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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介對刑事審判的不合理報道,極易形成了對法院的審判權的干擾,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隱私權等人身權利的侵犯。
(一)新聞媒介的主觀性報道新聞報道的本質應當是客觀性,然而“純客觀”的報道是不可能存在的,且基于新聞媒介固有的缺陷,主觀性報道則更容易獲得公眾的“認可”。以“藥家鑫案”為例,公眾和媒體一致保持著關注。特別是在審理過程中,媒體對該案進行了諸多宣傳和報道,尤其是某些大媒體在沒有進行實地調查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相繼和轉載本案被告的各種身份資料及背景,肆意夸大民眾要求判處其死刑的所謂的“民意”。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激化了民眾的憤怒,反過來民眾的反饋又成了媒體新一輪報道的素材。這種無意識情況下營造“擬態環境”周而復始的影響著受眾,也對案件的正常審判產生了干擾。其實本案定性并不復雜,刑法上對其有明確無歧義的處罰規定,即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但是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受新聞媒介的影響,也是一波三折。
(二)新聞媒介報道對司法權威和當事人權利的侵害媒體報道刑事案件,發揮其社會監督的作用不可或缺,然而現代媒體增加了公眾間的互動性,傳統單向的新聞傳播成為了一個互動的平臺,公眾得以自由發言而無須負責,加之媒體管理的缺失,很容易形成于法院審判權的對抗,無疑是對司法權威的侵犯,同時也損害了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而且公眾對于案件的關注往往是因為案件當事人的特殊身份,或是案件本身的“新奇性”暗合社會現狀。如明星容留他人吸毒、小販殺死城管等等。法律職業者能夠剝離其身份特征,直指案件本質。而某些媒體卻為迎合受眾的口味而添油加醋,簡單粗暴、主觀武斷的評判當事人,無疑是對其名譽權和隱私權的侵犯。
二、新聞媒介對當代刑事審判的不可或缺性
(一)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盡管新聞媒體有時會對刑事審判產生不利影響,但是新聞媒介對當代刑事審判的正面作用仍然不容忽視。憲法和法律賦予公眾監督權和知情權。監督權被美國聯邦大法官稱為“第四權力”,新聞傳播得到憲法的保障;知情權則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信息時代,大眾媒體已經成為公眾了解社會公共信息重要渠道,國家應當對公民的知情權予以確認和保障,因此,公眾的知情權也成為了新聞媒體及時而準確地報道新聞事件的法律依據。公眾通過大眾媒體了解刑事審判的進程,是實現對刑事審判的評論和監督的重要渠道。所以說國家需要充分地尊重公眾知情權,通過完善司法公開制度,營造公開透明的信息環境。
(二)價值目標的一致性盡管新聞媒介與司法機關在刑事審判上扮演的角色不同,但其價值目標是一致的。能夠發現案件的真相,有罪者得到追究,無罪者還其清白,即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媒體對刑事案件的適當報道,有利于促進司法公開,實現對法院的監督,通過這種廣泛的社會監督的方式,在排除不正當的外界力量影響上也能起到很大作用,進一步促進審判獨立,減少司法腐敗,加強制約監督體系的完善;在審判中,有利于提高證人證言的質量和辦案的效果,保護當事人權利不受國家機器的步伐踐踏。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是現代法治應該達到的目標。
三、正確處理新聞媒介與刑事審判的關系
新聞媒介與刑事審判實現真正的和諧關系,是衡量現代法治的重要指標。平衡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系將是當今法治社會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各國在實踐中基于國情的差異,解決之道也不盡相同。在德國,法律界普遍認為傳媒對司法產生的影響是不容忽視且不可逆轉的,這是時展的必然,對于法官個人來說,是否受到外界的影響反應了法官個人的職業素養和意志力,由此產生的后果也應由其自身承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來平衡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權與受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護的公正審判權兩者之間的關系,并且摒棄了英國規定的“藐視法庭罪”,主張“必須拋棄那種通過實質性限制這一方或那一方的權利以解決彼此沖突的思想,而應當另辟途徑以達成目的,要求法官必須更耐心、更細致和更中庸,并付出更多的辛勞。”我國要正確處理好新聞媒介與刑事審判的關系,還需要積累更多的實踐經驗。就目前來講,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一)完善新聞立法,規范新聞工作者及其新聞傳播活動。保障新聞自由的同時,規范法律責任及相應的救濟渠道,明確新聞媒體的權利與義務。
(二)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旁聽證發放制度等,同時做好庭前告知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
(三)提高法官自身素質。真正的審判獨立不怕媒體的報道,提升法官的自身素質是面對復雜案件以及各方面壓力所必備的,只有真正過硬的職業技能才能通過各方考驗,保證審判的公正以及公眾的知情權。我國的傳媒事業起步晚發展快,司法改革尚在不斷探索,民眾法治理念還需培養,媒體與刑事審判的關系需要在一種動態的過程中尋求漸進的改善,實現新聞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使得司法無懼媒體公開報道,媒體報道也在循著法治的軌跡,充分發出民眾的聲音。總會有幾種不同的聲音———在言論自由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言論都不具有殺傷力,只有“惟一”的聲音才是可怕的。媒體與司法共同進步,完善制度建設,在兩者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力求找到最佳的契合點,使媒體對刑事審判的監督自由而又不過度,刑事審判對媒體的排斥合理而又不過分,新聞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價值得到充分實現,推動社會民主和法治的發展。
作者:管艷輝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