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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原則
(一)科學合理、超前引導原則。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和《省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為指導,結合我市旅游包車客運市場發展實際,通過對旅游客運市場深入細致的調查摸底,準確掌握我市旅游客運業的發展現狀及趨勢,以提供便捷、舒適、經濟、安全的旅游客運服務為目標,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發展。
(二)完善準入機制原則。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市旅游包車市場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供求信息制度,今后旅游包車運力的新增,必須建立在對市場進行供需情況調查的基礎上,以實際供求狀況來確定發展規模,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進行許可。
(三)引導公司化、集約化經營原則。通過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經營權使用合同等政策措施,鼓勵企業間以資產為紐帶,通過股份制改造、重組、兼并、聯合等產權改革方式,促進經營主體向集約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提高旅游包車客運市場的集中度,并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管理先進規范、具有旅游經營資質的道路客運企業發展旅游包車客運,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四)合理調整運力結構原則。不斷改善車型結構,大、中、小型相結合,以大、中型為主,小型為輔。針對目前我市尚無小型旅游車的實際情況,適度發展19座左右的小型旅游車。不斷提高車輛類型等級,新增的省、市際旅游客車須達到高一級及以上,縣際旅游客車須達到中級及以上,以提升我市旅游運力的檔次。
二、發展方式
(一)發展總量的確定。按照《關于建立全省道路客運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供求信息定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做好我市旅游包車市場的調查工作,并根據我市旅游客源狀況以及現有旅游包車車輛的利用率和使用等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的運力發展計劃,具體發展總量按制定的《旅游包車運力增幅對照表》(見附表)來確定。
(二)運力投放規則。為引導和鼓勵旅游包車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將新增旅游包車運力指標按以下規定投放。
1、新增旅游包車運力低于現有運力總量10%的,當年暫不發展旅游包車運力。
2、新增旅游包車運力大于現有運力總量10%但不足20輛的,不新增旅游包車經營主體,運力指標全部向現有旅游包車企業投放。
3、在考核年度內,因經營行為、安全管理、質量信譽考核等問題,現有旅游包車企業均不符合新增運力條件的,新增的運力全部向新增旅游包車企業投放。若新增運力不足20輛的,新增企業1家,若新增運力大于20輛的,新增企業不能超過20的整倍數。
4、在考核年度內,因經營行為、安全管理、質量信譽考核等問題,僅有2家或以下現有旅游包車企業符合新增運力條件的,新增運力按6:4的比例向現有旅游企業和新增旅游包車企業投放。按6:4比例測算出向新增旅游包車企業投放指標不足20輛時,則所有新增運力全部向現有旅游包車企業投放;按6:4的比例投放運力時,若向新增旅游包車企業投放指標多于20輛時,則新增的旅游包車企業個數不得多于20的整倍數。
三、發展程序
(一)每年4月底完成上一年度旅游包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信息調查,結合企業發展意向,確定當年旅游包車運力發展計劃。
(二)有旅游包車運力發展需求的,于當年5月份,由市運管處向省廳運管局申報本地區當年度新增旅游包車運力發展計劃,待省廳運管局批復。
(三)省廳運管局批復同意后,當年8月份組織新增旅游包車運力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企業中標后憑中標通知書到省運管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