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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排污費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自備水源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和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自備水源用戶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二、自備水源用戶是指經批準自建的取、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符合標準用水的單位。
三、自備水源用戶均須繳納污水處理費或排污費。超標排污的還須繳納超標排污費。
四、市環保、建設、水利、物價、財政等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工作。
五、自備水源用戶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環保局按照污染物排放種類、市水利局提供的取水計取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征收污水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繳納污水處理費;工業企業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污水,還應繳納超標污水處理運行費。超標污水處理運行費以廢水量和濃度為標準,經市環保部門核算后報物價部門,由物價部門統一核定。
六、污水處理費征收,既要考慮企業使用水資源的公平性,又要考慮紡織產業的發展。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目前污水處理費按政辦(61號文件規定的1元/噸標準減半收取,即0.5元/噸。其中使用自備水源的噴絲織機企業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由各鎮(區)依據標準測算后收取。減半收取執行時間暫定2年對于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并其污水經處理后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費可全額返回;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只收取污水處理費的20%作為管網的維護費用,其余返回。
七、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由各鎮(開發區)組織收取,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到金額上交市財政預算外財政專戶,然后由市財政按規定返回給各鎮,其支出應當用于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專款專用。
排污費應當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八、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九、自備水源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交納污水處理費,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滯納金。
各鎮(開發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對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自備水源單位。進行處理。
十、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市環保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市政府批準,責令停業停產整頓。
十一、對不執行政府價格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十二、對不繳或者少繳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污水處理費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市財政、物價、審計、建設、水利、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自備水源單位污水處理費征繳、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征繳資金及時到位、專戶儲存,專項使用,不拖欠截留,不轉移挪用。
十四、本意見由市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物價局、財政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