聯的個人信息、騰訊微博、個人相冊等多種信息資源,分析得到該對象的背景、社會關系等有價值的信息。同時,偵查人員將此類信息與其他研判手段相結合,就可能實現對該對象的身份背景、家庭信息、活動軌跡等多項重要信息的分析研判,再根據偵查情報機構的大量情報信息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常常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筆者認為偵查人員應充分運用相關信息資源之間的聯系,認真研判才能得到對偵查有用的線索。1.對使用手機的分析研判。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手機號碼以及訂購的業務套餐進行分析研判中,除了作些傳統的工作外,還必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手機數據流量業務。如果其每月使用大量上網流量,那么基本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機為智能手機,文化程度較高,年齡段為青年人,能夠靈活使用手機軟件,使用微信軟件進行聊天通訊的可能性很大。這有助于拓寬偵查途徑。2.對相關聯號碼的查找。一般來講,微信用戶大都是用自己正在使用的手機號碼綁定微信賬號。偵查人員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號碼,在微信中通過手機號碼查找,找到嫌疑人的微信賬號,再通過微信賬號與QQ號碼進行關聯,以查找嫌疑人使用的QQ號碼。例如,在某市刑警支隊偵辦的一起強奸案中,偵查人員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號碼,但是其真實姓名無從得知,活動軌跡也十分復雜。偵查人員利用微信的搜索查詢功能,通過輸入手機號碼查到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微信賬號以及注冊的關聯QQ號碼,最終快速鎖定了該案的犯罪嫌疑人。3.對圖片信息的關聯比對分析。隨著微信使用的不斷規范化,微信用戶多數都使用自己生活中真實頭像作為微信頭像,并且很多人會將生活中本人近期生活學習照片、身邊親密人員、生活場所、工作環境及其他隨機圖片等上傳到微信“朋友圈”中,該部分圖片信息的可信度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為信息研判比對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在偵查過程中,要重視微信中存在的相關圖片信息,如果能夠通過號碼關聯獲得相關圖片,就可以迅速研判比對,從而為開展身份甄別、關系梳理、隱蔽接近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撐,鎖定嫌疑人。4.對犯罪嫌疑人地理位置的搜索定位。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利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的功能,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附近。如果嫌疑人在附近,就可以通過摸排守候等確定其大致的位置,從而抓獲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不在附近,則可對嫌疑人經常居住的地點,采用相關軟件偽裝自身GPS位置,將位置設置在嫌疑人居住地點附近,查找嫌疑人是否在該位置附近,并對嫌疑人居住地點進行監控,最終鎖定嫌疑人的地理位置。5.利用微信虛假身份偽裝開展偵查。當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賬號后,偵查人員可以對嫌疑人QQ空間和騰訊微博等的相關信息進行二次研判,對嫌疑人作案的動機、手段和方法進行分析。繼而,偵查人員可以充分利用獲取的信息,轉變偵查思路,偽裝成嫌疑人喜愛的作案對象,利用微信與嫌疑人進行交談,以了解嫌疑人更多的信息及所在的具體位置,實施抓捕。6.對手機通訊錄進行同步分析。微信軟件具有將綁定手機的通訊錄同步成為微信好友的功能,當抓獲部分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利用微信尋找其同伙。在很多同伙身份不能確定的時候,可以根據微信賬號綁定手機通訊錄同步的功能,通過手機號碼查找同伙的相關微信信息,再通過以上步驟鎖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效擴大戰果。7.綜合運用微信信息與其他分析手段指導偵查。微信包含了很多賬號注冊者的個人身份信息,例如昵稱、微信號碼、朋友圈、個人簽名、微博等信息,這些信息都會或多或少反映出使用者個人的真實身份、生活狀況、行為習慣、關系人等相關信息。如果偵查人員在情報信息的分析研判中,能夠綜合運用微信信息與其他分析手段,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深層次的剖析、挖掘,有效地指導偵查工作。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偵查工作的開展也應與時俱進。偵查人員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拓寬視野,努力讓高科技技術、手段更好地服務于偵查實戰。
作者:曹威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偵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