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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國有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兩型”社會建設,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整河道砂石資源的收益分配,規范河道砂石開采行為,促進河道砂石資源公平公正交易,根據《價格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試行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省對資源性價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砂石資源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湖泊、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河道中的砂、石、土等資源。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河道砂石資源價格,包括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實際成交價格和河道砂石市場銷售價格。
第四條河道砂石開采權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實行政府定價,由省物價局根據全省河道砂石開采、管理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價格、供需情況、可采總量及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五條河道砂石開采權招標、拍賣、掛牌實際成交價格和河道砂石市場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第六條全省河道砂石開采權招標、拍賣、掛牌底價,以開采自然砂為主的(經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認定自然砂占砂卵石總量50%及以上的)統一為15元/噸;以開采卵石為主的(經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認定自然砂占砂卵石總量50%以下的)統一為10元/噸。
第七條我省行政區域內(不包括我省境內的長江干流段)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底價,統一對外實行招標、拍賣、掛牌。
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成交金額即為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收入。
第八條縣級以上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委托有資質的招標機構和依法設立的交易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實行招標、拍賣、掛牌。
第九條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等部門負責對全省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進行指導、監督。在洞庭湖區和湘、資、沅、澧干流選擇砂石開采點,委托省拍賣公司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實行示范性招標、拍賣、掛牌。
第十條在縣域范圍內的小河道開采砂石的小采砂場的開采權出讓,不宜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而采取協議出讓方式的,需經省水利廳會同省物價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簽訂出讓合同3日內向河道砂石開采權受讓人一次性全額征收,解繳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收費人員的管理培訓,督促收費人員嚴格按規定收費,加強對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當地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各級價格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河道砂石資源價格及收入的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砂石開采權招標、拍賣、掛牌底價標準,違規使用河道砂石資源價格收入及其他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砂石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串通、欺詐、壟斷等不正當手段操縱、哄抬砂石市場銷售價格。
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操縱、哄抬砂石市場銷售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