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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特大(Ⅰ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
二、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報告應采用適當方式,避免給當地群眾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和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其中,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