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特殊困難群體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制度,保障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救濟因病致貧、大病返貧等特殊困難群體,設立特殊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殊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新區公共財政預算、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用于新區困難群眾患重特大疾病無力籌措治療費用或治療后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民政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個人支付醫療費用仍負擔過重的補充醫療救助專項基金。
第三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的基本原則:政府引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發展可持續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基金救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的原則;??顚S玫脑瓌t。
第四條建立新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于辦理基金的籌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顚S谩?/p>
第二章資金籌集第五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新區財政根據本地區開展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規定的民政醫療救助資金之外的,專項用于困難群眾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團體、個人的捐助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救助對象和條件第六條救助對象
(一)具有本轄區戶籍的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人員、農村五保人員、孤兒、重點優撫對象及新區社會保障局、新區農林水務局認定的其他困難群眾及扶貧對象。
(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困難群眾,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給予式救助:
1.新區登記注冊單位已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半年以上的困難職工(不包括其家屬);
2.新區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生活困難個體工商戶;3.新區生活2年以上的暫住困難人口(需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暫住證)。
第七條下列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救助對象因?。ê粚儆诘谌截熑蔚囊馔鈧π允鹿剩┰卺t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后,個人支付醫療費用仍負擔過重,明顯超過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救助對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療,但一次性個人支付治療費用數額巨大,其家庭無力支付或無法及時籌措的。
第八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申請家庭應積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對未參加上述醫療保險的,按照救助標準的50%予以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原始證明的,提供虛假證明和涂改、偽造原始單據的;
(四)自身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和賭博等引發的傷害;
(五)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責任事故及人身傷害中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
(六)故意違反交通法規和安全生產規定造成的人身傷害及工傷的;
(七)變性、鑲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療的;
(八)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第十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救助方式分為預借式救助和給予式救助:
(一)預借式救助,也稱醫前或醫中救助,是指新區困難群眾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前或住院治療過程中,由于其家庭無力籌措費用或無法繼續治療時而申請暫借但需要事后償還的應急救助。預借式救助根據預估醫療費用數額,按規定比例預借救助基金,患者在申請各類醫療保險報銷、民政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給予式救助時進行扣收。
(二)給予式救助,也稱為醫后救助,是指新區困難群眾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后,住院治療花費巨大,在各類醫療保險、民政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后,個人支付醫療費用負擔較重,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難,可申請一次性給予式救助。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標準
(一)預借式救助標準1.新區困難群眾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所住醫院可直接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民政大病醫療救助費用,預估治療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不予預借救助。預估治療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按照預估治療費用分段累加預借救助的方式,具體救助比例為:1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5%予以預借救助;10-15萬元之間的部分按照20%予以預借救助;15-20萬元之間的部分按照40%予以預借救助;20萬元以上的部分,原則上按照40%-50%予以預借救助,具體救助比例、金額由相關會議議定,酌情救助。2.新區困難群眾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所住醫院暫不能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直接報銷結算,所需住院治療費用暫由個人全部墊付,預估治療費用在3萬元以下的,不予預借救助。預估治療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按照預估治療費用分段累加預借救助的方式,具體救助比例為:1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0%予以預借救助;10-15萬元之間的部分按照50%予以預借救助;15萬元以上部分按照60%予以預借救助,最高預借救助金額不超過9萬元。
(二)給予式救助新區困難群眾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后,治療花費數額巨大,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民政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后,仍需負擔巨額費用的,剩余費用在3萬元以下的,不予給予救助。剩余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按照剩余費用分段累加給予救助的方式,具體救助比例為:6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予以給予救助;6-10萬元之間的部分按照40%予以給予救助;10-15萬元之間的部分按照50%予以給予救助;15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予以給予救助,原則上一次性給予救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審核時需核減下列費用:
(一)醫療機構減免的費用及大病統籌支付費用;
(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應報銷的部分;
(三)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其他各種商業保險支付或賠付的醫療保險費;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報銷或補助的費用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為其報銷或補助的費用;
(五)民政部門救助、社會慈善團體資助和個人捐助的費用。
第五章救助程序第十三條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填寫《特殊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患者及代為申請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若代為申請人不屬于患者家庭成員,還需要有患者本人簽字認定的委托書;
2.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患病診斷證明原件;
3.申請預借式救助的,需提供新區衛生局聘請專家組做出的預估治療費用書面證明材料;
4.申請給予式救助的,要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費用結算明細單、正式醫療收費憑證等有關票據(原始票據被有關單位留存的,應當出具由該機構加蓋印章的票據復印件),及各類醫療保險、民政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的憑證和社會捐贈、互助幫困情況等相關材料。
(二)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證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的審核,并進行入戶調查,核實申請人詳細家庭狀況(家庭收入、不動產、種植業等相關狀況進行核算和采集影像資料),填寫入戶調查表。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在《特殊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申請表》中簽注意見,并由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鎮人民政府公章后報新區社會保障局,并在相關村社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家庭基本情況、所患病種、就醫醫院、預估治療費用等,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并留存清晰的影像資料。對公示中有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要及時調查核實,對確實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反饋新區社會保障局,以終止審核審批程序。并向申請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新區社會保障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包括公示影像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核實,通過集體研究及時審批。對申請預借式救助或給予式救助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新區社會保障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救助金額。對申請救助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由新區社會保障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提出救助金額,并上報新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審簽。對部分因資料不詳、票據不清的,新區社會保障局要及時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資料。對不符合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條件的,委托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對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要在民政救助后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超過一個月未提出申請救助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五條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一)新區財政局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列入財政預算,根據人口規模增長情況按一定比例預算。
(二)新區社會保障局設立新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于辦理資金的收入、支付、結算劃轉等業務;為便于及時救助,財政局應將預算資金及時足額撥付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專戶。
(三)新區社會保障局應根據審核審批的救助標準將資金從基金專戶支付給申請人,可直接向就醫醫院支付,也可以直接銀行賬戶劃撥,確保救助基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四)新區社會保障局建立醫療救助基金使用臺賬,按時向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報送報表,年底向新區財政局提交決算報告(表),并通過網絡、媒體等平臺將上年度基金收入、支出、結余等明細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并接受監察審計局、財政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附則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