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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聚集區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范圍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市級工業聚集區(以下稱聚集區)。
二、指標體系
聚集區發展考核指標體系由7項內容17項指標組成(見表),從經濟總量、經濟社會效益、發展質量、建設進度、科技創新、對外開放等方面綜合評價聚集區發展水平。同時,對安全生產、品牌建設、自主創新能力及引進世界500強等指標設置了加分項。
(一)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區內所有法人企業(集團)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由統計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二)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與上年同期比的增長速度。速度指標核算時的上年同期數使用本期統計的上年同期數。由統計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三)入區企業新增數量。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區內新增注冊的法人企業期末實有數。由工商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四)稅收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區內法人企業(單位)實際繳納的由國稅和地稅部門征收的各種稅收收入總和。分別由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五)法人企業(單位)從業人員。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區內的法人企業(單位)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或收入的期末實有人員數。包括在各法人企業(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六)投資強度。指考核年度聚集區法人企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與土地使用面積之比。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七)萬元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能耗降低率。指考核年度聚集區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每創造1萬元工業總產值所消費的能源數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八)單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指考核年度集聚區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與聚集區單位GDP之比。由環保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九)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完成。系考核年度聚集區規劃范圍內完成的以貨幣表現的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活動的工作量及
與此有關的費用總額。由統計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十)當年新增建成區面積。指考核年度聚集區的年末、年初建成區面積之差。聚集區建成區面積指考核年度經過征收的土地和實際建設發展的非農業生產建設總面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聚集區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指考核年度聚集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總和與聚集區法人企業(集團)主營業務收入之比。高新技術企業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1年以上的企業。由科技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十二)當年引進市外資金到位。考核年度聚集區引進的市外、國外(境外)投資者,根據合同、章程的規定,實際到位的出資額。國外資金到位由商務部門負責審核提供;國內資金到位由發改委提供。
(十三)安全生產。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提供。
(十四)世界500強企業。以考核評價前一年公布的名單為準。
(十五)中國馳名商標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公告為準。中國名牌產品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定公告為準。
三、考核方法
(一)按照統一指標體系對聚集區進行綜合考核排序。
(二)單項指標的無量綱化處理。參加排序的指標為不同經濟內容的數據,需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并計算各聚集區該指標的標準化指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三)計算綜合得分。綜合得分為各單項指標的標準化指數與該指標權重的乘積之和。
(四)排序。按照綜合指數的大小對各聚集區進行排序。
四、考核方式
聚集區考核采取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核提供數據,市推進聚集區辦公室負責綜合排序,并負責的方式。
(一)數據審核。聚集區所在地有關部門負責收集聚集區各項數據,并上報市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要對數據收集工作加強指導,對各聚集區的數據進行嚴格審核。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和要求,對各聚集區的數據進行終審,對數據質量負總責。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聚集區考核數據報市推進聚集區辦公室。
(二)綜合排序。市推進聚集區辦公室根據市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負責對聚集區考核結果進行綜合排序。
(三)結果。聚集區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