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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為確保學校資金安全,特對我校支票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學校各單位在領用支票時,需持《借(領)款單》,將事由、日期及金額等項填寫齊全,由單位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簽字,借款人簽字,并由借款人親自到財務處領取支票,不得由他人代領。
二、領取支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
三、在領用支票時,能先取得發票的,要憑發票領取支票;如不能先取得發票的,但能確定準確金額或準確的收款單位的,請在《借(領)款單》上注明,由財務人員將金額和收款單位填在支票上。
四、由于支票是“見票無條件付款”,并且銀行已實現計算機聯網,為保證支票的安全,各單位領取支票時需將支票與支票密碼分開管理,不得事先將密碼填在支票上。如違反此項規定丟失支票,將會給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請借款人嚴格按此規定執行。
五、向收款單位付款時,持票人必須親自用碳素筆將密碼正確填寫在支票的指定位置,密碼不得涂改。
六、如將錯填、漏填密碼的支票送出,除支票作廢外,銀行將處以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罰款全部由當事人和所在單位支付。
七、支票帶有磁碼,嚴禁折疊。
八、借款人需在領用支票的10日內,持發票到財務處報帳,如不按時報帳,財務處將停發該單位支票。
九、各單位在使用支票時如出現問題,務必及時與財務處聯系,電話:68916664。
本規定自2007年月5月1日起執行。
財務處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