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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以產業集聚區為載體,吸引客商來投資興辦企業,推動大招商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工業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土地使用優惠辦法
第二條客商在產業集聚區投資興辦企業,使用的土地達到通水、通電、通氣、通廣播電視、通電話、通互聯網、通道路。
第三條客商來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可按國家規定的優惠工業地價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客商固定投資資產3000萬元以上、其產業投資強度達到國家控制指標以上且在投資合同簽訂之日12個月完成投資的,從建成投產之日起,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35%,由本縣受益財政分3年返還給投資企業。每增加1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增加5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60%。
第四條客商投資10000萬元以上或國內外500強企業來投資興辦工業企業所需用地,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實行“一事一議”,再給予特殊優惠。
第三章稅費優惠辦法
第五條客商在縣投資固定資產3000萬元以上興辦工業企業,從企業投產之日起,前3年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形成的縣級收入部分,由本縣受益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工業企業(經省以上科技部門認定)或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從企業投產之日起,前5年入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形成的縣級收入部分,由本縣受益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客商來投資興辦工業企業或社會公益事業在辦理各種手續中,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縣內中介組織收費按本行業最低收費標準的40%以下收取。
第七條客商在縣產業集聚區投資興辦工業企業用電量達到產業集聚區優惠電價標準的,享受優惠電價。
第八條客商投資在縣產業集聚區興建標準廠房,建成后可自用、出租、出售。也可由產業集聚區包租,年租金為投資額的6.5%。
第四章獎勵辦法
第九條客商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包括現有工業企業)年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縣財政每年按納稅額的0.8%給予獎勵(退稅金額不計入納稅總額)。
第十條客商投資興辦出口創匯企業獲得自營出口權的,其出口的商品,每1美元縣財政給予0.05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資任務的,給予通報表彰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鄉鎮引進的企業進入產業集聚區的,形成的產值、稅收全部劃分給鄉鎮。
第十二條引資人引入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建成投產并形成效益后,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0.2%一次性獎勵給引資人。
第五章投資服務辦法
第十三條客商來投資興辦企業,所需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工業主管部門或產業集聚區指派專人代辦。縣本級報批手續一律在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窗口辦理,并在一周內無條件辦結。
第十四條客商投資興辦企業前期費用和正常經營中應繳納的費用,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總數,一律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統一代收轉撥給相關部門,禁止部門直接向企業收費。
第十五條對客商投資興辦的企業,實行封閉管理和掛牌保護,所需的檢查必須報縣政府審批。未經批準,企業可以拒絕接待。
第十六條客商及其配偶、子女無論戶口在何地,在入學、就業、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可享受縣城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