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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補償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范圍及對象
第二條政府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根據縣政府指派或采取隨機抽取征地拆遷補償評估項目、隨機選派審計人員、隨時實地勘察(雙隨機一隨時)方式,對縣本級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進行適時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對象主要包括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被拆遷對象、拆遷補償資金管理部門、評估機構、機構、審計機構等,涉及征地拆遷補償的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四條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審計主要內容包括征地拆遷范圍內各類房屋、地面附著物和附屬物的確認、政策落實、拆遷成本、資金籌集和使用、拆遷程序等情況。
(一)征地拆遷的勘測丈量及房屋權屬等地上物的確認。評估機構或測量機構等單位在進行現場勘測丈量及房屋權屬的確認時,審計機關委派的中介審計機構同時進駐現場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確認。
(二)征地拆遷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主要是審查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相關政策、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合理和合法及落實情況。
(三)征地拆遷成本審計。以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規定、方案等為依據,審核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土地征收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拆除回收資金、房屋評估費等費用的情況。
重點檢查評估機構、咨詢機構等服務單位出具的結論,并提出審計意見。
(四)征地拆遷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以項目單位的財務收支為基礎,審查項目單位征地補償資金籌集、使用等情況,必要時延伸至被征收人、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四章審計資料
第五條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機關或中介審計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和下列文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立項及批準性文件;
(三)規劃及設計文件;
(四)征收土地公告或征收凍結公告;
(五)征收補償方案和費用預算;
(六)與相關單位或部門簽訂的委托評估合同、安置補償協議或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
(七)實施單位和國土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編制的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統計表、分戶摸底表、收購土地費用統計表、地上附屬物補償費用統計表及土地權屬和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的有關證明(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議、完稅證明、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八)房屋評估報告、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土地測繪圖、房屋測繪圖等;
(九)財務報表、銀行對賬單、會計憑證和賬簿等會計資料;
(十)與拆遷補償有關的文件和會議紀要等;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具體項目需提供的資料,以縣審計機關的通知要求為準。
第五章中介機構的聘用及服務費用支付
第六條縣審計機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聘用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與評估單位所簽訂的委托評估協議,應約定聘用中介審計機構進行拆遷補償審計,中介審計機構對拆遷補償出具審計意見。
第七條縣審計機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或者直接聘請中介機構和相關專家進行審核,聘用合同中應明確審計機關與聘請中介機構及相關專家之間的義務與責任。
第八條中介機構服務費支付標準通過招標確定或按照國家行業部門頒布的現行標準70%執行,審計服務費用由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列入征地拆遷補償成本。
第六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