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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15年第二期
一、社會資本理論概述
最早對社會資本這個概念進行界定的是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Bourdieu),他把社會資本定義為“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集合體,這些資源同大家共同熟悉或認可的制度化關系的持久網絡的占有聯系在一起。這一網絡是大家共同熟悉和認可的,并且是一種體制化的關系網絡。”③布迪厄最早把社會資本定義為關系網絡中的資源集合。隨后科爾曼(Coleman)、普特南(Putnam)、福山(Fukuyama)、奈克(Knack)、伯特(Burt)、武考克(Woolcock)、林南(Linnan)、波茨(Portes)等人均對社會資本下了定義,如科爾曼(Coleman)認為,“社會資本是根據它們的功能來定義的。它不是某種單獨的實體,而是具有各種形式的不同實體。其共同特征有兩個:一是它們由構成社會結構的各個要素所組成;二是它們為結構內部的個人行動提供便利。和其他形式的資本一樣,社會資本是生產性的,是否擁有社會資本,決定了人們是否能夠實現某些既定目標。”④普特南(Putnam)認為,“社會資本是指社會組織的特征,諸如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它們能夠通過促進合作行為來提高社會的效率。”⑤波茨(Portes)則認為,“社會資本指的是處于網絡或更廣泛的社會結構中的個人動員稀有資源的能力。”⑥在國內學界,楊光斌認為:“社會資本是社會群體內部成員在相互聯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信任和規范。”⑦黃銳認為,“社會資本是社會網絡中的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體。國內外各位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資本做了定義,盡管側重點與內容各不相同。但這些定義無一例外地強調了有關社會資本的一項共通要素———社會網絡,絕大多數研究者都認為社會資本是與特定的社會關系網絡聯系在一起的,其對于社會資本構成要素的意見也基本一致,即信任、規范和基于社會聯系而形成的社會網絡。在這三者之中,最為重要的是信任。普特南(Put-nam)認為,互惠規范和公民參與而形成的社會網絡共同產生了社會信任。這其中,社會網絡是載體,社會規范是手段,社會信任是結果。三者共同作用于社會,就可以降低社會成本,促進社會合作。公安機關作為社會管理和服務部門,處于紛繁復雜的社會網絡之中,若要做好公安工作,就必須建設良好的外部網絡關系,增加整個社會的社會資本存量,這就要積極努力地構建并合理有效地運用公安社會資本,這對于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構建和諧的社會體系,有著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而公民警校的建設正是公安機關通過構建公安社會資本來增加整個社會資本總量的有效舉措。
事實上,社會資本并非是天生存在的,需要社會管理者和公眾共同來創造和構建。良好的公安社會資本,可以建立人民警察與群眾之間的信賴關系,進而可以引出警民合作。在缺乏相互信任與合作的社會里,人們的交往會產生集體行動的困境,從而提高社會交易的成本,降低社會效率。休謨針對此種現象提出的“農夫困境”①形象地說明了這個道理。農夫們并不是無知或缺乏理性,而正是缺乏相互之間的信賴關系,才導致了每個人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搭便車”的理性策略,最終導致雙損結局。與此相對應,警民之間若缺乏信任,則公安工作所要付出的成本將要大大提升,且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公民警校的開辦在構建開放的社會網絡、增加公安社會資本、為社會帶來外部經濟②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公民警校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公安機關外部網絡社會資本的構建可以加強社會網絡各主體之間的緊密聯系,有助于公安機關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公安機關處于整個社會龐大的社會網絡之中,其所處的社會網絡分為公安內部網絡和公安外部網絡。公安內部網絡包括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的縱向關系與同級公安機關的橫向聯系。公安外部網絡包括公安機關與社會上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聯系。根據社會資本理論,社會網絡是社會信任的載體,是產生信賴關系的首要因素。林尚立認為,社會資本最主要的特征是能夠把公民聯系和結合起來,共同協商解決公共事務。公民警校通過開放辦學,搭建起了公安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各主體之間的網絡體系,通過向社會公眾教授相關公安知識、展示公安工作實際,增進了公眾對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的了解,加強了社會公眾之間的聯系,培育出了客觀的社會資本,為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奠定了基礎,從而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了可能。
(二)公民警校構建的公安社會資本具有自我積累的傾向社會資本作為一種資本,它也存在著升值和貶值的傾向。若公安機關只滿足于現有的公安社會資本存量而不持續進行投資,那么具有資本屬性的公安社會資本便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持續貶值。近些年來警民沖突事件頻發,如2012年9月遼寧盤錦因征地引發的警民沖突、2012年11月福建福安警車被翻的群體性事件都表明了公安機關若疏于對公安社會資本進行培育,就會導致其資本存量的降低,從而導致社會公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度也持續走低。在眾多構建公安社會資本的舉措當中,通過公民警校構建的公安社會資本具有獨特的優勢。公民警校可以在警察與公眾之間建立起一種信任與和諧的關系,由這種關系所構建的社會資本通常具有自我積累的傾向,會產生出更多的社會資本,從而形成“滾雪球”效應,進而大大降低社會交易成本,進一步拉開與沒有公安社會資本的公安機關的差距。這種公安社會資本往往會隨著公安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各主體之間的正交往而深入人心,在公眾之間逐步形成社會信任,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網絡,從而扭轉由社會信任危機所帶來的社會負效應,使得公安工作更易得到社會公眾的理解與支持,減少警民沖突。
(三)公民警校所構建的公安社會資本是一種純公共物品科爾曼(Coleman)認為,社會資本具有不可轉讓性的特征,屬于公共物品范疇。理由在于,投資者創立社會資本的行為并不能為其帶來完全的利益預期,這種行為往往還會為行動之外的個人帶來利益,并且其創造的利益也難以為投資者全部掌握。這些利益不是從中獲益的那些人的私有財產,而是個人寄身于社會網絡的共享品,不能依照擁有者本身的意愿轉讓給其他人來使其受益。這種社會資本具有準公共物品的屬性。而由公安機關以社會信賴關系為初衷構建的公安社會資本是這樣一種公共物品,它通過建立和加強公安機關與社會公眾、社會公眾各主體之間的網絡關系來為社會帶來正外部性效益,這種效益為全社會所共同享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這樣的公安社會資本則是一種純公共物品,它排除了私人提供公安社會資本的途徑和渠道,能且只能由公安機關來提供。公民警校的建立正迎合了公安機關作為特殊的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公安機關不僅提供公共安全服務,還提供和諧有序、理解信任的公共秩序,而后者的建立正是在深厚的社會資本基礎上的。
三、結語
在我國目前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大背景下,強調公安社會資本的構建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公民警校的建立是公安機關創新警務工作模式的一項新舉措。北京、上海兩地公民警校建設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但兩個城市的成功試點并不能代表公民警校已完全適應了我國的土壤,其所取得成績是不是一種現象級的成果,兩地的成功經驗如果推廣到全國還會不會復制這種成功,這些均是需要繼續深入研究的問題。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公民警校在世界范圍內的風靡證明了其在公安社會資本構建過程中的有效作用。這為我國社會資本的總體構建和培育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開辟了新的途徑。
作者:韓經緯 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