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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管理工作,鼓勵和引導全市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建設,根據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省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管理辦法》規定以及《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申報、認定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實行逐級推薦評審認定制度,具體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
第四條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將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創建、運行維護納入市防震減災規劃內容。
第五條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由申請人負責運行維護,所需經費、物資列入本單位或者本部門預算。
第二章申報、認定程序
第六條全市各學校于每年12月底以前申報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凡經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依據《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考核驗收細則》開展了建設,均有資格申報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
第七條申報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校教學樓和校舍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二)學校成立有由校領導負責的創建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工作領導小組,將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學校教學工作計劃并作為考核內容。
(三)建立了防震減災科普輔導員隊伍。輔導員應掌握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輔導員數量能夠滿足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需要。
(四)學校能夠為地震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提供經費和條件支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印發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材料,購置宣傳教育教學設備。
(五)學校制定有地震應急預案,設置有應急避險場地及緊急疏散路線指示標志,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六)在學校網站或者校辦刊物上開辟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專版或專欄,采用多媒體教育、廣播、圖書、互聯網等傳媒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防震減災教育。
(七)學校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室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一定數量的地震科普圖書、展板、掛圖和展品;室外科普知識宣傳櫥窗面積不得少于10平方米,定期更換櫥窗內容,每年不少于2次。(活動室、宣傳櫥窗可與其他共用)
(八)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2個學時的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教育;建立課外地震科普知識興趣活動小組。
(九)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等時段組織開展了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活動。
(十)有健全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制度,活動檔案資料齊全。
第八條申報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申報單位或機構的工作報告:1.教學樓及校舍抗震設防情況;2.創建工作開展情況,重點突出年度工作;3.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及實施情況;4.學校應急疏散演練方案和疏散示意圖;5.地震應急演練以及設置地震應急避險場地情況的圖文資料;6.開展的主要活動項目;7.今后工作的規劃和計劃;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申報表(見附件)。
(三)其他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圖片、視頻等材料。
第九條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認定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市教育局提交申報材料。
(二)市教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市級示范學校的申報材料,經過初審合格后,報市應急管理局審查。
(三)市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各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對照申報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必要時對申報學校進行實地考察。
(四)經認定的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由市應急管理局頒發《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證書》,授予“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牌匾,并下文確定,結果抄送市教育局。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市應急管理局將不定期的對已命名的“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進行檢查考核,對檢查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資格。
第十一條市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應當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示范學校上報的年度工作總結,對工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二條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市優秀防震減災科普示范學校”和“市優秀防震減災科普輔導員”評選工作,每三年評選一次,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結果抄送州應急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具體評選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