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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衛健系統編制緊缺問題,規范編外合同人員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衛健系統各下屬醫療衛生計生單位,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參照制定編外合同人員管理辦法。
二、聘用原則
(一)擇優聘用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不斷創新聘用方式,提升聘用質量。
(二)能進能出原則。用人單位與編外合同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科學用人機制。
(三)尊重人才原則。按照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牢固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觀念,保證編外合同人員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實行單位自主用人、聘用人員自主擇業、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管。
三、編外合同人員聘用
(一)編外合同人員聘用人數審核
在核定編制范圍內或在編制無法調劑保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經縣委編辦核定的人員規模控制數內聘用編外人員。
(二)編外合同人員資格條件
具備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或在近三年內被認定有人事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或現役軍人,或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聘用。
(三)考核聘用辦法
在可聘用編外合同人員數量內,對報名人員綜合條件擇優聘用。經考核、體檢等環節確定的擬聘用人員,經公示期滿不影響聘用的,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簽訂
用人單位與編外合同人員自聘用之月起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一經簽字、蓋章即生效。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五)編外合同人員日常管理
各用人單位要參照相關在編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編外合同人員的日常管理。編外合同人員須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工作紀律,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按照單位請銷假制度執行。不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未被批準擅離工作崗位或逾期不續假者,一律視同曠工,情節嚴重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勞動爭議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簽訂的合同文本約定事項執行,相關條款體現于勞動合同中。在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允許被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的編外合同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在單位減編控編政策有所調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編外合同人員日常考核管理過程中,若發現聘用人員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編外合同人員待遇
(一)編外合同人員薪酬標準一般不高于編內人員,部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補助,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自行解決。
(二)編外合同人員的“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可參照《中共縣委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機關、企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用工管理的通知》【德委辦﹝2020﹞67號】文件執行。
(三)編外合同人員在請假、培訓等方面與在編人員享有同等權利,由用人單位納入與在編人員統一管理。
(四)其他福利補貼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