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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嚴肅紀律,確保全市改善優化投資環境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違反有關改善優化投資環境決定的行為,除給予批評教育和責令糾正外,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按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條違反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執行或者變相使用、執行已宣布停止適用或廢止的地方性政策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第五條違反規定,擅自制發或者越權制發違背有關優化投資環境決定精神的政策文件,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第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繼續施行或變相施行已宣布停止施行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設置的許可審批項目或擅自設立許可審批項目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第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向企業、社會亂收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一)繼續使用、執行或變相使用、執行已被宣布取消、停止執行的行政性收費項目或擅自設立并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二)對已宣布降低的收費標準不執行的;
(三)向企業收費,不按規定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的;
(四)利用行政職權進行行業壟斷,向企業強制收費、搭車收費或者以贊助等名義變相收費的;
(五)收取服務性費用不提供服務,或者行政機關將職責內的無償服務變為下屬單位有償服務的;
(六)不出具合法專用票據收費或收費不給票據,資金管理使用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所收款項發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第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對企業實施亂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對工業園區的企業進行檢查的;
(二)不按程序和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和重復檢查的;
(三)在檢查過程中接受企業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在企業報銷費用,參加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活動,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四)因檢查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借用職權強迫企業給好處、辦私事的。
第九條違反關于規范報刊征訂發行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一)利用職權或行業特權強迫企業征訂和硬性攤派報刊征訂任務的;
(二)變相強迫企業征訂和硬性攤派報刊征訂任務的。公開發行、變相公開發行或強行征訂、硬性攤派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內部資料(內部刊物)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十條違反市政府關于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一)未經當地縣以上黨委、政府批準,擅自下令外資企業停產、停業或查封、劃撥外資企業的資金、財產和凍結銀行帳戶的;
(二)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和監督職權,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提供各種贊助、捐贈或參加各種協會、學會、培訓班的。
第十一條違反市政府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撤職處分。
(一)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拖延、推諉,不協調配合,又不落實整改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公開評議政府職能部門的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認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等對外開放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職、違反程序、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延誤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拒絕接受督查,偽造、銷毀證據,對檢舉“三亂”行為的干部群眾打擊報復的。
第十二條有其他違反規定,損害改善優化投資環境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各地、各部門、各行業有違反市政府改善優化投資環境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本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外,還應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第十四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在查處前主動糾正錯誤行為的;
(二)在查處中主動挽回經濟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情節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反改善優化投資環境的有關規定,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
(二)為了本單位或者個人利益,拒不執行市政府改善優化投資環境有關決定的;
(三)具有本規定兩種以上錯誤行為的;
(四)具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六條對于違犯紀律,實施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退賠或者收繳;非經濟利益應當予以取消或者糾正。
第十七條中共黨員違反本規定的,還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給予黨紀處分。第十八條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