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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的渠道,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系,確保群眾反映問題辦理工作規范、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理內容
主要包括群眾通過市長熱線電話、政府網站、來信等渠道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建議,對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政府的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投訴。
二、辦理程序
(一)登記。受理單位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整理、登記,按照類別,建立分類登記檔案。
(二)轉辦。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由受理單位進行整理分類,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承辦部門,并提出轉辦意見和要求。凡部門能夠直接辦理的,轉交相關部門辦理;需要多個部門協同辦理的,要明確主辦部門,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批后,轉交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辦理;對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傾向性、共性的問題,報市政府秘書長審閱后,呈送市政府領導批示,再轉交部門辦理。
(三)辦理。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要認真對待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提出的工作意見、建議,要認真研究,盡可能吸納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改進工作;對咨詢有關政策、工作程序等問題的,要及時回應;對群眾反映的需要解決的問題,能夠解決的,立即解決;工作量較大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完畢;短時間解決有困難的,應說明情況,限期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應制訂工作方案,排出時間表,及時上報進展情況,及早解決;對不符合政策或因客觀原因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征得群眾諒解。
(四)反饋。群眾反映的問題辦結后,承辦部門要在2個工作日內把辦理結果形成書面材料,由承辦或主辦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把關簽字后,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部門收到承辦部門上報的辦理結果后,要根據來電來信群眾所留的聯系辦法,在2個工作日內向群眾反饋。每周辦件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匯報。
(五)督辦。受理單位要對承辦部門辦理工作進行督辦,對辦理結果進行督查,對需要多個部門辦理的進行協調,確保問題按期辦結。
(六)歸檔。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意見、建議的原始記錄、單位辦理情況、交辦回復記錄、領導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三、辦理要求
(一)明確責任。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此項工作的總協調。受理單位負責群眾反映問題的登記、轉辦、反饋、督辦、歸檔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群眾反映問題辦理工作;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辦理問題的接收、結果的上報。聯絡員變動時,要及時向市政府督查室、市長熱線辦公室和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備案。要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定,對檢舉揭發問題的群眾做好保密工作。
(二)認真辦理。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辦理群眾反映問題時,要做到求真、務實、高效。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真辦理,真解決,不推諉扯皮,不搞文字游戲;要務求實效,真正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到位,令群眾滿意,不弄虛作假;要按照辦理時限,按時辦結,按時上報,不敷衍拖拉。對群眾提出的咨詢類問題,要有針對性地一一作出明確答復。市政府市長、副市長要及時閱讀、批辦群眾反映的問題,定期了解辦理情況。
(三)加強督查。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部門群眾反映問題辦理過程、辦理結果的督促檢查,每月通報一次。對領導重視,辦理結果好的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領導不重視,反饋不及時、辦理結果差或經多次反饋,群眾仍不滿意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因辦理工作不力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