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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無錫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在區政府領導下,由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責任追究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開。
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區各單位、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客觀公正、權責統一、民主公開、促進工作、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認定和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指定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機構及人員,未明確分管負責人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不按照職責完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或者不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的;
(四)對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的;
(五)不在檔案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者不及時向檔案館提供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或者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七)不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機制的,違反規定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不按有關規定程序公開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對反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意見和建議,應當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評教育;
(二)限期整改;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組織處理。
前款規定的責任追究形式可以獨立使用,亦可以與組織處理、政紀處分合并使用。
第七條、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之一,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限期整改;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并可視情節作出組織處理;情節嚴重、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紀律責任。
第八條、對采取組織處理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解聘、辭退等處理。
第九條、相關責任人受到限期整改處理的,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的,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稱職(含)以上等次;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度考核不能定為基本稱職(含)以上等次。
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負責人受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及以上責任追究的,該單位當年度不得評為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
第十條、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同時應當責成被追究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
第十一條、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以上責任追究,實施責任追究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人員,同時告知其申訴的權利和期限,并將通報、本人書面檢查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二條、被責任追究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任追究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責任追究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被責任追究的責任人拒絕執行責任追究決定的,由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請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定的程序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教育、醫療衛生、環衛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