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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預算法》、《會計法》及《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證區人防工作正常進行,加強對人防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實際工作特點,制定我區人防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來源于區級財政專項撥款,主要用于實施人防工程及信息化建設、組織指揮、人防事業教育、宣傳及發展所需等。
第三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原則
(一)嚴守法規,突出重點。人防建設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使用,集中用于人防建設管理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確定人防建設專項資金的項目,根據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資金預算,杜絕隨意性。精打細算,厲行節約。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四)信息公開,接受監督。對人防建設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非保密信息)等,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章資金的立項和預算
第四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預算立項程序
(一)區人防辦相關科室根據當年應達工作目標確定項目內容,作為確立項目預算決策的依據,申報項目材料時需編制項目的明細內容,提出初步意見。
(二)對評審入選項目的資金預算進行審議,并將結果公開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的意見,對項目預算進行復議。
(三)區人防辦修訂復議的項目明細預算后,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根據財政預算的要求編制資金預算,對各項支出的測算依據、事由、標準、用途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六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納入區人防辦部門預算統一管理。
第八條人防建設專項資金開支范圍
(一)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支出;
(二)人防組織指揮支出
(三)人防通信報警支出
(四)人防宣傳教育支出;
(五)人防行政政法及法規建設支出;
(六)其他人防工作必需的相關支出。
第九條人防建設專項經費的使用程序
(一)區人防辦年初分月列出用款計劃,報區財政局備案。
(二)區人防辦每月根據用款計劃進行申報,區財政局按預算執行進度審批下達。
(三)區人防辦相關業務科室提出使用項目、目的、方法,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后,嚴格按照本暫行規定的人防建設專項經費開支范圍辦理支出。
嚴禁使用人防建設專項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投資和與人防建設專項工作無關的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區人防辦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對項目的一切經費開支,做到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或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