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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誰主管、誰采集,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前,應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二、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查確定是否可對外公布。
三、在區公眾信息網站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由區政府各部門負責采集,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區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復審后,方可在網站上。
四、在各新聞媒體上公開的政府信息,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區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復審,并報區政府分管領導確定。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區機要保密局確定。
六、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落實責任,對在政府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發生失泄密的,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