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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養殖業的管理,全面貫徹有關養殖業污染治理的精神,從根本上解決水污染問題,經研究,決定在鎮范圍內全面開展干清糞工作,具體方法如下:
一、鎮干清糞委托聯農生物肥業有限公司上門收購處理;
二、收取標準及獎罰措施:要求每頭每月上交糞便不少于30斤;
1、各養豬業主應如實申報存欄量,每季申報一次并經抽查,誤差率超過20%,按實際誤差數每頭處罰30元;(每季度的頭一個月的前十天為申報時間)
2、根據有機肥廠提供的繳交糞便的數據,按季度進行統計,根據核實的實際存欄數每季度平均月繳交量少于30斤/頭,發整改通知并按存欄數給予每頭20元的處罰,一年中有兩個季度未按要求繳交的給予強制拆除;對于全年每月繳交量都達30-35斤/頭的,排污費返還40%;全年每月繳交量都達36-45斤/頭,排污費中返還50%;全年每月繳交量都達46-55斤/頭,排污費返還60%;全年每月繳交量都達55斤/頭以上的,排污費中返還70%;
3、原沒有納入管理的豬場一律視為新建豬場,除執行上述兩項規定外,排污費加倍征收;
4、對未實行干清糞且發現外排的養殖場,按存欄數給予20元/頭的罰款并限期一個月內整改,到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律給予拆除關閉;
5、所有養殖場必須建立化尸池,于12月底前全部建成,不按要求建立的,處2000元罰款并責成立即整改,整改時間半個月,否則將給予拆除;
6、已經取得標準化證書的養殖場,其繳糞數量由鎮政府與有機肥廠一并到該場養殖場進行核定并簽訂合同,每半年核定一次,以核定的數量上交糞便,不配合干清糞工作的標準化豬場,經限期整改后仍執行不到位的,鎮政府提請區環保、畜牧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
以上措施要求各養殖場必須于2012年12月內全面完成各項準備措施,于2013年1月起按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實施干清糞,鎮政府將會同各部門對各養殖場進行統計,對于拒不配合,不按規定實施的對象,將按規定給予處理。