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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生活飲用水管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水利、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活飲用水水源區安全實行水源區保護制度。
第七條城鎮生活飲用水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
供水單位采購、使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應當索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經審查合格取得衛生審查認可書。
衛生、環保、水利、國土等部門共同參加。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由建設部門負責。
第九條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能夠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并保證正常運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禁止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應當進行沖洗、消毒。
(五)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
(六)劃定生產區的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者鋪設污水渠道等。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并加蓋、上鎖。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涂料應當無毒無害;
(四)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清洗消毒后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三條管道直飲水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用戶龍頭出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準;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建筑物結構完整;鋪設地面、墻壁、天花板,應當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水處理工藝和設備應當根據水源水質進行配備。處理工藝中應當有水質消毒措施;
(四)輸水管道不得與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統直接相連。
第十四條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驗收制度;
(三)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五條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每年至少清洗水箱(池)一次;清洗后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加強水質管理工作。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供水單位的衛生安全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等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
監測費用由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安排列支。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檢查時。
第二十條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照規定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農村簡易供水。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與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統籌解決農村簡易供水、水質監測與消毒。
第二十三條實行飲用水安全信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情況。重大緊急情況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受理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規劃、衛生、環保、水利、房管等部門應加強協作、相互溝通、共同做好飲水衛生監管工作。
方可投入使用。新建高層建筑、企業、廠礦、住宅等二次供水工程項目必須由建設、規劃、衛生、消防等部門同時參與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建設、房管等部門應將涉及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管道直飲水單位基本信息每季定期告知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建設、環保、衛生、水利、供水企業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水質檢測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和完善突發飲用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七條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飲用水安全事件時。較大飲用水安全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事件的主要情況,一般飲用水安全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事件的主要情況,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程序,全面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節慶活動期間要加強應急值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巡測,確保飲用水安全萬無一失。
第二十九條建立市、縣(市、區)區飲用水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分析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地區、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飲用水安全責任主體。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飲用水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之日起十日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后。
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供水方式。管道直飲水供水: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
經凈化處理和消毒后,農村簡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簡易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分散式供水:包括農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個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