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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維護全市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省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事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對非法集資活動及時認定、有效處置。
第三條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要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依法查處、及時果斷、協作配合和積極穩妥原則。
第四條處置非法集資主要包括做好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調查取證、性質認定、依法處置和維護穩定以及宣傳教育、法規建設、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要依法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幫助受害人減少經濟損失;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經有權機關批準的集資要嚴格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的原則依法處置。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分析、及時通報,防止事態蔓延,盡可能把非法集資活動控制在萌芽狀態。
各級各有關部門對任何非法集資活動不承擔兜底責任,也不承擔任何非法集資損失。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通過建立健全群眾舉報、媒體監督、部門監管和查處相結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強風險防范和預警。注重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日常監測。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落實專門部門負責電話、信件和人員來訪舉報,及時按程序處理。
第八條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登記制度,確定部門及人員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不屬于非法集資性質的舉報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終結受理結論,并向舉報人回復。
(二)對管理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受理。
(三)對案情復雜或超出部門管理權限的,由行業主(監)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
(四)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行業主(監)部門直接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受理工作,根據行業主(監)管部門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情況報告,及時組織公安、工商等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研究處理意見。
(一)對不屬于非法集資活動的,作出終結受理結論。
(二)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確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三)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條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由各級政府組織,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
第十一條對案情單
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成立聯合調查組,確定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調查取證工作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性質的認定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依法進行認定。
(一)法律規定明確、性質無爭議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安、司法機關可依職權直接認定和處理。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認定意見的,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根據證據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
(二)行業主(監)管部門可依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規定,對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直接作出性質認定。
(三)各級人民政府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對以下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進行性質認定:
1.聯合調查組提交的;
2.行業主(監)管部門難以定性的;
3.下級政府上報的認定申請。
(四)案情重大或復雜的非法集資案件,本級人民政府難以進行性質認定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性質認定。
聯席會議在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行業技術標準認定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認定,有關部門依法出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或當地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認定非法集資活動性質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非法集資一經認定,當地人民政府應負責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處置善后與維護穩定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
第十七條對情節輕微、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案件,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十八條除第十七條所述非法集資案件外,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單位成立專案組、制定處置方案、明確債權債務清理清退主體、公告取締。
第十九條對跨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置:
(一)公司注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公司注冊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二)公司注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地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地區人民政府積極配合并負責做好本地區工作。牽頭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依法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三)其他情形的跨地區案件,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縣(區)人民政府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做好非法集資工作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定期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報告報表、情況分析。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進行匯總、分析,將結果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堅持查處取締與宣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律法規意識、抵制非法集資及自我保護意識,努力消除非法集資滋生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各級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負責制定有關打擊和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對會議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適用本辦法。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銀監分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