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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援助資金項目的管理,提高援助資金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扶貧效果,結合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援助資金和物資是指省為幫助我省貧困地區改變落后面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群眾生活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而援助的資金和物資。包括省本級和省14個對口幫扶市(企業)援助我省15個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的資金和物資。
二、省本級援助資金的項目計劃由和兩省對口幫扶承辦部門雙方研究確定。由省扶貧辦根據援省本級資金總額提出安排建議,經與省經合辦研究初定后,由省經合辦報省政府審批確定。省各幫扶市(企業)幫扶資金的項目計劃由對口市(企業)和對口縣政府及扶貧部門研究確定。確定的資金項目計劃年初報州(地、市)、縣扶貧辦備案。
三、援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扶持對象:按照貧困群眾直接受益的原則,主要扶持貧困鄉村貧困群眾調整結構、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以及引進優良品種、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等生產性扶貧項目和社會公益項目。資金重點投向整村推進、產業化扶貧、勞動力轉移培訓和異地扶貧等扶貧開發重點工作。
四、援助物資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級援助物資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商對口幫扶部門確定。省各幫扶市(企業)幫扶的物資由被幫扶縣扶貧部門統一分配。物資分配要以貧困村的貧困戶為受益對象,做好物資的登記、造冊、公示、入帳、備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資金項目申報
五、申報條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為解決貧困人口溫飽和改善貧困地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及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的項目。
六、申報程序:援省本級項目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項目內容,由項目實施縣根據省扶貧辦安排的項目要求,提出建設方案,由省扶貧辦組織項目審查論證。各扶貧工作重點縣向省級扶貧辦申報;省對口市(企業)幫扶各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的資金項目在項目遴選的基礎上,由各對口縣與省對口幫扶市(企業)共同研究確定。
第三章援資金項目審批
七、審批權限:省本級援助資金項目由省扶貧辦公室根據兩省確定的援助資金計劃和投向負責初審,并商省經合辦同意后審批或根據雙方研究確定的項目商省經合辦同意后直接下達有關扶貧開發重點縣;省對口市(企業)幫扶各扶貧工作重點縣的幫扶資金項目由各對口縣與省對口幫扶市(企業)協商后審批。審批結果報州(地、市)、縣扶貧辦備案。
第四章援助資金的項目管理
八、援助資金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檢查、驗收到項目。
九、項目前期工作。省級管理的資金項目,項目建議書審批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扶貧辦組織省級項目論證后批復。縣級管理的資金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縣上批復。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及時撥付資金,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撥付資金。
十、項目管理。項目可研批復下達后,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及建設地點,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管理,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項目縣扶貧辦和有關業務部門應對項目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項目質量。對實施的項目應建立標示牌。
十一、項目的后續管理。已檢查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區受益群眾及相關單位共同負責管護,并明確管護主體,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十二、項目的變更調整。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調整的,項目實施縣須將變更調整原因及調整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資金額度、實施地點、實施單位等情況和新上項目的申報書向上一級扶貧辦申報,按資金項目的審批權限另行審批。
十三、對未經批準自行調整的項目,其資金由項目審批單位收回;對已審批下達的項目,超過12個月未實施的,其資金由項目審批單位收回。
十四、項目檔案管理。建立援助資金項目檔案。項目檔案應將項目申報至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按項目下達時間、項目類型進行分類、整理和存檔,作為檢查、驗收、運行維護和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援助資金項目驗收
十五、驗收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是各級扶貧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文件和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文件等。
十六、驗收條件。項目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下達項目的計劃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
2、工程建設項目經試運行或技術檢測,質量達到技術指標的;
3、項目計劃、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或實施方案、批復文件、有關圖表、實施單位合同或實施責任書、初驗報告、總結材料、財務決算和資金審計報告、管護措施等文件資料齊全的。
十七、驗收程序。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要對照項目計劃和設計要求,組織自查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并寫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驗收。
十八、驗收方法。采取聽匯報、查對項目檔案、實地查勘、走訪受益群眾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驗收。
十九、驗收權限。援助資金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實行分級驗收。
省級驗收:由省扶貧辦或會同有關部門對省本級援助資金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縣級驗收:由縣扶貧辦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對縣級審批實施的項目進行驗收。
二十、驗收內容。1、項目批準計劃任務的實施地點、完成時間、數量、質量;2、援助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3、項目的自籌資金及農民投工投勞情況;4、縣級配套項目資金在項目實施中的到位情況;5、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情況;6、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措施;7、有關文件資料、圖表、財務檔案、標牌、公示等情況。
二十一、驗收標準。按項目批復的計劃及規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評定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二十二、驗收報告。由負責驗收的單位對所驗收的項目寫出驗收報告。項目實施縣扶貧辦每年須對本縣實施的援項目執行情況寫出總結報告,于年底前報省扶貧辦。
二十三、驗收工作經費。省級和縣級驗收經費分別在省本級援資金和各對口幫扶單位援助項目資金中適當安排。
第六章附則
二十四、援助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轉移、挪用、拖欠、擠占、貪污援助項目資金的,必須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因人為因素造成項目失敗、質量低劣、項目資金損失的,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項目實施單位配合審計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二十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援助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貧組()01號〕同時廢止。
二十六、本辦法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