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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8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政〔〕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或社會投資并享受相關政策扶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目的,建設的限定套型、面積,以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等。鄉鎮工業集中區和經濟開發區新河、木鎮工業園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縣住建委負責牽頭協調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研究制定、規劃編制、建設管理等工作。
縣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人社、物價、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有關部門及蓉城鎮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房管局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核、配租、租后管理,以及除縣經濟開發區以外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等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協助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主體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工作。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主體按照國家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和本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配租、租金收取、物業管理等,并接受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縣住建委會同縣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政府性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給,社會、企業自建公共租賃住房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建設用地采取出讓方式供給。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產權由投資建設的政府指定機構或社會其他投資主體所有。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2-5%;
(四)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剩余部分;
(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公積金貸款;
(六)其他社會主體投資。
第九條政府性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一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遷安置房項目,應按縣政府規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償提供,作為土地公開出讓條件之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按項目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套建設商業用房,以充實建設資金及后期管理資金。
第十二條經濟開發區或其轄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嚴格按照國家公共租賃住房標準建設,執行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招投標等制度,建成后優先供給本轄區或本企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人員租住,并接受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協調配租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
企業投資建設的享受相關政策扶持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利用企業自身土地,采取出讓方式供地建設,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暫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城市規劃區內,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府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準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
(二)經人社部門招考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三)進城務工及外地來在城區工作滿兩年,與用工單位簽訂三年(含三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交納“三險”且城區無住房的人員。
(四)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在城區無住房的,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五)其他特殊情況導致住房困難的家庭。
第十五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住房認定標準參照《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五)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區或單位所在社區提出申請登記,社區居委會負責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初審、公示,報送蓉城鎮人民政府。
(二)蓉城鎮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公示,報送縣房管局。
(三)縣房管局收到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審核和媒體公示,在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縣房管局將相關情況反饋給蓉城鎮人民政府,蓉城鎮人民政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縣房管局組織有關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公示。
(四)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住建委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
(五)逐步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長效機制,凡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隨時按程序提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經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納入保障范圍,申請人進入輪候庫,輪候期限為兩年。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或個人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六)經濟開發區及其轄區企業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申請入住經濟開發區或其轄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審核、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接受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七)申請入住經濟開發區或其轄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統一申請,統一訂立租賃合同,用工單位應及時向開發區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提供申請人工作、居住等相關信息,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變更、不在公租房內居住或將公租房轉租等現象的,應及時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選房方式。
(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公開搖號方式,已具備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輪候家庭或個人均應申請參加搖號。
(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烈士遺屬、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和有重大疾病的特殊保障家庭或個人不參與公開搖號,直接參與選房,根據年齡大小及殘疾程度綜合確定房號,其余樓層房源全部進入搖號選房程序。
(三)首輪搖號結果為參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分配家庭或個人的順序號,確定參與二輪搖號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以及輪候人員的范圍;第二輪按上輪順序號搖號確定公共租賃住房房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
(四)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或個人因樓層、戶型及朝向等原因,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由首輪確定的輪候順序號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家庭或個人,取消其配租資格,且兩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五)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六)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原則上優先供應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困難家庭,符合條件的個人輪候。
第十八條簽約和交接。
(一)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在收到縣房管局簽發的《縣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書》后30日內,到縣房管局簽訂《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協議應載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權利、義務、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逾期不簽訂租賃協議的,視為放棄本次配租資格。
(二)申請人在簽訂《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后,應按協議規定的期限領取住房鑰匙,交接室內設施。
第十九條續租。
(一)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的家庭或個人應當在《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縣房管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縣房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二)經審核不符合配租條件的,取消其續租資格。
第二十條已取得配租的家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約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承租人應及時向供水、供電等部門自行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家庭或個人情況發生變更,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但仍在租居的,縣房管局有權解除租賃協議,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房管局有權解除租賃協議,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取消其5年內配租申請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一)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性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五)在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或租賃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結清自來水、電、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拒不執行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裝修費用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用、所處地段、房屋類別等因素,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財政、縣住建委等相關部門研究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辦法施行時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暫定為每月每平方米3元。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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