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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有序地進行,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建設工程項目交易、土地公開交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政府采購、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其它不公正行為進行的投訴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各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受理各類法律授權范圍內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負責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受理及調查處理的協調工作,并視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或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糾正,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必要時,管委辦可直接組織調查并處理。
第四條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傳真、來訪等方式進行投訴。
第五條投訴人直接向管委辦投訴的,管委辦受理后按照職責分工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各相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管委辦,對情況復雜、性質嚴重的,管委辦應積極協調調查處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投訴的,收到投訴的部門應及時將處理情況抄告管委辦。
第六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現場投訴,相關單位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應按程序及時處理。
第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權限,依法制定投訴處理的工作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投訴受理機構,建立投訴登記存查制度。對當面投訴、電話投訴,接待人員要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于信函投訴,要逐件登記,按程序及時處理。對投訴人及投訴內容,應當嚴格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第九條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要求,遵守紀律,堅持原則,依法行政,秉公辦事,不徇私舞弊,并應遵守回避制度。若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從嚴處理。
第十條對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對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組織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由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正確的不及時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該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可以中止投訴調查。但對于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應當組織查處。
第十三條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管委辦或投訴受理部門認為正在進行的交易活動中可能存在影響交易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下達監督意見書,通知當事人暫停交易事宜。
第十四條非交易活動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建設工程項目交易、土地公開交易、政府采購、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等各類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可以舉報。對于舉報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分工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招標投標市場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主題詞:招標投標投訴辦法通知抄送: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協、軍分區、市委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群眾團體、新聞單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年9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