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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完成我市污染減排工作目標任務,并做好污染減排各項核查核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違反污染減排工作規定,應當給予問責的,適用本規定。
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實行問責:
(一)對減排核查核算工作未及時傳達布置,未及時發現業主單位存在問題并責令整改到位的,在減排核查核算中發現問題,影響污染減排任務完成的;
(二)減排檔案不完整、不規范,在減排核查核算中發現問題,影響污染減排任務完成的;
(三)監管不力,導致減排項目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污染減排工程質量達不到技術規范要求,影響污染減排任務完成的;
(四)不及時處理和解決群眾對有關污染減排問題的反映、投訴和舉報,影響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
(五)環境自動監控數據及傳輸未能做到準確、通暢,影響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
(六)其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影響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或影響污染減排任務完成的。
三、國有企業出現檔案不完整、弄虛作假、減排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甚至偷排漏排等問題,在減排核查核算中發現問題或影響污染減排任務完成的,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問責。
出現上述情況的,環保部門應依法對該企業實施責令關閉。
四、非國有企業出現檔案不完整、弄虛作假、減排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甚至偷排漏排等問題,在減排核查核算中發現問題或影響污染減排任務完成的,環保部門應依法對其責令關閉,同時將該企業列入“黑色”企業名單,并函告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實施項目立項、土地審批、商業信貸、上市融資、評優評先等約束措施。
出現上述情況的,應視情節輕重對該企業所在轄區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任人員予以問責。
五、污水處理廠因減排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在減排核查核算中發現問題,被扣減異常增量或被扣除減排量的:環保部門依法從嚴處罰、征收排污費;市政部門依法扣減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期間的處理運行費用,情節嚴重的,終止特許經營(BOT)合同、取消特許經營(BOT)資格。
六、火電廠因減排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在減排核查核算中發現問題,被扣減異常增量或被扣除減排量的:環保部門依法從嚴處罰、征收排污費;物價部門依法扣減火電廠不正常運行期間的脫硫電價。
七、問責方式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前列所列方式,可以視情況合并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的,應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在污染減排工作中,多次被問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九、有下列情形的,可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整改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十、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本級黨委(黨組)、政府負責對本級任命的人員和下一級領導人員問責;黨委、政府所屬部門對本部門任命的人員問責。
十一、屬監察對象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辦理問責事項、提出問責建議。
屬環境違法行為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保法律法規查處。
十二、作出問責決定前,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聽取被問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十三、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查閱該問責決定的全部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被問責人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十四、對市、縣兩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實行問責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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