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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儲備糧是區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重要物資。為使區級儲備糧的輪換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糧食儲備規模、儲存安全、質量良好,提高政府調控市場的能力,根據《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目前只適用于第一糧庫)。
一、輪換的原則
區級儲備糧輪換是指為保證儲備糧品質符合國標規定和食用價值,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實行推陳儲新,以新糧替換庫存陳糧的業務。
區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食用價值,有利于儲備糧安全,有利于調控市場、提高效率、減輕財政負擔的原則。
二、輪換年限和品質標準
區級儲備糧輪換工作以糧食品質理化檢測指標和儲存年限為依據。
(一)糧食品質理化檢測指標。儲備糧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指標。糧食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中等標準以上(欠收年份糧食雜質標準可放寬0.5%);國家標準調整時,執行新標準。
(二)儲存年限。以糧食收獲、生產(加工)年份(含當年)計算:早秈谷為3年;晚秈谷和晚粳谷為3年;小麥為3年。
(三)糧食輪換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區級儲備糧輪換質量檢驗,委托市糧油質量檢測站(唯一有資質檢測站)負責。
1.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收獲的,符合上述糧食品質理化檢測指標。
2.輪出的糧食,在銷售前要及時進行常規檢測,對超期儲存的,必須進行陳化指標鑒定。輪出的糧食凡屬陳化、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嚴格按陳化糧有關規定處理,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3.儲存糧食品質理化檢測原則上每半年檢測一次。超期儲存或糧食質量不穩定的還必須進行陳化指標鑒定。屬不宜存且糧食質量變化較快的,要及時上報計劃組織輪換。
三、輪換的管理主體
成立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下同),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糧食局局長任常務副組長,財政局、物價局、監察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糧食局,負責研究落實經區政府批準的區級儲備糧的采購、輪換和拋售等相關事宜。領導小組具體確定有資質的拍賣行負責區級儲備糧的采購和輪出,財政按拍賣要求另行撥付傭金,各部門各司其職,糧食局為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的責任主體。市農發行:對輪出糧食按原核定庫存成本價的貸款額收回儲備貸款;對輪入所需資金按中標價及合同約定的入庫進度及時發放貸款;財政部門:對儲備糧輪換銷售產生的差價協同糧食局根據第一糧庫帳面數核定輪換費用,并及時撥付;物價部門對儲備糧的購、銷價格進行監測、跟蹤;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儲備糧輪換的購、銷活動。
四、輪換的程序和方式
(一)輪換程序。每年度由區糧食局于年初根據區級儲備糧食的品質理化指標和儲存年限等情況,提出儲備糧輪換的數量計劃,上報區政府批準后,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二)輪換方式。區級儲備糧輪換入庫采用招標采購、輪換出庫主要采用公開拍賣、競價銷售方式。
(三)輪換要求。嚴格執行現行的儲備糧出入庫管理辦法。區級儲備糧輪換補庫時間原則上在出庫后4個月內完成,糧食生產正常年景可適當延長。糧食欠收年份或供求形勢緊張時,糧食輪換(補庫)嚴格按國家或省、市有關臨時采取如“先進后出”等規定執行。
五、輪換價格的確定
(一)區級儲備糧的采購價,系指競標單位自外地采購運至我區指定倉庫內,卸車并堆垛、整理完整的價格。包含包裝物(舊標麻袋),該包裝物不另外計價,每包按70公斤計重,每條按1公斤扣重,過磅數量以第一糧庫的地磅為準,過磅費用由中標單位支付。承儲單位不負擔任何費用。
(二)區級儲備糧的銷售價,系指承儲單位的倉內價,包裝物(標舊麻袋)每條按0.9公斤扣重,稻谷每包按70公斤計量,該包裝物不另外計價。
六、其他
(一)糧食儲存損耗定額標準內由區財政負責,超耗部分由承儲企業負責。承儲企業將儲備糧輪換的有關資料按輪入和輪出分類歸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