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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縣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縣長、副縣長、政府序列的各局(辦)長(主任)。
二、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三、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全面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中央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堅決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要緊緊圍繞打造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建設省會南部中等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和實現補課趕超、轉型升級戰略任務,高舉團結的大旗,堅持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真抓實干;堅持科學決策,依法行政,規范運作;堅持提高效率,提升效能,優化環境;堅持團結協作,牢記宗旨,廉潔從政,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會議制度
五、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長碰頭會議制度。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武裝部一名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召集。根據需要還可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上級機關有關負責人及縣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總結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報全縣形勢和重要情況;
4、討論決定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確定,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決定可隨時召開。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各一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縣委宣傳部有關負責同志、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縣監察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與會議議題有關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還可邀請縣委有關領導和其它縣委部門、縣人民團體負責人及公民代表列席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上級重要指示和會議精神的貫徹意見;
2、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包括有關規劃的編制或修訂,有關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舉措,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新增財力支出安排、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3、討論通過提請縣委常委會(黨政聯席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4、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重要議案;
5、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和的行政規章和重要文件;
6、討論通過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7、聽取副縣長和縣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8、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9、討論其它需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通報縣政府有關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部門提出,經副縣長、縣長同意后,由政府辦公室提出會議安排意見。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縣長決定可隨時召開。
(三)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主管副縣長召集并主持。根據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與議題有關的政府部門、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2、協調解決一些涉及面較廣、難度較大、部門之間協調會商解決不了的事項;
3、其它需由縣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間、內容由縣長或主管副縣長確定。
(四)縣長碰頭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召集,各位副縣長及縣政府辦公室各主任參加。主要任務是,溝通階段性情況,安排階段性工作,確保政府工作有序、高效運轉。會議召開時間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五)縣政府會議有關要求:
1、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要統籌安排,從嚴控制。年初,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全年擬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計劃。凡未列入計劃的,一般不得召開;需要臨時召開的,須經主管副縣長審核同意,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批準。縣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2、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縣長、主管副縣長一般不到會講話。確需邀請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須報縣政府批準。
3、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同一時期召開若干專項會議的,一般采取合并或套開的方式辦理。
4、出席和列席縣政府會議人員必須按照會議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會,不準代替、不準缺席、不準遲到、早退。會議期間一般不外出,不會見客人,不辦與會議無關的事項;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者,必須事先向會議主持人或組織人請假;遇有緊急事項確需提前離會者,必須報經會議主持人或組織人同意。
5、出席和列席縣政府會議人員的匯報、發言要緊扣主題,觀點明確,言簡意賅。不得在會議期間請示、報告與議題內容無關的問題。
6、每次縣政府會議均作會議記錄,并在會后二個工作日內擬出會議紀要。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副縣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領導主持會議的紀要,由主持人會簽。
7、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決定的事項,凡未公布和未要求傳達的,不準泄漏和擴散,有傳達貫徹任務的,以會議紀要為準。
8、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需新聞報道,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問題請示縣長。
公文審批制度
六、縣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七、公文審批按縣政府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
八、審批公文時,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需落實具體事項的公文,必須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提出具體意見。
九、縣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屬于全局性或重大事項的由縣長簽發。屬于單一工作事項由常務副縣長簽發,同時向縣長匯報。縣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行政規章,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等,由縣長簽發。
十、以縣政府名義制發公文,由主管副縣長審核把關后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簽發。涉及多個副縣長分管的工作,先由有關副縣長會簽,然后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簽發。已經會議討論的,經縣長、副縣長授權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縣政府制發的文件,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涉密事項的,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向社會公布。
十一、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縣長同意后,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十二、縣委與縣政府聯合行文,由縣長或縣長委托的有關副縣長審批后報縣委簽發;縣委、縣政府領導已有明確同意意見的,如無原則性修改,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后報縣委簽發。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后報縣委辦公室主任簽發。
十三、凡需報請縣委常委會或縣四大班子研究討論的文件,必須首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十四、縣政府各部門代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起草的文件,送審前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文件內容涉及其它部門的要進行會簽,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上報。意見不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審定。代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起草的文件,均送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審核、把關后再報有關領導審批、簽發。
十五、屬于縣政府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情,由主管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到幾個部門的可以聯合發文,并明確主辦部門。未經縣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各鄉鎮政府發文,也不得要求各鄉鎮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十六、縣政府各部門對上級業務部門下發的與縣政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要向縣政府請示處理。
十七、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之前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經審查同意發文后15日內要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未經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各鄉鎮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十八、公文制發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播發的文件不再印發。縣政府各部門要努力改進文風,提高辦文質量,文件簡報要簡明扼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十九、縣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需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屬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說明情況,并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縣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縣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或不說明不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請示報告制度
二十、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向縣政府報送的請示,要正式行文,并加蓋公章,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填卡,先送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然后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批,再報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審批。請示件辦結后由縣政府辦公室按領導批示意見答復請示單位,或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批復。各單位不得直接將請示件直送縣政府領導及領導身邊工作人員。
二十一、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需要請示的事項,凡屬政府工作范圍內的,要向縣政府行文請示,不許多頭請示。需向縣委請示的政務性重大問題,必須先請示縣政府,再由縣政府向縣委請示或報告。
二十二、堅持逐級請示的原則。縣政府各部門下屬單位需要請示的事項,應首先請示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解決不了的,再由主管部門請示縣政府。
二十三、請示和報告不得混用,報告中不得加帶請示事項。凡屬請示的問題,要按請示性文件的行文格式單獨呈報。對需要向縣政府報告的工作情況和有關事項,按報告形式呈報,縣政府領導一般不作批復。
工作決策、工作紀律和工作督查
二十四、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議事決策有關制度和規定,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前征求意見制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社會公示等不同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借助專家智慧,搞好咨詢論證,努力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二十五、縣政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事關全局的重要決策和重點工作進行目標分解,逐項落實到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和各鄉鎮,明確任務和責任。
二十六、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各鄉鎮要態度堅決、旗幟鮮明地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雷厲風行、堅決果斷、敢于負責。
二十七、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各鄉鎮對所擔負的具有一定時間過程的工作,或在全縣有較大影響的重點工作,要及時向縣長報告進展情況;對分管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或影響政府重要決策的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匯報;對政策性、全局性和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各鄉鎮對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提出建議,但在縣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二十九、縣政府領導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負責同志要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縣政府領導每年下基層調研時間不少于3-4個月,縣政府部門、各鄉鎮行政正職每年下基層調研時間不少于4-5個月。
三十、縣政府領導和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行政正職必須嚴格執行縣委、縣政府關于外出報告和請銷假等制度。
三十一、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機制。
(一)縣政府督查室對需督查事項及時立項,通知承辦單位。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及時反饋進度。
(二)對各級領導批示件,要隨收隨辦,立即交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明確完成時限,及時跟蹤要賬。
(三)對重要督查事項,政府督查室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有關情況,并隨時向縣政府匯報。
內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二、縣政府領導工作活動的組織安排,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辦理。
(一)各種事務性活動和一般性禮儀活動
1、為保證縣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對各部門、各鄉鎮、各單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的內事活動,原則上不予安排。
2、確需邀請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和活動,邀請單位要做好充分準備,并提前將書面邀請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提出意見,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后做出統一安排。
3、各單位舉辦會議、活動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時,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發邀請函和請柬,不得與領導身邊工作人員直接聯系,未經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的會議和活動,領導應予謝絕或轉縣政府辦公室處理。
(二)日常工作活動
縣政府領導的日常工作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征求縣政府領導意見后,擬出安排方案。縣政府領導同志調研和現場辦公活動,要輕車簡從。
(三)重要接待活動
1、國家機關、省、市領導或外省、市、縣領導來我縣考察、調研和現場辦公,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提出接待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定。
2、省、市或外省、市部門負責同志來我縣檢查指導工作或參觀考察,需縣政府領導出面的,由各對口部門提出方案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縣長或有關副縣長審定,并回復有關部門。
三十三、外事出訪和外事會見
(一)外事出訪。縣長、副縣長出國(境)按有關程序報市政府審批;科級干部出國(境)經縣長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
(二)外事會見。縣長、副縣長會見縣政府邀請的官方外賓,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經縣政府領導審定后,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會見非官方外賓,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后,由接待單位負責安排。
工作協調制度
三十四、縣政府工作協調實行先部門之間協調、后綜合部門協調、再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分管副縣長協調的分級分工負責,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
(一)縣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中出現矛盾和分歧,部門領導要主動溝通協商,共同研究解決。屬于各自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造成的問題,有關部門要分別列出各自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副縣長、縣長協調,提出解決意見。
(二)對涉及面廣、難度較大、部門之間協調解決不了的問題,由主管綜合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主管綜合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協調解決。需由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解決的,由有關綜合部門提出議題,按程序上報。
(三)各鄉鎮之間經會商解決不了的問題,按其內容的性質,由縣政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縣政府主管部門解決不了的,要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四)縣政府各位副縣長的工作涉及到未分管部門時,可以直接召集工作涉及單位進行協調。若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要及時報縣長決策或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接受監督、民主協商和聯系人民群眾制度
三十五、縣政府重要工作,除及時向縣委請示、匯報外,要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多種渠道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和政務活動的公開性。
(一)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縣政府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認真執行各項決議,高度負責地辦理人民代表的議案和建議。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及時向縣人大常委會通報并充分聽取其意見。縣政府組織的重要會議和活動,根據需要,可邀請人大代表參加,使其直接了解縣政府決策的全過程。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也要積極主動地傾聽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改進工作。
(二)主動加強與縣政協的民主協商。建立健全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領導與縣政協民主協商等制度,堅持重大事項協商于決策之前,努力使民主協商制度化、經常化。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政協委員的提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協委員通報縣政府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縣政協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
(三)充分發揮新聞媒介和輿論監督作用。縣政府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凡宜于公布的,可邀請新聞單位參加或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對縣政府重要工作進展情況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通過電視臺不定期向社會通報,使輿論監督真正發揮作用,落到實處。
(四)認真受理群眾申訴,及時閱辦群眾來信。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對群眾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要認真研究、落實,充分體現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