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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村務電工的管理,促使村務電工更好的履行職責,確保村務電工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和日常管理考核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照《安全生產法》、《電力法》及《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電力局袍江供電分局與孫端鎮人民政府簽訂的《孫端鎮新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協議書》內容,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務電工,是指開展所在行政村安全用電管理、村級集體電力資產運行維護管理和村民表后線安全用電、維修及安裝服務等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二章村務電工管理職責
第三條鎮經發局(農業線)管理職責
1.負責鎮新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負責村務電工招聘工作的監督,負責審核各行政村村務電工推薦名單;
3.負責鎮村務電工隊伍建設及月度、年度考核督查工作,并根據考核結果依據本管理辦法建議調整村務電工人員;
4.負責村務電工人數及工作補貼標準制定及調整;
5.負責各行政村村務電工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并組織村務電工按規定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四條各行政村管理職責
1.負責本行政村村務電工聘用工作,并與村務電工簽訂村務電工工作任務書,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
2.負責本行政村村務電工日常管理,督促村務電工嚴格按照工作任務書的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3.負責向本行政村村民公布村務電工聯系電話,為村務電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勞動防護用品;
4.負責村務電工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5.負責村務電工工作補貼的發放并登記造冊。
第三章村務電工工作職責
第五條各行政村村務電工工作職責如下:
1.服從村兩委的工作安排,對管轄的村履行安全用電責任,維護轄區的用電安全;
2.負責做好本村集體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3.負責對農用線路、共用電表臨時施工表的末端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進行檢查;負責對家用未端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檢查;
4.負責對線路設備故障點的安全防護工作。當發現線路設備故障,并有可能危及周邊人身設備安全時,應及時報告電力部門并做好對故障點現場的安全防范和看護工作;
5.負責村民表后線安全用電、故障維修及安裝服務工作;
6.協助做好本村屬電力部門產權低壓線路設備的巡視,并及時向電力部門報告存在的缺陷或隱患;
7.負責做好本村電力設施故障報修工作,對屬本村產權電力設施和居民表后線負責做好故障修理工作;
8.協助電力部門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和防盜工作;協助做好對違章用電和竊電的查處工作;
9.負責本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10.協助電力部門做好轄區內欠費用戶的電費催收和欠費停電用戶通知等工作。
第四章村務電工的聘用
第六條各行政村村務電工人數標準,由經發局根據該行政村規模,在綜合上一年度該行政村在供電部門裝表立戶數量的基礎上核定。
第七條村務電工的聘用采用一年一聘制,由經發局參與,各行政村具體負責。
第八條擬聘用村務電工聘用原則符合如下條件
1.應為本行政村的常住村民,有充裕的時間為村民服務;
2.應年滿十八周歲,且男性原則上不超過五十五周歲,女性不超過五十周歲;
3.身體健康,沒有與電氣作業要求不符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4.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業務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并取得特種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或類似資質;
5.具備較強的工作責任心,能認真履行村務電工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每年12月20日前,各行政村依據鎮農辦對本村村務電工年度考核結果和鎮經發局核定的本村村務電工人數標準,視考核意見和缺員情況,經村“二委”討論同意后提出本行政村村務電工續聘和新聘人員的名單,并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條各行政村與本行政村每個村務電工簽訂工作任務書。工作任務書應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明確村務電工具體工作職責和聘用起始日期,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章村務電工工作補貼
第十一條鎮對各行政村村務電工依照工作任務書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發放工作補貼。工作補貼由月度工作補貼和年度工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月度工作補貼標準為:
月度工作補貼=〔基數+月裝表戶數補貼+月電費應收額補貼+線路長度補貼〕。其中:
(1)基數
根據所屬行政村供電部門裝表總戶數套用標準確定。所在行政村套用標準在700戶的為每村電工400元,套用標準在1000戶的為每村電工380元,套用標準在1300戶的為每村電工350元,套用標準在1600戶的為每村電工320元。
(2)月裝表戶數補貼=月裝表戶數×0.20元/戶;
(3)月電費應收額補貼,為上一年供電部門村電費應收額×系數,3萬元以下按系數0.6‰乘積,3萬元以上部份按系數0.3‰乘積;
(4)線路長度補貼=線路長度(公里數)×15元/公里;
(5)供電部門裝表總戶數、月電費應收額、線路長度數按供電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年底數字為準。
第十三條年度工作補貼為:
年度工作補貼=鎮年度補貼×考核系數。其中:
(1)鎮年度補貼為1200元;
(2)考核系數:對村務電工工作情況按照年度進行考核,滿分為100分。
第十四條村務電工月度工作補貼在每月28日之前進行發放。鎮依據月度工作補貼標準撥給各行政村,由行政村發放給村務電工。
第十五條村務電工年度工作補貼在次年1月31日之前進行發放。鎮依據上年度考核結果撥給各行政村,由行政村發放給村務電工。
第十六條各行政村應對所屬村務電工發放相應的工作補貼,補貼標準和發放形式可根據該村實際,由各行政村“二委”討論決定后,自行發放。
第十七條村務電工對農戶表后設備安裝、維修可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可依據縣物價局出臺的《農村用電戶日常修理服務收費標準》并出具發票。
第十八條各行政村應對本村村務電工補貼發放情況建立詳細賬目,并定期接受鎮經發局及其他上級部門的檢查。
第六章村務電工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對村務電工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
第二十條村務電工年度考核由各行政村自行組織。每年年終,各行政村自行對村務電工進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鎮經發局。年度工作考核依據附件二《村務電工年度考核表》進行。并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條經鎮新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后的村務電工年度考核結果,將作為村務電工稱職與否、是否留用以及年度補貼發放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村務電工考核以100分為滿分,得分在90—100之間的年度補貼全額發放,得分在80—89之間的補貼按基數的90%發放,得分在60—79之間的補貼按基數的80%發放,得分在60分以下的當年補貼發放一半,并解除村務電工聘用關系,扣減的補貼留存鎮農辦作為第二十四條中所述的年度評比的獎勵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