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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財務管理,保證出差人員的工作生活需要,并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出差任務的確定與審批
因公到外地出差,必須有明確的出差任務。并按下列規定辦理借款手續。
1.參加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必須有會議通知。出差人員憑會議通知,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到財務處辦理借款手續。主持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需經主管校長或黨委領導審批。除本規定允許的以外,全校所有人員乘坐飛機出差,必須事先經分管財務的副校長審批。
2.出席各種業務培訓會、經驗交流會、學術研討會等,各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是否參加。與會人員一般要有高水平的論文到會研討。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
3.其他公務出差,需提供出差目的、任務等方面的報告,經單位領導同意,并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
5.博士生導師、“253計劃”中的學術骨干,經主管教學的校領導批準,每年可報銷一次與自己工作業務有關的差旅費。
二、差旅費開支標準及報銷規定
(一)住宿費開支辦法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辦法。按規定出差時間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報銷。限額標準如下:
1.校領導、教授、研究員每人每天住宿費限額標準為:一般地區6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為80元。
2.其余人員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費限額標準為:一般地區4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為60元。
出差期間,實際住宿天數超過規定出差天數的部分,費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報銷有關費用。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正式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外出開會的住宿費按規定由主持會議的單位統一支報,學校不再報銷。如因開會、招生等出差,對方統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費用的,原則上執行各職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各種出差住宿費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的,一般不予報銷。特殊情況超標,經主管校長專門批準后報銷。
(二)交通費開支辦法
1.校級領導、教授、研究員出差,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車、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出租車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實報銷。
2.其他工作人員出差可以乘坐火車硬席車、輪船三等艙,出租車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實報銷。
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火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以上的,可以購買硬席臥鋪票。
3.工作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上述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慢車或直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60%發給個人;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個人;乘坐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的,分別按新型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硬席座位票價的30%發給個人。
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臥鋪,不發給軟臥、硬臥差價款。如果乘硬席座位,按所乘硬席座位票價的比例發給補助。
不符合乘坐臥鋪條件購買臥鋪票的,按硬席座位票價計算報銷。
乘坐長途汽車,按實際票價報銷。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除領取正常的在途伙食補貼外,另外加發一天的伙食補助費。
4.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探親辦事或旅行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車、船費外,多開支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標準按出差所乘火車實際票價計算;往返均繞道者,按到達出差地點的直線特快(無特快車次按直快車次)標準計算。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按臥鋪中鋪票價計算。輪船按三等艙位計算,符合乘二等艙位的按二等艙位計算。饒道車船費小于直線車船費時,憑車船票按實報銷。
5.出差人員未經批準乘坐飛機者,按到達出差地點的直線特快(無特快車次按直快車次)標準計算報銷;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按臥鋪中鋪票價計算報銷。
6.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如果出差地點無人接送,且帶的資料、文件較多,最多可報銷一次車站至住地的往返出租車費。其他的市內交通費,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每天按3元標準發給,包干使用。
到外單位實習、支援工作、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自帶交通工具的,以及財務部門認為不宜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干的,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干辦法。
出差人員經批準乘坐飛機者,應盡量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乘坐專線客車的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包干費范圍外憑據報銷。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深圳等特殊地區20元(途中按一般地區計發)。事先經領導批準就近回家探親辦事或旅游的,不發繞道或在家期間的伙食費、市內交通費,也不報銷住宿費。
工作人員到外地單位實習、支援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為:一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工作人員參加會議期間的伙食費由主持會議的單位統一列報,我校不再補助。會議沒有補助的,需憑會議無伙食補助證明領取補助。其他出差,如果已享受伙食補助的,也不再發給伙食補助費。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節約開支,在途期間,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
(四)其他規定
1.因工作需要,學校安排博士后出差,比照教職工一般人員出差標準辦理;研究生出差,按一般教職工出差補貼一半辦理。
2.出差人員等車等船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超過天數者,一切費用自理。
3.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一律不發夜餐費和星期天加班費。
4.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5.調動工作、異地搬家、及其他沒有規定的條款,按財政部財文字[1996]2號文規定執行。
6.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