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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著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形成了以行政指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農村二元金融體制,農村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探索建立資金反哺回流機制。農村金融聯結在信息甄別、交易成本、抵押擔保等方面存在優勢,通過建立農村金融聯結可以有效擴展農村金融服務。但是,應克服目前存在的法律文件位階較低、擔保物狹窄、風險監管不健全、鄉村中介準入不明確等問題,在法律監管及合同條款設計上加以完善。
關鍵詞:農村金融聯結;鄉村中介;契約執行;農村信貸;制度創新
一、農村金融聯結概述
﹙一﹚農村金融聯結的定義
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兩種聯結關系,一種是平行聯結關系,即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在存款、信貸領域展開競爭,另一種是垂直聯結關系,即正規金融擁有以較低利率調動資金的優勢,將部分資金轉貸給非正規金融,利用其在信息和契約執行方面的優勢,有效延伸正規金融信貸的涵蓋范圍。在我國,農村金融聯結的雛形起源于吉林省梨樹縣的“股權信貸模式”,即“信用社+合作社+農戶”,由合作社充當中介人的角色,利用其信息優勢,在正規金融與農戶之間搭建一座橋梁,選擇可以信賴的農村客戶提供給正規金融,解決了正規金融面對中小借款人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問題,增加農村弱勢群體信貸資金的可獲得性,是一種典型的垂直聯結模式。
﹙二﹚農村金融聯結的主要模式
隨著農村產業化的不斷發展,有些地區進行了農村金融聯結模式的有益嘗試,歸納一下主要有以下四種:1.轉貸模式主要是正規金融尤其是銀行類金融機構借助鄉村中介的信息優勢,先將資金借給信貸員、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等鄉村組織,由后者根據掌握的信息向信譽好、還款能力強、償還概率高的農戶發放貸款,并負責監督貸款的使用和收回。中介組織雖然可以自行決定貸款規模、利率,但是要承擔一定的貸款風險。這種模式既降低了經營成本和交易風險,又解決了鄉村金融中介組織資金規模受限制的問題。2.雇傭模式農村屬于熟人社會,人際關系在社區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農民基于親緣、地緣關系,彼此之間有著信任感[1]。在雇傭模式中,往往由銀行聘請村里的有威望的人作為經紀人,他們的職責主要是收集信息、挑選客戶,將篩選合格的借款人提供給銀行。例如,在我國貴州地區,農村信用社聘用了大量的信貸聯絡員,通過他們收集鄉村信息,幫助信用社發放貸款。3.合作模式主要是正規金融與鄉村中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雙方聯合辦理貸款業務咨詢、貸款申請、資產評估、信息采集、信用評級等業務,并且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糾紛解決途徑等。實踐中,“金融機構+農民經濟組織+農民”模式較為常見,有時,農民協會、專業市場也會充當正規金融與農民的中介。4.擔保模式鄉村中介為農戶提供擔保,負責貸款監督與收回,不直接向農戶放貸,而由正規金融為農戶提供貸款,若到期未還款,前者還需要承擔農戶的違約責任。根據鄉村中介所提供的擔保,正規金融決定貸款的期限、規模。在實踐中,“銀行+龍頭企業+農戶”尤為常見,基于對農戶的經營能力、資產、信用等信息的掌握,龍頭企業可以通過貸款擔保方式為農戶提供金融服務,降低了信貸風險,增強了農戶的資信水平。
﹙三﹚農村金融聯結的比較優勢
相比于正規金融服務模式,農村金融聯結機制以其獨特的地緣、親緣、血緣等優勢,憑借著信息獲取、交易成本、抵押擔保、利率空間等優勢為農戶提供了多樣化的金融服務,有效地緩解了農村資金短缺的狀況。1.信息優勢所謂信息優勢,是指鄉村中介可以基于人緣、地緣、業緣關系,通過獨特信息渠道獲取借款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貸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難題[2]。我國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人們之間長期交往,對于彼此之間的個人信息,比如財產狀況、文化程度、道德水平、身體情況等比較了解,信息透明度比較高。作為農村金融聯結的橋梁,鄉村中介獲得此信息的成本較低。事前可以根據借款人道德水平、收入狀況、還款能力等進行甄選,事后對資金用途、資信變化等進行監督,有效解決了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道德風險。2.交易成本優勢交易成本優勢主要有:第一,監管成本低。由于農村鄉村中介往往立足于一定區域,掌握大量的個人信息,可以有效降低貸后監管成本[3];第二,締約成本低。鄉村中介組織沒有營業時間限制,具有業務操作的便利性,借貸雙方可就貸款期限、利率、償還方式等進行協商,一般不需要抵押,更無須資產評估公證。第三,成本低。鄉村中介組織即使參與借貸雙方的交易,大多也只有一個層級,有效地降低了融資活動中的成本。第四,減少了尋租成本。在金融聯結模式下,借款人一般不會為了借款公關而尋租。3.抵押擔保優勢即金融聯結的擔保種類靈活,形式多樣,既包含有形擔保,又包含無形擔保。在有形擔保方面,可以用來充當擔保的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而且還包括農機具、畜牧等流動資產以及農作物未來收益權等。在無形擔保方面,社會地位、聲譽、文化習俗等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現代契約交易的一種補充[4],起到擔保的作用。4.利率空間優勢目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基準利率實際上就是管制利率,盡管利率的上下限已放的比較大,但定價機制仍受政府約束[5]。而在農村金融聯結模式中,利率往往是在自由協商基礎上形成的市場化利率,利率空間較大,定價機制靈活,并且因親疏關系的不同而差異性較大。利率主要由資金供求關系決定,資金供求雙方可選擇與自己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利率進行交易。
二、我國農村金融聯結法律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農村金融聯結制度的立法演進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農村金融聯結模式的專門法律,但是在一些正式的法律文件已默認農村金融聯結的合法性。1949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華北供銷社總社共同制定了《供銷社信用部推進法》,在河北省進行建立信用部的試驗,雖然到1951年,停止了該試點工作,但是,這畢竟是農村金融聯結模式的有益嘗試。2006年12月,銀監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引導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①。監管層采取了雙向發展的模式,既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向下發展,又鼓勵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而農村金融聯結作為一種農村信貸的新模式,拉近了大型商業銀行和農戶之間的距離,培養了農村新型中介組織,符合新一輪“農村金融新政”的戰略要求。2007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鼓勵商業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開展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中介的金融聯結②。專業合作社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和契約執行等優勢,擔當銀行與農民之間的金融中介,發揮信息咨詢的作用,為銀行篩選合格的借款人,同時,有貸款需求的農民也可以聯合起來,以專業合作社的名義申請銀行貸款。2007年1月銀監會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③、《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④也鼓勵銀行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作,由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向農戶發放貸款。銀監會于2008年《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鼓勵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建立以互聯性交易為基礎的垂直聯結等信貸模式⑤。表明了監管層對“銀行+農業企業+農戶”這類金融聯結模式的認可。2008年5月銀監會和央行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顯然,小額貸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從商業銀行獲得運營資金,而無論銀行是否參與具體的貸款管理,在本質上也是一種演化的金融聯結模式。現行法律對村鎮銀行作為農村金融聯結的參與主體也有所涉及,《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于設立村鎮銀行的資格條件問題,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作為發起者⑥。既然村鎮銀行可以中介業務,那么它事實上就可以根據規定充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與農民之間的金融中介,建立以村鎮銀行為中介的金融聯結模式。龍頭企業與農民之間有著長期的合作關系,掌握農戶大量的信息資源,具備為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由于我國不允許企業開展轉貸業務,因而企業不能成為農民的貸款人,但可以通過貸款擔保等方式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國務院于2012年出臺了《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對其予以規定①,鼓勵開展以龍頭企業為中介的金融聯結模式,即“銀行+農業企業+農戶”。2016年1月的《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要求完善農業產業鏈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戶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②。2016年銀監會的《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投入脫貧攻堅戰的指導意見》,針對產業發展扶貧項目,對企業、公司或者基地與貧困戶形成訂單生產、雇傭生產、收購協議等關系的實際情況,可靈活采取“公司或基地+農戶”統一授信、“公司擔保﹙或訂單保證﹚+農戶貸款”、“公司統一承貸+農戶使用”等基于產業扶貧鏈條授信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銀行+公司+農戶”的聯結模式。
﹙二﹚我國農村金融聯結存在的法律問題
1.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過低從上述相關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我國農村金融聯結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相關法律文件的確認,但是并未專章對其進行規范,同時,有關規范性文件主要是人民銀行、銀監會制定的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大多以通知、辦法、意見、指引等名稱出現,法律位階比較低,效力也比較弱,缺乏相應的權威,不能滿足構建農村金融聯結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2.擔保物范圍狹窄目前,諸多農民不能獲得信貸支持,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農民所擁有的土地、宅基地、固定資產等財產,不完全符合擔保物的構成標準[6]。同時,農民的信用、生產、生活等信息很難被金融機構掌握清楚,致使對于農戶的貸款前期、貸款后期的評估和管理不能順利開展。因此,即使通過金融聯結模式,農戶也很難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獲得貸款支持仍然艱難。3.聯保貸款存在制約因素從2000年我國開始進行農戶聯保貸款的試驗,在有些地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實踐中聯保小組的組建困難成為重要的制約因素,同時,即使成立了聯保小組,正規金融機構也無法避免小組成員合謀集體拖欠帶來的賴賬風險,更無法規避農戶生產過程中所面臨的由市場和自然環境帶來的客觀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金融聯結的有效實施。4.風險監管不健全農村金融聯結的風險可能來自于多個方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中介可能與農民串謀而騙取銀行貸款。銀行在競爭壓力下可能會因盲目擴大業務規模而降低貸款標準,從而使銀行面臨垃圾客戶失信而帶來的信用風險[7]。在企業與農民之間的雙邊合作中,企業也可能因自身管理缺陷而向不合格的農民客戶提供貸款擔保。此外,銀行、農業企業等農村中介與農民的三方合作,也可能存在著合同糾紛,并且在實踐中,還會出現農村中介截留農民貸款的現象。5.鄉村中介準入條件不明確金融聯結模式最大優勢在于,能夠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種金融機構,例如:職業放貸人、農民協會等各種鄉村非政府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市場、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等農民經濟組織,甚至還包括村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8]。這部分組織掌握農戶資源豐富,但是一般沒有接受相關金融知識的培訓,所以,在鄉村中介的準入上需要配以法律制度約束,不然,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
三、我國農村金融聯結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明確鄉村中介準入資格
鄉村中介在農村金融聯結中處于中樞地位[9],掌握著大量的農戶個人信息,而且銀行依賴鄉村中介收集的信息,相當于賦予了鄉村中介授信的權利,因此,挑選適格的鄉村中介顯得尤為關鍵。盡管目前的法律規定中關于農村金融聯結的鄉村中介有所涉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等文件明確了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社、龍頭企業都可以作為鄉村中介參與進來,但是,對于“如何篩選合適的鄉村中介”相關立法規定較為分散,缺乏具體操作性,有必要明確鄉村中介的合法地位,筆者認為,制定鄉村中介的法律條款可以參考以下因素:第一,鄉村中介的經濟實力。在擔保模式中,鄉村中介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貸款的損失,因此,需要篩選一部分具有良好資產狀況的組織,如龍頭企業作為聯結的中介,可以參考其在當地市場、行業中的行業競爭力,包括行業地位、產品的市場份額、盈利能力、發展前景等指標[10]。第二,鄉村中介的經營范圍。即鄉村中介在當地所能涵蓋的地域范圍,其涵蓋的地域和農戶越多,掌握著農戶信息資料就越多,隨著農村金融的業務的擴多,這將有效的降低銀行成本,解決信息不對稱的發生[11]。第三,鄉村中介的規模化程度。在實踐中,鄉村中介規模化程度越高,抵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強,金融聯結模式運行也更加穩定。筆者優先推薦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規模化組織作為鄉村中介,通過法律條文的規范,促成其與正規金融的合作。
﹙二﹚設計合理的農村金融聯結合同條款
隨著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有些地區建立了一些比較好的農村金融聯結,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定問題,合同不盡相同,缺乏統一的合同文本規范,因此,有必要對我國農村金融聯結條款進行設計,特別是貸款利率、貸款規模、聯結期限、雇傭費用等條款。1.貸款利率、貸款規模、聯結期限條款在傳統正規金融服務體系中,貸款利率、貸款規模一般由銀行決定。筆者認為,在金融聯結模式中,可以嘗試讓鄉村中介參與貸款利率、規模的決策,原因在于,鄉村中介基于地緣、血緣、親緣關系,比銀行掌握了更多的借款人信息,對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償還能力都比較了解。利率水平可以在參考基準利率的同時有所上浮,可以在8%−12%之間,并且可以通過政府補貼形式降低農戶貸款成本。另外,銀行在雇傭鄉村中介時,根據中介資信水平制定不同聯結期限的合同條款,如果鄉村中介信譽較高,銀行可以與之簽訂長期的合同,既保證了金融聯結的穩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鄉村中介重視信用建設。2.鄉村中介補償條款鄉村中介在金融聯結中負責信息收集、借款人篩選、貸款回收等職責,因此,正規金融作為“雇主”,理應給付一定數額的傭金,傭金的數量可以根據貸款的規模、期限以及收回貸款的情況制定。如果發生逾期違約或者出現合謀騙取貸款的情況,則要對鄉村中介進行處罰,由其賠付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逾期貸款。當然,在實施初期,為激勵銀行積極參與農村金融聯結,可以探索通過財政補助的方式,例如,由政府給予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組織財政補貼,達到減輕銀行交易成本的效果。
﹙三﹚創新農村金融聯結風險防范制度
1.建立“信貸+保險”的聯結機制在農業生產中,往往伴隨著自然風險,如果出現自然災害,會造成生產損失影響農戶的收入,進而導致貸款的逾期。由于保險本身具有分散風險,實現風險轉嫁的功能,因此,為了降低自然災害給農戶可能造成的損失,可以在農村金融聯結模式中引入政策性農業保險,即建立“信貸+保險”的聯結機制,當然,在一定程度也可以引入商業性保險,建立“信貸+商業保險”作為“信貸+農業保險”模式的補充。2.建立“信貸+訂單合同”的聯結機制在商品經濟中,會出現一些由價格波動引發的市場風險,影響農戶收入和貸款償還。龍頭企業與農戶簽訂生產訂單,以訂單合約的方式固定收購價格區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戶的市場風險。由于農戶與企業合作的意向也影響著“企業+農戶”模式的穩定性,因此,為了保障農村金融聯結的持續發展,有必要對于收益分配條款加以設計,比如保底收購,隨行就市,利潤返還等,提高農戶在金融聯結中履行合同的積極性。3.實行靈活的抵押擔保方式針對實施訂單農業的農戶,可以探索將訂單、應收賬款作為抵押擔保品。農戶的訂單代表農產品的預期收入,具有財產性權利特征。農戶按照合同交付農產品后形成的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的付款請求權,具有直接的財產性權利特征。伴隨著訂單農業成為農業的發展趨勢,應將訂單、應收賬款納入到抵押擔保物的范圍內。對于我國農業規模化發展好的地區可以探索將農業項目經營權、收益權作為擔保物范圍。由于項目本身具有較大的收益價值將項目經營權、收益權作為抵押也不失為解決部分農戶擔保資產不足的好方法。同時,農戶參與股份合作性質的專業合作社或龍頭企業生產基地等集體經濟組織而擁有的股份資產及收益權,比實物資產更容易變現,也可以納入到擔保物的范圍。4.實行資金封閉式運行模式為了保證農村金融聯結中貸款的專款專用,應要求銀行進行封閉式的貸款操作,防止農業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即由農戶、鄉村中介和銀行簽訂協議,將貸款資金打入在銀行備案的借記卡上,這批借記卡的功能先由銀行進行了備案限制,不能取現,只能用以購買各項生產資料,在完成農產品統一銷售后,將銷售的款項打入借記卡中,優先保障銀行的還款。
﹙四﹚完善農村金融聯結法律監管制度
1.明確監管主體區別于對正規金融的審慎監管,對于農村金融聯結應保持監管的靈活性。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①,人民銀行職能主要是從宏觀上制定貨幣政策,并不涉及對具體的金融模式的調控,從《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可以看出,銀監會也側重于宏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①,而各地方發展農村金融聯結往往各有特色,因此,可以探索由銀監會指導性意見,省級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規定,確定各地方鄉村中介的準入與退出審查制度、管理規則、風險防范機制等,并及時向銀監會備案,便于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審查。2.建立合同備案審查制度為了便于對農村金融聯結合同進行事后監管,有必要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可以參照《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探索建立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鄉村金融中介的借貸情況包括借貸合同、相關法律文件、借貸主體情況等公之于眾。針對備案登記制度存在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明確:農村金融聯結一般涉及三方法律參與主體,即銀行、鄉村中介和農戶。如果讓農戶負責備案,會大大增加農戶的借款成本,不利于農村金融聯結模式的開展,而銀行和鄉村中介本身的職責就是服務“三農”,因此,可以讓銀行和鄉村中介負責備案事宜;相比于行政許可,備案登記的首要功能是信息披露,由于各地農村金融聯結模式各有特點,如果進行實質審查,會增加備案成本,不利于農村金融模式的創新發展,因此,實行形式審查方式較為適宜;為了促進鄉村中介和銀行主動備案,可以在財政補貼方面給予主動參與備案的組織一定的優惠政策,例如通過與稅務部門共同出臺指導意見等方式,給予鄉村中介傭金收入以一定的稅收優惠,達到積極備案的目的。
結語
近年來,由于信貸市場發育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正規金融把大量資金投到大型企業,農村小微企業、農戶往往會受到正規金融的排斥,不能滿足其資金需求。農村金融聯結作為新型農貸模式,綜合利用銀行的資金優勢和鄉村中介的信息、契約執行等優勢,解決了農村農戶融資難,實現了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本文以我國農村金融聯結法律制度的構建作為研究方向,從合同法、擔保法、金融監管法等多元法學視角,提出了明確鄉村中介準入、規范合同文本、創新風險防范、完善法律監管等對策。通過法制創新,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金融聯結法律制度,從而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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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軍;紀翔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