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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員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鎮政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政府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要有專人保管,公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公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支部書記、村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公章。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由村會計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三、村民委員會公章主要用于村務活動。具體主要包括村委會、村民代表會、村民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制定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等各項村務管理制度、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的申請、請示、報告;為村民出具各類合法的證明材料;對村民的獎勵、處罰;簽訂村集體各業承包合同,村集體經濟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和相關合同的簽訂以及其它一些需要加蓋公章的事項等。
四、對于村里的重大事項,凡涉及貸款、簽訂各業承包合同、對外簽訂合同、村集體資產處置、個人與集體之間的經濟往來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的相關材料需要使用公章時,在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形成統一意見的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后,由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雙方簽字后方可使用。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五、在村民辦理參軍、升學、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正常手續時,公章保管人員可直接登記,按程序處理,但不得借機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負擔。公章保管人員要認真負責,嚴禁在空白紙上為村民或村干部加蓋公章。
六、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外出時,使用公章要設法征詢其意見,視情況可暫緩辦理或先行蓋章,隨后補簽。
七、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外出需要帶公章時,要告知其他兩委成員,并在保管人員處簽字后,方可帶章,用后及時交回。
八、其他兩委成員外出開會,需要帶公章時,要經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批準,并在保管人員處簽字后,方可帶章,用后及時交回。
九、公章保管人員長期外出或因其它原因暫不能履行保管職責時,要先將公章移交黨支部書記,然后由兩委會商定人員暫為保管,代行其職責。
十、須經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簽字批準而未經批準就擅自加蓋公章的,要對責任人采取組織措施嚴肅處理。
十一、村委會公章需嚴格管理,規范使用,決不允許利用加蓋公章進行亂收費。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十二、村委會建立公章使用登記制度,對公章的使用時間、事由、經辦人、批準人、用印數量等進行登記,由鎮組織辦、民政辦負責定期審查。對違反規定未按時登記的,要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