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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流轉原則;流轉管理;流轉程序;附則;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制定本制度的法律依據和目的、農村宅基地用地解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定義、全市農村宅基地流轉管理和監督工作主管單位、農村宅基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者為自然人、宅基地流轉應遵循的原則、地流轉方式包括轉讓、收購、退回等、農村宅基地的轉讓、農村宅基地的收購儲備、農村宅基地流轉由雙方協商確定、除收取過戶證件的工本費外,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嚴格執行農村居民“一戶一宅”政策、適當核減農村建設用地指標、適量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原有宅基及房屋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的情況、出讓方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農村宅基地流轉辦理程序、再次流轉情況、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相關優惠政策,另行規定、實施日期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城鄉一體化進程,鼓勵農民進城工作、定居,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省〈土地管理法〉實施制度》、《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制度》及《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市城鄉一體化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民自愿將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有關程序和約定條件流轉給受讓方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局主管全市農村宅基地流轉管理和監督工作,各鄉鎮(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流轉原則
第五條農村宅基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行使所有權;宅基地的使用者,為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然人。
第六條宅基地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土地市場規律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自愿和實事求是。
(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
(三)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切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三章流轉管理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流轉方式包括轉讓、收購、退回等形式。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轉讓,是指宅基地使用者將閑置宅基地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享受條件的農戶。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收購儲備,是指在各鄉鎮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由置換中心對進城農民的住宅預付一定價款后進行收購儲備,并簽定委托協議,置換中心代其辦理住宅轉讓。余額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第十條農村宅基地退回,是指農民進城工作后,其空閑的宅基地,可本著自愿和協商的原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調整使用。
第十一條農村宅基地流轉由雙方協商確定,鄉鎮(區)人民政府及本集體經濟組織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主管部門除收取過戶證件的工本費外,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農村居民“一戶一宅”政策,凡新批宅基地的,必須按規定退出原宅基地。
第十三條本制度正式實施后,應根據各鄉鎮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農村建設用地指標,適量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專項用于農民安居小區建設。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將原有宅基及房屋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第十五條農村宅基地出讓方憑有效證明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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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轉程序
第十六條農村宅基地流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流轉雙方持原有土地證書或用地批準文件、流轉協議等資料,向鄉鎮(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新晨
(二)經鄉鎮(區)人民政府審查后,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即送國土部門審核。
(三)經國土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四)由國土部門憑流轉批準文件及有關書面申請等資料,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十七條農村宅基地再次流轉,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農村宅基地流轉的相關優惠政策,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