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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礦產品稅費征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礦業生產經營環境,有效遏制礦產品稅費流失,依法確保礦產品稅費足額征繳,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機構
成立縣礦產品稅費征管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法委書記、人大主管財經的副主任、縣政府分管工業的副縣長、縣政協常務副主席任副組長,縣政府辦、財政局非稅收入管理局、監察局、法制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煤炭局、水務局、林業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萬水、麥市、三合、香花嶺、鎮南、花塘、大沖、金江、接龍、水東等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礦產品稅費征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征管辦),具體負責礦產品稅費征收管理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委老辦公樓三樓,由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征管對象和征收項目
凡在我縣境內生產經營礦產品(有色礦產品和煤炭)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法依規繳納礦產品稅費。
有色礦產品稅費征收的項目暫定為六稅七費:增值稅(預征)、營業稅(預征)、所得稅、資源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企業達標排污費、防洪保安資金、水土流失防治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復墾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煤炭稅費征收的項目暫定為七稅八費四代征。稅收項目七種:增值稅(預征)、營業稅(預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個人所得稅、耕地占用稅;規費項目八種:礦產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企業達標排污費、防洪保安資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土地復墾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代征項目四種:煤礦安全技術服務費、鄉鎮煤礦維簡費、工傷保險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三、集中征收標準
礦產品稅費集中征收標準根據《稅收征管法》和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規定,按照綜合征收率應達到20%左右,不低于15%的標準,參照市場銷售價格行情進行綜合測算確定(具體礦產品稅費集中征收標準見附表)。
由于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和市場價格變化,需對上述礦產品稅費征收標準進行調整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并按新調整的標準執行。
四、征管辦法
(一)統一征收管理。對開采、經營礦產品的各類企業的稅費實行集中征管。對增值稅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其稅收部分由稅務機關直接征收;對納入管理預征的部分稅收,征管辦根據企業開票的數額審核后,每月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統一劃撥給稅務機關,作為該企業的預繳稅款。對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生產、外運、銷售的礦產品,各項稅費由征管辦實行一票式征收。
(二)統一操作程序。
1、礦產品外運銷售時,實行先購票后驗證的征收方法,統一實行過磅計征。其稅費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費=過磅產品的凈重量×征收標準。
2、縣外運回的礦產品進出驗證站點時,應自覺進站過磅查驗,對運回的有色礦產品實行抽樣化驗核定其金屬量再計征稅費的管理辦法。征管辦要建立臺賬,在外運征管過程中,凡持有有效稅費票據的,實行抵扣征收;沒有稅費票據的,由縣礦產品稅費征管辦根據我縣的礦產品稅費征管辦法進行補征。
3、有色冶煉產品外運銷售時,其產品應繳納的稅費由征管辦采取過卡驗證和定期查賬相結合的辦法征收。
4、對在縣內加工的有色礦產品(由三十六灣運往香花嶺、鋪下等)以及縣內煤場之間調運煤炭時,各相關站點要建立臺賬并要及時向征管辦匯報和跟蹤監管,確保其重量一致。
5、對新發現的礦種,其稅費的征收按國家規定和市場交易行情測算計征。
各站點工作人員必須堅持持證上崗,驗證執法。嚴把過卡驗證關,嚴格操作程序,如發現實際載重量與持票數量不相符時,其超噸位部分按征收標準補足,并依法按程序給予處罰。
(三)統一票證管理。為了便于管理和簡化辦證手續,礦產品稅費票證使用省、市統一監制的稅費專用票據,由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發放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和發放。
(四)統一稅費分配。征管辦每月必須將票款與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結算一次,稅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支、挪用,并由縣非稅局實行專戶管理和統一分配。分配原則實行先稅后費,先財政后部門,稅款按稅種,規費按項目,單位定比例,縣鄉結合,責權利統一的辦法。即按稅費總收入的10%提取工作經費后,稅收按稅種進行分配,規費按單位項目實行七三分成,即縣財政70%,部門30%包括礦區鄉鎮和其他協助部門)。
(五)統一工作要求。
1、嚴格驗票查證。為維護礦產品經營和稅費征管正常秩序,各驗票站工作人員要堅持持證上崗,驗證執法。要嚴格遵守礦產品稅費征收管理操作規程,把好驗票查證關。實行“誰當班、誰驗票,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征管辦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確保稅費征收到位。
2、嚴格稽查工作。征管辦稽查隊負責專門查處各種形式的偷運礦產品和逃、抗稅費行為,有權查扣參予偷運礦產品的車輛,有權在縣內的公路上攔車稽查涉嫌偷運礦產品的運載車輛,全方位監督礦產品經營者和各站點工作人員的工作動態,及時處理好逃稅、抗稅行為,從速處置聚眾鬧事等突發事件。縣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鄉鎮在驗票站外發現有偷運、銷售礦產品行為的,應及時報征管辦稽查隊查處,縣征管辦從處理的罰沒收入中提取30%獎勵有關單位,提取20%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如果有關單位私自處理此類案件,則按“三亂”行為由縣政府法制部門依法查處。對持有合法、足額稅費手續的礦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扣押。稽查隊查獲沒收的非法礦產品,必須統一移交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向社會公開拍賣,其處理收入按規定補足稅費后,罰沒收入返回部分仍然執行縣財政對各單位的返回比例。對于偷逃國家稅費特別是窿道的非法轉讓、擴股、并股等產權變更過程中的稅費流失行為,要依法依規嚴厲打擊。
3、強化部門協調。各級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增強稅法觀念,對礦產品稅費征管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自覺執行礦產品稅費集中征收的有關規定。
4、嚴格征管紀律。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政府批準不得到礦區對納入集中征收范圍的事項進行檢查或處罰,不得到礦區或驗票區域內以任何形式收取稅費或搭車收費。違者,視為亂收費、亂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從嚴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對各類礦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稅費征管,除按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外,各級領導一律不準打招呼、寫條子。誰表態,誰出錢;誰減免,誰補足;誰說情,誰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押運未交稅費的礦產品過卡,一經查實,除由當事人補足稅費外并在電視臺公開曝光。對摻私使假、逃稅騙費行為,一經查獲將依法從重處罰,如有造成損失則由該單位責任人個人承擔,并嚴肅懲處勾結人。征管辦在處理偷逃稅費案件時應嚴格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如有違紀作弊,從嚴懲處。
五、違章處罰
(一)運輸礦產品的礦主必須購買足額的稅費票證,隨貨同行。否則,視為偷運礦產品行為,一經查實,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礦產品經營者弄虛作假,盜賣、涂改、轉讓稅費票證的,除由礦方補足偷逃的稅費外,另依法按程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偷運礦產品過卡的礦主,一經查獲,除補足應繳的稅費外,另依法按程序給予處罰。
(三)在礦產品驗票站,各種車輛應自覺停車接受檢查,對拒不接受檢查和驗票、強行沖卡或聚眾鬧事的司機或貨主,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征管人員在征收工作中損公肥私,擅自放行或不足額征收的,要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執行,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