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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我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完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使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城鄉居民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
基本原則
區城鄉獨居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以街道為主體,社區參與,由專業服務組織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務。服務經費由政府財政撥款,實行政府購買服務。規范審核審批程序,由街道辦事處核定,區民政部門核準。
服務對象
具有區常住戶籍,60周歲以上的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中的獨居老人。
獨居老年人是指與子女不在同一社區居住或雖與子女在同一社區居住,但子女因病、殘等原因,不具備照料老人能力。
服務內容、方式
(一)服務主要內容
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生活照料服務;為半失能、失能的獨居老年人提供做(買)飯、代購物品、扶助戶外活動服務;為老年人提供送水、換煤氣、洗滌衣被、縫紉修補、整理衛生等家政服務,并為老年人整理衛生、心理咨詢及心理疏導,了解記錄老人的身體和生活狀況。
(二)服務形式
居家養老服務人員,由街道統一招聘具有法人資格,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或家政服務公司,分片包干,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每天定時上門,為居家養老服務對象開展服務。對個別服務組織無法覆蓋的社區,服務方式由街道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各街道居家養老服中心在搞好上述服務的同時,根據本街道其他老年人的需求,指導各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活動。
服務時間及類別
享受居家養老服務的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天享受1.5小時服務,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天享受2小時服務。
符合居家養老服務條件的老年人,本人要求增加服務項目的,超出指定服務范圍部分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人員類別認定
各街道成立人員類別認定評估小組,由社會事務辦公室牽頭,街道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參與,負責對社區提報的轄區內老年人進行核定并報區民政局核準。
辦理程序
(一)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請居家養老服務的,由街道委托社區受理申請,申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1.低保家庭老人須提交:
(1)《區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
(2)《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4)與子女不在同一社區居住的證明。
2.低保邊緣家庭老人須提交:
(1)《區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
(2)《城鄉居民低保邊緣家庭資格認定審批檔案》;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4)與子女不在同一社區居住的證明。
3.城市“三無”老人須提交:
(1)《區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
(2)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出具的“三無”人員證明;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審核、核準。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按季度辦理,批準后次季度享受服務。
1.社區居委會接到申請人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根據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和家庭情況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無異議后,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街道辦事處逐戶進行審核。經街道核定,符合條件的報區民政局核準,時限為10個工作日。
3.區民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抽查,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核準,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三)服務。各街道招聘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或家政服務公司服務從業人員,依據相關管理規定經衛生防疫部門體檢合格后,持健康證方可持證上崗,并佩帶《居家養老服務資格證》,按規定的項目為老年人分別提供服務。
(四)結算。居家養老服務費用按每人每小時15元標準撥付,由區民政局將經費明細報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實際審批人數和標準會同區財政局按季度向街道撥付。由街道配套資金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養老服務組織或家政公司。對個別服務組織無法覆蓋的社區,由街道另行確定服務方式的,其服務經費支付由街道根據實際情況支付。
符合居家養老服務條件且入住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老年人,由所在養老機構每季度向其戶籍所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提交確認名單,經審核后,將補助金直接撥付養老機構。
(五)變更。服務對象項目提出變更要求的,按照申請程序重新辦理。
(六)撤銷。老人去世或出現其他不符合服務條件的情況后,街道辦事處應立即變更和停止提供服務,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居家養老服務經費補助金標準與資金來源
居家養老服務經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小時15元,所需經費由區與街道兩級按6:4比例分擔。
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保證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落實。街道、社區要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
(二)加強服務人員管理。居家養老服務實行合同化管理,各街道要與養老服務組織或家政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及服務項目標準。街道、社區要建立回訪制度,定期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并將相關情況通報養老服務組織或家政服務公司。
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在一個月內有3次被服務對象投訴,或一周內連續兩次服務對象不滿意的,由街道協調服務組織予以查實后更換服務人員。
(三)強化監督檢查。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立即停發并按規定追回騙取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區民政局要加強對服務工作的監督,每季度對居家養老服務情況進行抽查;各街道、社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檔案;各街道每月應走訪一次服務對象,社區居委會每周應走訪一次服務對象,檢查服務質量,保證此項工作有序開展。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2009年2月10日公布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