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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直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關于印發省省直預算單位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規[]5號)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直預算單位賬戶(下稱"單位賬戶")是指與市財政有正常經費領撥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為辦理和核算資金收付業務而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市直預算單位分為主管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上述資金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掌管和控制的各類資金。
第三條單位賬戶管理遵循從嚴從緊、規范安全、動態監控的原則。
第四條單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具體由市財政局國庫處負責。
開戶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對單位賬戶進行管理。
第五條市直預算單位(下稱"單位")負責本單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及管理工作。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二章賬戶設置
第六條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向,結合財政和單位財務管理實際需要,市財政局對單位賬戶按長期性賬戶、過渡性賬戶和特殊性賬戶實行分類管理。
第七條允許單位設置的長期性賬戶僅為零余額賬戶,統一辦理和核算單位財政集中支付業務。一個單位原則上設置一個零余額賬戶。
第八條按照市財政局規定和管理需要,單位可以選擇設置以下過渡性賬戶。隨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化,過渡性賬戶應逐步予以撤銷。
(一)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往年結余財政性資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自籌、捐贈、往來等資金的收付業務。
此賬戶撤銷后,單位零余額賬戶應變更為基本存款賬戶。
(二)基建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各種基本建設資金的收付業務。直接承辦基本建設任務的單位可開設一個基建存款賬戶,項目竣工決算后應予以撤銷。能通過零余額賬戶支付基本建設資金的,則不得設置。
(三)貸款轉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而向銀行貸款的收付業務。貸款轉存款一般應在基本存款賬戶中核算。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貸款的,不再設置。具體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貸款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存款賬戶和貸款轉存款賬戶只能選擇一個開設。
(四)外幣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外幣收支業務,具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五)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臨時機構資金收付和新設機構注冊驗資業務。此賬戶應規定使用期限,期滿后予以撤銷。
(六)住房維修基金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收付業務。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賬戶。僅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分別用于辦理和核算由各單位代職工匯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業務。
(八)社保基金發放賬戶。僅限于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用于核算和辦理市財政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業務,暫可按發放銀行分設。利息收入及時上繳市財政。
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社會保險基金由財政直接支付發放。
第九條單位按規定可以設置以下特殊性賬戶
(一)工會經費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工會經費收付業務。
(二)黨費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黨費收付業務。
(三)國務院、財政部、省政府規定開設的其他特殊賬戶。
第十條各單位不得在本辦法規定賬戶之外開設其他賬戶。
對允許單位開設的賬戶,各開戶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各單位以省級主管部門文件為依據提出賬戶開設要求,必須提供省財政廳同意的文件。未經市財政局同意,各單位不得對縣區提出賬戶開設要求。
第三章賬戶開立
第十二條申請開立賬戶的單位一般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單位賬戶開戶銀行由單位在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具備辦理相關結算業務資格的銀行中選擇。
第十三條單位需開立賬戶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使用單位全稱填寫《市市直預算單位賬戶審批表》,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主管預算單位直接報市財政局審批;基層預算單位經逐級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四條單位書面申請報告應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開戶理由。需提交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如下:
(一)單位成立批準文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申請開立基建存款賬戶的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及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三)申請開立貸款轉存款賬戶的單位貸款批準文件及協議。
(四)申請開立外幣存款賬戶的外匯證明材料。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應及時對單位賬戶開立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單位持市財政局批準的《市市直預算單位賬戶審批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開戶銀行為預算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備案。
賬戶開立完畢后,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及時反饋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對單位開立賬戶不予批準的,應及時告知,并在《市市直預算單位賬戶審批表》上明確該項資金收付業務的核算賬戶。
第四章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十八條單位賬戶開立后應保持相對穩定。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應及時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變更單位名稱或單位分設的。
(二)變更開戶銀行的。
(三)變更銀行賬號的。
第十九條下列單位賬戶應予以及時撤銷:
(一)發生變更的原有賬戶。
(二)使用期滿或核算事項結束的賬戶。
(三)單位被撤銷或被合并的賬戶。
(四)合并組建新單位后原單位的賬戶。
(五)其他按規定應撤銷的賬戶。
第二十條被撤銷單位賬戶的剩余資金按相應規定辦理。
(一)發生變更的原有賬戶資金轉入變更后賬戶。
(二)使用期滿或核算事項結束后賬戶資金按來源渠道清理,屬市財政局撥入的,上繳市財政。
(三)單位被撤銷的賬戶資金按撤銷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被合并單位賬戶資金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
(四)合并組建的原單位賬戶資金轉入新單位同類賬戶。
(五)其他按規定撤銷的賬戶資金按有關規定清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賬戶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市直預算單位賬戶審批表》,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報批。
第二十二條單位賬戶撤銷,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戶名、開戶銀行、賬號、賬戶資金余額及其來源,提出處理意見,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核準。
第五章賬戶使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賬戶,不得交叉或超范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本單位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
第二十四條從單位賬戶支取現金應按國家現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原則上單位賬戶資金收付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二十五條從單位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應說明事由。
第二十六條單位賬戶間隙性資金轉存定期存款的,一般應在該賬戶開戶銀行就地辦理,但不得與個人收入、網點業績掛鉤,不得向其他相關人員支付費用。
第六章賬戶監督
第二十七條主管預算單位每年終了后應對本單位及所屬基層單位賬戶進行核查清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建立單位賬戶管理檔案,動態監控單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及資金活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按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對開戶銀行的監督檢查,對開戶銀行違規行為予以查處。配合市財政局建設單位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創造條件實施單位賬戶網上審批。
國家外匯管理局市中心支局應按本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幣存款賬戶,對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市監察局定期對單位賬戶開立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賬戶開立及管理工作中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審計局應將單位賬戶開立及管理情況列入審計范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查處;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移交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或外匯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單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及使用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財政局暫停對違規單位撥付資金,責令其立即糾正,必要時撤銷賬戶。
第三十三條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單位開設賬戶的,調整該單位賬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所在市內的總部或分行不按市財政局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單位和財政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