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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縣高齡老人長壽補貼管理工作,確保高齡補貼資金安全準確發放,促進我縣高齡老人長壽補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關于印發市高齡老人長壽補貼發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高齡老人長壽補貼擴面提標和發放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縣高齡老人長壽補貼發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齡老人長壽補貼申報
(一)凡戶籍在縣年齡達到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高齡老人均有權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工作單位申報享受高齡補貼。
(二)申報對象申報高齡補貼時必須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所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其復印件、現時實物免冠照片等相關資料,如實填報《高齡老人長壽補貼申報審批表》。
第三條高齡老人長壽補貼相關工作部門職責
(一)各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本鄉鎮高齡老人長壽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高齡補貼對象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負責高齡補貼工作的申報受理及高齡補貼申報對象相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鄉鎮民政所負責進一步核實各村(居)委會(或單位)上報的高齡補貼對象基本情況并負責高齡補貼享受對象的常態管理工作。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鄉鎮民政所在調查核實高齡補貼對象相關情況方面必須堅持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上戶并同時簽字負責的原則。
(二)公安部門負責為高齡補貼對象提供真實有效的戶籍資料證明。
(三)老齡工作部門負責高齡補貼工作的日常審批業務及高齡補貼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民政部門是高齡補貼業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高齡補貼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履行職責。
(五)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高齡補貼資金的年度預算和高齡補貼資金發放審核撥付工作。
(六)審計部門負責監督高齡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高齡補貼工作中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四條高齡老人長壽補貼資金審批審核發放管理
(一)高齡老人長壽補貼資金實行按季發放。縣老齡辦在每季最后一個月中旬向縣財政局報送當季高齡補貼享受對象發放名冊,各鄉鎮民政所在高齡補貼資金到賬后一周內完成高齡補貼資金的分戶發放工作。
(二)高齡補貼資金實行農信社“一卡通”發放方式。高齡補貼對象銀行賬號戶主設置要求為高齡補貼對象本人,特殊情況下經高齡補貼對象本人意愿并確保高齡補貼金能供高齡補貼對象本人使用的情況下,高齡補貼對象銀行賬戶可變更為高齡補貼對象家人(或高齡補貼對象的其他監護人)。
(三)高齡補貼對象亡故或戶籍遷離本縣的次月,必須終止其享受高齡補貼金,高齡補貼對象所在村(居)委會(或單位)向所屬鄉鎮民政所報告,鄉鎮民政所每月匯總本鄉鎮情況后向縣老齡辦上報高齡補貼對象資金停發表。
第五條高齡老人長壽補貼工作動態管理
及時掌握、核停高齡補貼亡故對象長壽補貼金是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在高齡老人長壽補貼動態管理工作中,高齡補貼對象所在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是本轄區高齡補貼對象動態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各鄉鎮民政所是本鄉鎮高齡補貼對象動態管理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縣老齡辦、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是全縣高齡補貼對象動態管理的監管主體。
(一)高齡補貼享受對象亡故當月,享受對象家人(或監護人)必須向享受對象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高齡補貼對象所在單位)及時報告,盡到報告義務。
(二)高齡補貼享受對象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對象所在單位)必須對本轄區高齡補貼享受對象予以長期張榜公示,公示牌(欄)要公布縣老齡辦及本鄉鎮高齡補貼工作舉報電話。在高齡補貼享受對象常態管理工作中,村(居)委會(或對象所在單位)要以月為時間單位上戶見面調查了解本轄區(單位)高齡補貼享受對象的健在情況,調查結果在每月月底前報告所屬鄉鎮民政所。
(三)鄉鎮民政所要嚴格按照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以月為時間單位調查、核實、統計本鄉鎮高齡補貼對象亡故人數并在高齡補貼工作常規報表中如實反映上報縣老齡辦。
(四)各鄉鎮黨委政府要認真抓好本鄉鎮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特別要重視建立落實本鄉鎮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措施,及時、準確掌握本鄉鎮高齡補貼對象亡故情況,防范長壽補貼財政資金損失。
(五)縣老齡辦在高齡補貼資金發放審批業務中既要及時核停各鄉鎮上報的高齡補貼亡故對象的高齡補貼金,更要著重完善建立高齡補貼享受對象抽查工作制度、高齡補貼享受對象年檢工作制度、高齡補貼動態管理考評工作制度、高齡補貼動態管理舉報獎勵制度、高齡補貼不當領取資金追繳工作制度,還應加強與縣農保局、社保局等涉老工作部門溝通,建立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制度等。
通過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實,實現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的全覆蓋常態化,確保高齡補貼財政資金安全。
第六條獎罰
(一)高齡老人長壽補貼工作納入全縣民生工程綜合考評,對綜合考評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落后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全縣通報批評。
(二)各鄉鎮黨委、政府要本著對高齡補貼資金高度負責的態度抓好本鄉鎮民政所、各村(居)委會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責任落實。為確保高齡補貼資金安全,各鄉鎮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的好壞與鄉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掛鉤,凡因高齡補貼動態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資金流失嚴重的,將從該鄉鎮轉移支付及該鄉鎮村(居)委會干部績效工資報酬中予以相應扣減。
(三)凡弄虛作假偽造資料騙取高齡補貼資金的、高齡補貼對象戶籍遷離本縣時高齡補貼對象本人(或其家人)及高齡補貼對象亡故后其家人(或其他監護人)不盡報告義務超時多領高齡補貼金的,高齡補貼資金不當占有人必須退還其不當領取的資金,在規定時間拒不退還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四)高齡補貼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高齡補貼資金不當損失數額較大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五)各鄉鎮、村(居)委會及高齡補貼對象所在單位有責任會同縣老齡辦追繳本轄區高齡補貼不當領取資金,追繳資金上繳縣財政。
第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