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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建立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的執法監察機制,維護國土資源管理良好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省土地監察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個人遵守或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動態巡回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查處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必須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依法行政。
第四條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構建全覆蓋的執法監察網絡?;鶎訃了ǚ志郑斣O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對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h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具體承擔本轄區的動態巡查工作。
第六條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的效果;
(四)檢查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批后使用情況;
(五)檢查土地出讓合同和礦業權出讓合同執行情況;
(六)檢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經批準擅自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及制止情況;
(七)檢查無證、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及制止情況;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七條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本轄區內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經批準擅自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
(二)檢查本轄區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批后使用情況;
(三)檢查本轄區內土地出讓合同和礦業權出讓合同執行情況;
(四)檢查本轄區內無證、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八條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應當配備動態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辦案設備,保證動態巡查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開展動態巡查工作應當合理劃定巡查責任區域,落實巡查責任人,明確巡查周期,及時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每周對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不少于2次。節假日期間應當加強巡查。
城鄉結合部、公路干線兩側、村莊周圍、基本農田保護區、各工業園區、重點礦區、礦產資源禁采區等,應當作為巡點區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條開展互查、抽查、聯查等方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由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統一組織,定期抽調各基層國土所(分局)人員進行集中巡查。每月組織一次各國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巡查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
第十二條對動態巡查中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及時進行制止,做好現場調查、勘測筆錄、拍照、取證等工作,及時下達《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做好相關處置和報告、聯系工作。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制止率必須達到95%以上,并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對群眾舉報、動態巡查等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安監、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
對繼續搶建的,應當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設備。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搶建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違法建筑物拆除必須報請所在地鄉鎮政府組織實施,也可經鄉鎮政府同意后,由基層國土所(分局)負責組織實施??h、鄉(鎮)兩級政府指定較大規模的專項拆違行動由縣、鄉(鎮)兩級政府組織實施,執法人員由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統一調配。
第十三條對重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和因受到阻力,干擾、制止后繼續搶建等原因難以制止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本地區動態巡查的情況、國土資源違法態勢、國土資源違法數據,應當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向本級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和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對在巡查責任區內發生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發現及時,三個工作日內發現率必須達到95%以上。
對群眾舉報、動態巡查等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須立案查處的,應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及時上報,依法立案,案件查處率必須達到95%以上。
第十五條建立動態巡查臺帳和統計制度。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應建立完備的巡查臺帳,在巡查記錄表中詳實記錄每次巡查的時間、范圍、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及處理情況,對巡查活動的有關數據進行登記。
巡查記錄表一經登記核實后,不得擅自更改,并應歸檔備查。
各基層國土所(分局)巡查情況按月進行統計匯總,并在下月開始第一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
第十六條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各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應按《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若干意見》(仙土資[2008]21號)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及時進行立案查處。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在立案查處的同時應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并專報于當地政府,不得瞞報、虛報、拒報。
第十七條建立聯合巡查制度。各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加強同鄉鎮(街道)、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制度,發揮村級協管員作用,使其積極協同和參與巡查工作,綜合預防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縣局每年不定期組織對國土資源所(分局)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的檢查考核,并隨機抽查。
基層國土所(分局)每月內必須對所轄行政村范圍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情況全面檢查一次。
第十九條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落實與年終考核相掛鉤的獎懲機制。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取消年度評先資格。
發現違法用地行為后,不認真登記臺帳,應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處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并扣發1個月工作獎金;發現二次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扣發1季度工作獎金;發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戒免談話,并扣發半年工作獎金。
在巡查過程中,對責任心不強,巡查不認真,與違法當事人相互勾結、串通,知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組織處理,并扣發工作獎金。
組織處理按情節輕重分為:停職檢查(待崗)、調整工作崗位、免職、辭退等方式。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