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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環境制度大多數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制定,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繼續運行,體制沖突不可避免,制度效力大大減弱。在經濟體制轉軌和國民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環境問題凸顯,管制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管理對象行為的迅速變化,而同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先天同質性”的經濟激勵制度由于靈活彈性的實施方式可以較好地兼顧差異,可以彌補這一缺陷。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科學發展觀的實施,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成為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也成為當前環境經濟學和環境管理部門研究和實踐的新領域。
經濟激勵制度體系不完善。我國的經濟激勵制度種類較多,以稅收手段、收費制度和財政手段為主體,但缺乏配套措施,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不符合環保規定的項目不貸款”,由于沒有配套措施,這項制度并沒有得以實施。我國也建立了差別稅收政策,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差別稅收政策種類較少、應用領域較窄;環境稅收制度仍處于初創階段(理論研究階段);生態環境補償費、排污許可證交易、廢物加收押金制度、環境資源核算、污染責任保障仍處于起步階段。排污權交易制度發放了排污許可證,從1991年開始,排污權交易試點,并未進入到排污權交易階段;國際上行之有效的押金——退款制度也未實施,這表明,我國環境保護的經濟激勵制度建設不平衡,市場機制的調節潛力難以充分發揮。
經濟激勵制度的負激勵。現行的經濟激勵制度應用面窄,缺乏深度,對污染主體的約束力不夠,表現為收費項目不全,收費標準偏低,部分排污收費標準僅為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25%左右,某些項目的收費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導致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繳排污費、買排污權”的現象,難以發揮對企業環境保護的激勵作用,無法真正實現促進排污單位合理利用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
經濟激勵制度的作用發揮主要依賴于行政法規命令,而模擬市場作用方式的經濟手段不多,這主要受傳統慣性和路徑依賴的影響;預防性的經濟手段缺乏,末端罰款所占的比重最大。據統計,在國家、省、市級的有關法規中,罰款的項目多達100多項。
(二)環境保護經濟激勵制度安排的績效
間接管理的有效性。經濟激勵制度以市場為基礎,通過改變市場信號,把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責任從政府轉交給環境責任者,同時把環保行為選擇的決策權也交給他們,通過影響經濟主體的利益,引導其改變行為,這適合于具有不同條件、能力和發展水平的微觀經濟主體。對政府來說,修改和調整一種收費總比調整一項法律或規章制度更加容易和快捷,不需要全面監控經濟主體的微觀活動,從而大大降低了政策執行成本;對污染者來說,可以根據有關的收費情況進行行為選擇,使環境管理更加靈活而有效。
利益的有效協調。經濟激勵制度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可以有效地籌集環境保護所需要的資金,可投資于對環境有利的項目,還可以用于糾正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行為,對于環保資金短缺的國家來說,這一點尤其具有吸引力。對微觀經濟主體而言,可以自主選擇以最少的成本而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使得經濟主體有動力改變危害環境的行為。新晨
經濟激勵制度的有限性。經濟激勵制度的制定受到政策可接受性、相關政策的制約、管理的可行性、公平性的考慮、對市場競爭力的擔心、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影響,具體的實施,要求具備比較完備的市場體系、相應的法律保障、配套的規章和機構、相應的數據和信息等條件。由于現階段我國實施條件的不完善使得環境保護經濟激勵制度安排的績效大打折扣。
研究表明,政府力量與市場力量最終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單純的市場與政府二元化取向已經不能適應環境保護與治理發展的需要,任何單一的制度設計無法適應環境這一公益物品的多樣性和環境保護的多樣需求。因此,實施制度創新,建立復合多樣的環境保護激勵制度來解決環境問題,勢在必行,但在現階段,現有的環境制度尚不適應市場經濟下有效地保護環境資源的要求。環境保護制度的近期發展趨勢是加強對激勵制度的運用,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應是我國今后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制度的核心理念,通過把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的有機結合,以經濟誘導與懲罰約束經濟主體實施環境保護行為,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有效的制訂和實施與之相配套的宏觀政策、法規和制度,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多方努力,會使環境保護制度真正發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