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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州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針對我州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種類,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本州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冰雹、沙塵暴、雪災等)、地質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與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涉及州內跨縣(鄉)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縣(鄉)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州政府負責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州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州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4)州突發公共事件縣、鄉(鎮)應急預案。
(5)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6)州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以上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第二章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州人民政府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
在州長的領導下,通過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為加強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州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類別,下設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部。
2.2 辦事機構
州政府辦公室是全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州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州政府信息中心),主要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州政府各有關部門是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歸口管理的工作機構。
2.4 縣、鄉(鎮)應急機構
縣、鄉(鎮)級人民政府是本級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州、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要建立各類人才庫,根據應急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2.6 分級應對
州人民政府和事發地縣、鄉(鎮)級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各類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向省政府、州委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事發地鄉(鎮)級人民政府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各類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縣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縣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
3.1.2 預警級別和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確定預警級別,主要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一般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機構作為第一響應隊伍,要迅速趕到事發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事態核實、應急救援等工作,及時向州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2.3 基本應急
重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專業應急隊伍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外,醫療衛生部門要按規定啟動醫療救治工作方案,做好救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做好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護工作,并協助做好人員疏散;事發地鄉鎮、村社、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積極協助搶險,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3.2.4 應急響應
當突發公共事件趨向擴大、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或事態難以控制時,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向州人民政府請求援助。州人民政府或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協調各有關方面給予支持幫助;需要由政府處置的,由州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州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省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5 應急結束
較大級別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州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3.3.2 調查和評估
要對較大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州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3.4 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信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國辦函[]63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要按照軍警民相結合、自救和互救相結合的全州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基本原則,健全各領域、各行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4.2 經費保障
州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州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州級財政部門根據我州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規律進行審核,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縣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地區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做好預測,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眾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保障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州級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州民政局、州經貿委、州財政局、州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4.4 市場秩序保障
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參加,負責維持工商企業和市場正常運營,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緊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為。
4.5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等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證災區群眾吃、穿、住、用、醫等方面的需要。
4.6 醫療衛生保障
州衛生局會同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州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災害情況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7 交通運輸保障
州經貿委、州交通局、州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
4.9 通信保障
州通信部門、州文體廣電局、州經貿委、州人防辦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和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 設備保障
按突發公共事件類別、性質的不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要掌握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各種搶險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做好救援和搶險設備的配備和保養,建立各種救援搶險設備的數據庫,保證在應急處置中調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4.11 公共設施保障
州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2 社會動員保障
要明確實施社會動員的具體條件、范圍、程序、時間、提供救助的內容、方式和相關保障制度等,做好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法律救助要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4.13 人員防護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鎮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5.2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全社會范圍內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各行各業的公眾都了解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方法和報警方式,知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學要開展防災減災教育。
5.3 培訓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政府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培訓工作要因地制宜,靈活開展。職業技校要開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知識講座;各類干部培訓要增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方面的學習內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向公眾普及應急常識。
5.4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