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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有效解決海洋經濟發展“融資難”問題,扶持市海洋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及《省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特制定《市實施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海域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人依法對其已登記的海域在審批期限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海域使用權人在不轉移海域使用權占有的情況下,將海域使用權及其范圍內附著的圍著物等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物,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企業。
第五條 借款人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借款人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權;
(三)在設定海域使用抵押權時,應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共同向海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四)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海域使用權抵押范圍
第六條 用于抵押的《海域使用權證》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設置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海域使用權證有效期限。
第七條 共有海域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以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后不因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八條 借款申請。借款人直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借款申請。經貸款人初審意向同意后,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證》;
(二)借款人是企業法人的應提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 貸前審查。貸款人應做好貸前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海域使用權證》及其他證件是否齊全、合法;
(二)貸款人必須對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 因申請人不符合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若審查通過,貸款人以“貸款意向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經審定同意貸款的,貸款人與借款人應簽訂《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二條 海域評估。抵押人在辦理抵押登記前,原則上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抵押海域進行評估,抵押貸款數額較小的,可由金融機構組織評估。
第十三條 抵押登記。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后15個工作日之內,持《抵押合同》至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填寫申請登記;
(二)《海域使用權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抵押具結書;
(五)身份證明材料;
(六)抵押物評估報告及認可證明
(七)登記機關要求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登記機關審核后,封存《海域使用權證》,核發《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書》,并將有關抵押情況載入《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 貸款人根據評估報告,按評估價值的40%--60%折算最高貸款額度,并按照權限進行審議報批,通過后,與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借款人在完成登記、評估后,即可以向貸款人申請發放貸款,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書》;
(二)《海域使用權評估報告書》。
貸款人按照一般貸款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貸款人封存《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書》原件、開具《抵押物品清單》給抵押人留存,同時按照《抵押借款合同》抵押辦理貸款發放。
第五章 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利率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流動資金貸款為1-2年。
第十七條 還貸方式原則上采用按季付息、到期還本方式,或可經協商金融機構采用分期還貸方式。
第十八條 共有海域設定抵押權時應追加共有股東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貸款利率由各金融機構根據貸款利率計價辦法自行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信息溝通。海域使用權設置抵押后,金融部門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貸款海域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海域信息溝通,金融部門定期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貸款海域的本息歸還情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金融部門提供貸款海域的管理情況,如有出現政府征用、開發應及時通報金融機構;不定期召開信息交流例會,分析海域使用經營、還貸情況,商議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 抵押物監管。海域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已抵押海域使用權的流轉、變更及登記。
第二十二條 抵押物處置。借款人逾期未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可按《省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置抵押物,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貸款人處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條 貸款風險控制。當借款人連續二季度未歸還貸款利息,又無法與貸款人達成一致意見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督促借款人按規定履行《貸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