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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規劃管理,規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市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包括:交通工程、給水工程、排水工程、電力工程、郵政通信工程、燃油、燃氣工程、河道水系工程、環境衛生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人防工程等市政設施工程。
第三條市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市政工程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規劃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交警、城管執法、園林、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規劃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市政工程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或由市規劃局委托相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相應的市政工程專業規劃,按程序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市規劃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編制單位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工程專業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市政工程設施作出綜合安排。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管線綜合規劃內容。
第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設計成果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八條城市管線工程在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調查建設區域內的城市管線現狀資料,在無準確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探測。建設單位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經市政部門認可,在辦理項目報建時一并將有關資料報送市規劃局。
第九條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完成后,由市規劃局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或規劃方案)技術審查,審定后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條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法定程序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等相關規劃手續。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發展改革等部門不予立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市規劃局應在市政工程開工前組織定位、放線。測繪單位應依據市規劃局核發的《放線通知單》、依法審定的施工圖實施定位測量,并及時出具放線報告,經市規劃局核實后,方可開工建設。管線(包括庭院管網)等隱蔽工程覆土前,市規劃局應當組織驗線,核實通過后,建設單位組織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線測量。
第十二條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按照變更的圖紙施工。
第十三條市城區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在道路控制線以內的各類市政工程設施應與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與道路工程一起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與城市道路同步實施的市政工程,須按程序報批并辦理臨時工程手續,采取臨時過渡工程措施。未經市規劃局批準,在道路控制線范圍內不得修建任何建(構)筑物。
第十四條管線建設單位在市城區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管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市規劃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市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竣工測量,編制竣工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驗收申請。市規劃局應按程序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綜合驗收制度由市規劃局制定并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經綜合驗收合格后,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建設單位持相關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向有關部門申請財政評審、竣工決算。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決算。
第十七條需要進行臨時市政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按法定程序持有關資料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批準的臨時市政工程使用期限為兩年,確需延期的應在使用期滿之前30日內提出延期申請。臨時市政工程如影響城市建設,應無條件拆除。
第十八條市政工程設施用地,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報市規劃局辦理變更許可手續。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市規劃局不予批準。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應嚴格控制新增架空管線的設置,現有架空管線按有關規劃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十條市規劃局對市政工程建設進行跟蹤管理,建設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一條市規劃局負責市城區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系統建設,相關部門及管線權屬單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涉及市政工程數據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有關信息未經其所有權部門批準,不得復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經批準復制的,復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編制專業規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否則,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相關批準文件要求建設市政工程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在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開工前未經定位、放線或隱蔽工程覆土前未經驗線的市政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臨時市政工程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
(一)未經批準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