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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扶貧范圍、審批程序、發放;生活補助;醫療補助;助學;慰問;住房;附則;進行講述。其中包括:扶貧范圍包括本區戶籍的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和其它特殊困難群眾、區級扶貧資金的審批程序、社區扶貧資金的審批程序、扶貧資金的發放、除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困難群體,按貧困程度給予一定生活補助、補助不得重復享受,按標準從高予以發放、低保對象的水電費,給予給予補助、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及其它特殊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低保對象的門診費報銷、對困難群眾和其它特殊困難群眾門診、住院費(除醫保報銷外)的求助、低保家庭學生學雜費資助、困難家庭學生學雜費資助、低保家庭、困難家庭的高中學生學雜費資助、弱勢群體探訪慰問金、弱勢群體危房改造、修繕或補貼、區扶貧資金、區紅十字會向社會籌集的資金等,具體材料詳見:
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是黨和國家賦予各級政府的職責,為群眾排憂解難、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是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為充分體現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心,切實解決我區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和其它特殊困難群體的生活、醫療、入學、住房等“四難”問題,根據上級有關扶貧精神和《**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扶貧范圍、審批程序、發放
第一條扶貧范圍包括本區戶籍的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和其它特殊困難群眾。低保對象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0元的群眾,困難群眾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群眾。以上對象致貧原因包括家庭人員無勞動能力、因病長期服藥、重大疾病、家庭人員殘疾等。
第二條審批程序
(一)區級扶貧資金的審批程序:由居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社區居委會加意見蓋章,區社會事務辦調查核實,填寫有關申請審批表,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區分管領導審批,金額在5萬(含5萬元)至10萬元的須經區黨工委書記、主任批準,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區黨工委班子討論決定,最后由區分管領導和分管財政的領導共同審批。
(二)社區扶貧資金的審批程序:按各社區經費開支審批權限執行,專款專用。
第三條區級扶貧資金由區社會事務辦發放,社區扶貧資金由社區居委會發放。
二、生活補助
第四條為進一步擴大生活保障范圍,除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外,將接近保障線、人均月收入高于320元但低于400元的家庭列入困難群體,按貧困程度給予一定生活補助。
第五條對重度特困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50元殘疾補助金;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生活補助金;對家中有兩名或兩名殘疾人員的家庭,給予每戶每月200元生活補助。以上補助不得重復享受,按標準從高予以發放。
第六條對低保對象的水電費,給予每戶每月15元補助,年底一次性兌現。
三、醫療補助
第七條對本區戶籍的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及其它特殊困難群眾因患有重大疾病需入院治療的,住院費用除合作醫療補助外,區給予醫療救助。
(一)對低保對象的住院費(除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外)給予城鄉基本醫療救助(按城鄉基本醫療救助管理辦法具體實施),救助后仍不足支付住院費的,給予特殊醫療救助。
(二)低保對象的門診費用由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給予每人每月42元定額報銷。門診費用在100元以下的報銷42元,門診、住院費醫保報銷后費用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80%給予救助。超出5000元以上的,根據家庭貧困情況給予酌情救助。
(三)對困難群眾和其它特殊困難群眾門診、住院費(除醫保報銷外)在2萬元至5萬元之間的,救助3千元至5千元;在5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救助6千元至1.5萬元;在10萬元以上的救助1.5萬元至3萬元。
四、助學
第八條凡我區低保對象、困難群眾家庭子女考入本科、專科、中專、中技或高中等學校,未接受上級政府、學校和其它單位資助的,對其學雜費給予資助,標準如下。
(一)對低保家庭學生按學校收學雜費的收據給予資助80%。
(二)對困難家庭學生按學校收學雜費的收據給予資助50%。
(三)對低保家庭、困難家庭的高中學生(在本區學校就讀)給予學雜費100%資助。
五、慰問
第九條對我區戶籍的弱勢群體,因病住院或出院后由社會事務辦、紅十字會組織人員進行探訪慰問,慰問金每人每次500元。
六、住房
第十條對低保對象家庭住房出現危房、滲漏或居住面積不足的,經區社會事務辦、城管辦調查核實后,給予改造、修繕或補貼,具體標準按市危房改造標準實施。新晨
七、附則
第十一條資金來源
(一)區扶貧資金。
(二)區紅十字會向社會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社會事務辦、紅十字會、財政所、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執行和解釋。本細則從20**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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