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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保障行政強制執行效率,加大依法處理違法占用土地行為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和《市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落實土地違法案件強制執行“裁執分離”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現就在全縣建立土地違法案件強制執行“裁執分離”工作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裁執分離”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作出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責令限期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設施等行政處罰。
第二條本辦法所成“裁執分離”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非訴執行案件,實行審查裁定與組織實施在法律主體上相分離的制度,即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三條對“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強制執行應在收到強制執行裁定之日起45日內執行完畢,并在執行完畢后5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上報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同時抄送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條對“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退還土地”的處罰,除縣政府或者縣財政部門決定保留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外,一律做拆除處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同時將違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
組織實施強制執行應在收到縣政府責令執行之日起30日內執行完畢,并在執行完畢后5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上報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同時抄送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各鎮(街道)落實土地違法案件強制執行“裁執分離”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鎮(街道)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科學發展考核體系。對工作不主動、組織不嚴密、執行不到位、監管漏洞多、問題較突出、群眾意見大的鎮(街道),依據監察部、人社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等規定,嚴肅追究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時,采取核減下年度用地指標的措施,督促土地違法案件執行到位。
第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