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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鎮個人住宅建設管理,確保鎮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五眼泉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五眼泉鎮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個人住宅,是指居民或村民自行出資、建設、使用的住宅。
第三條農村個人住宅必須嚴格按照鎮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實施建設,服從規劃管理,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房。
第四條申請個人住宅建設的村民,必須是符合建房條件的對象。村分管負責人為村民代辦建房手續時,要向建房戶宣傳政策法規,告知所需資料,對于新占地要告知須繳納耕地占用稅,否則不予驗收、發證。
第五條村民將原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并嚴禁城鎮居民、非農戶口到農村購地建房。(各村主任在初審時嚴格把關。)
第六條進一步加強對全鎮戶籍管理的控制力度,嚴禁兩夫妻分家、父子(父母戶籍下含有兩個子女的除外)分家建房,凡發現村級違規審批同意分戶的,將責令村書記、主任向鎮黨委、鎮政府作書面檢查,并在全鎮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七條農戶建房嚴格實行一戶一居制,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占農用地140平方米,占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民在建設過程中嚴格按規劃、國土部門審批的面積、房屋結構、立面樣式、外墻磚顏色、屋頂顏色、房屋高度、正負零及樓層等要求建設,村級分管負責人必須定期、不定期到建房戶巡查,督促按審批方案實施。若發現違規行為,村分管負責人要第一時間對其進行制止處理,并及時向鎮住建、國土等有關部門反映。對因村級監管不到位,處理不及時的要追究村分管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申請個人住宅建設的村民,除規劃允許原址改建外,其它嚴格控制進居民點建設。沒有規劃居民點的村莊,確需單獨建設個人住宅的,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用地和建設申請,新征地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公示無異后,簽署明確意見,建房戶持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房的意見向鎮住建、國土部門提出申請;鎮住建、國土部門經現場踏勘,初步認可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審批用地及建房手續。
第九條用地手續和土地審批手續齊備后再進行放線建設,不允許先建后補辦手續,如有此類情況發生,將上報市規劃執法管理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同時追究村級監管不到位的責任。
第十條各村應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各村書記、主任為領導責任人,村分管負責人行使相應的權力并自覺履行對村民建房的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農戶建房嚴格實行“三到場”制度。申請建房前,由村分管責任人聯系鎮住建分局和國土所工作人員一起進行踏勘選址;農戶辦理好規劃、國土手續后,由村分管責任人聯系鎮住建分局和國土所工作人員到場放線;農戶房屋建好后,由村分管責任人聯系鎮住建分局和國土所工作人員對新房驗收發證。
第十二條對于申請在居民點、規劃小區范圍新建住房的農戶,由村委會與建房戶簽訂規劃建設保證書,督促建房戶與建設施工方簽訂好安全責任協議書,并加強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