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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對購銷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強化對執行糧食收購政策、收購紀律、收購調銷貸款、貨款回籠和糧食安全保管等工作的監管和服務,結合基層購銷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局機關人員分片掛鉤企業責任考核辦法。
一、局成立監管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對購銷企業的監管服務工作。
二、監管責任人對掛鉤企業的資產和糧食安全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和指導,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存糧安全。
三、監管責任人負責督促掛鉤企業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做好糧食收購價格、質量標準的公布和質量樣品公示,指導企業創新收購方式,積極為售糧農民搞好服務,了解和掌握掛鉤企業收購的糧食數量、質量、價格、存放倉囤等情況,嚴格執行倉儲管理制度,確保存糧安全,全年安全無事故,糧食庫存數量準確、真實,質量達標。
四、對掛鉤企業的收購貸款總額要全面掌握,保證糧食收購資金和調銷貸款封閉運行,適時為企業提供市場信息,了解掌握企業經營活動,督促企業及時歸還貸款和利息,銷售貨款回籠率100%,銀行貸款及利息到期償還率100%,確保資金安全,提高企業經營質量和誠信度。
五、加強對定向收購(國儲、省儲)入庫糧食的監管,切實抓好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保管合同落實,確保調銷出庫時品種、數量、等級與合同相符,質價相符,賬實相符。
六、督促企業及時為聘用員工、內退人員、離退休人員按時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七、每月必須到企業實地檢查指導一次工作,夏、秋兩季收購期間,每天要駐企做好指導服務工作。了解掌握企業執行糧食政策情況;依質論價執行情況;現金結算兌付情況;糧食收購憑證填寫情況;對出現“打白條”、虛報糧食庫存、搞轉圈糧等違紀違規行為的,追究掛鉤責任人的連帶責任。
八、掛鉤責任人在監管工作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分管負責人和局領導回報,并拿出書面處理意見供領導決策。對掛鉤點上的工作亮點、典型經驗、好的做法及時反饋給局辦公室。夏收高峰期間,每天下午五點前向局主要領導與分管領導匯報掛鉤企業收購情況。
九、凡掛鉤結合的企業全年在糧食收購、數量質量、資金貸款、糧食調銷、儲存保管等方面無問題的,根據當年購銷公司收入狀況發給相應監管及掛鉤責任人獎金(資金支出渠道為糧食購銷公司)。如因掛鉤人員監管不力,發現問題沒有及時匯報,出現糧食收購質量數量不符,造成壞糧、資金體外循環、銷貨款不能100%回籠的,取消掛鉤責任獎。對造成經濟財產損失,除取消掛鉤責任獎外,并取消年終考勤獎,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作出待崗處理,取消一切獎金和績效工資,待崗期間工資下浮20%,并追索問題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