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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縣委《關于實施對接大橋轉型跨越三年行動計劃的決定》,完善農村實用人才激勵機制,強化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動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更好發揮農村實用人才創業和致富示范帶動作用,為我縣新農村建設提供人才服務,根據《關于科技與人才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首席專家是指在我縣農村生產、勞動,具有一定科學文化知識或專業技能,在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起示范帶頭作用,為我縣新農村建設做出積極貢獻,并得到群眾認可的農民專家。
第三條農民首席專家是全縣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切實做好農民首席專家的評選和管理工作,有利于農村人才隊伍的成長,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全縣農業龍型產業的提升。
第四條農民首席專家的評選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注重貢獻的原則。
第二章評選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根據我縣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農民首席專家評審設糧經生產、畜牧養殖、林特生產、水產養殖、農機作業等五大系列。
各系列評審范圍具體包括:
(一)糧經生產首席專家:從事糧油、瓜果蔬菜的栽培管理、病蟲害防治、技術推廣應用等工作;
(二)畜牧養殖首席專家:從事家禽、家畜、特種經濟動物等的飼養管理、繁殖、防疫等工作;
(三)林特生產首席專家:從事果品、茶葉、園藝作物等的栽培、試驗、示范、技術推廣應用等工作;
(四)水產養殖首席專家:從事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的養殖管理、繁殖、防疫等工作;
(五)農機作業首席專家:從事農機產品開發推廣、規模化農機作業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凡在我縣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以涉農產業為主業的,對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起示范帶頭作用或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民專業技術人員、農村科技示范戶、農業行業協會及合作組織骨干、技能人才等農技推廣和勞動致富帶頭人,均可參加我縣農民首席專家的評選。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奉獻精神,技能出眾,業績突出,社會公認度高,示范和帶動作用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報農民首席專家:
(一)依靠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技藝,研究開發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或新機械,在我縣累計推廣規模達2000畝(畜禽1萬頭/20萬羽)以上,增產增收幅度明顯的;
(二)在種植、養殖等方面積極引進、吸收、推廣新品種、新機械、新技術、新成果,連續三年產值均在100萬元以上盈利20萬元以上的,或在特定生產區推廣普及率達到80%以上、增產增收30%以上,或在劃定的示范區域內帶動同產業農戶三分之二以上、增產增收20%以上的;
(三)經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水產、農機、科技)主管部門驗收,通過采用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產量(效益)居本縣領先水平連續三年以上或達到市級先進水平的;
(四)在農業科學研究與開發應用中取得重大進展和突破,解決了生產中關鍵性技術難題,獲得對行業科技進步具有較大影響的科研成果,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促進產業技術水平提升、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章評選程序
第八條縣農民首席專家的推薦評選工作由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實施,采用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層層篩選、擇優確定、寧缺毋濫的原則進行。
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府辦、縣農林局、縣人事局、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縣海洋與漁業局、縣農機局、縣科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縣農林局。
屆時,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建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工作。
第九條農民首席專家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由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面向社會發出評選公告。
(二)推薦。以鎮(鄉)、街道為單位組織實施,采取組織推薦、社會團體推薦、群眾舉薦和個人申報。被推薦人填寫《縣農民首席專家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初審。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系列,對推薦名單進行分類和資格審查,并確定候選名單。
(四)考察。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察組,對候選人員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人員及時淘汰,并補選合適人員。
(五)公示。將候選人員的具體情況在《今日》、港網站及所屬鎮(鄉)、街道和行政村公示一周。
(六)評定。經考察公示無異議的,提交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農民首席專家名單,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條農民首席專家由縣人民政府授予,并頒發“縣農民首席專家(XX系列)”榮譽證書。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農民首席專家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名額為5-10名,其中每個系列農民首席專家每次評選最多不超過2個。
縣人才專項資金中設立農民首席專家津貼。對農民首席專家每年給予6000元的工作津貼,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發給。津貼享受期限為三年。
管理期滿后,按條件和程序進行新一輪農民首席專家評選。
對管理期內成績突出的農民首席專家,期滿后可以重新參加新一輪評選。
第十二條農民首席專家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出管理期內的工作目標、年度計劃及措施。
第十三條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民首席專家進行統一管理,建立技術、業績檔案,及時掌握他們的專業技術特長、科技成果以及發揮作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在管理期限內,經考核不適宜繼續作為農民首席專家管理的,或不再從事本系列行業的,經縣農民首席專家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終止其農民首席專家稱號和工作津貼待遇。
第十五條支持農民首席專家創辦科技示范基地和優質農產品示范園建設,充分發揮農民首席專家的示范引導和輻射帶動作用,帶動周圍群眾及周邊地區發展特色農業和高效農業。
第十六條鼓勵農民首席專家進行科研開發、咨詢服務、技術推廣,支持創辦各類經營實體,在創業培訓、科技立項、職稱評定、金融服務等方面予以優先。
第五章培養與使用
第十七條對學有所長、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農民首席專家,有計劃進行重點培養,分批選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省內外農業組織進行培訓、考察和研修,并積極創造條件與有關技術專家、科研院所建立聯系,提高他們的學術理論水平。
第十八條基層單位在農村招聘工作人員時,農民首席專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聘。根據工作需要,鎮鄉(街道)技術服務、技術推廣單位在聘用農業技術人員時,可優先從農民首席專家中挑選。
第十九條對德才兼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中青年農民首席專家,適時推薦進入村級班子或作為村級后備干部進行重點培養。積極推薦農民首席專家參加各級先進工作者和勞模評選,進入地方基層的人大、政協參政議政。
第二十條各級各部門要大力宣傳農民首席專家干事創業、致富帶富事跡的宣傳,推廣他們的先進經驗,營造有利于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脫穎而出、發揮作用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農民首席專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